无效的劳动合同,打工妹有权要求赔偿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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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效的劳动合同,打工妹有权要求赔偿吗?
  广东四会读者邓晓琪陈述:
  2006年,我和村里的两个姐妹一起到广东四会一家物流公司打工。物流公司规模很大,约有员工1000余人。我们很庆幸自己找到了一家正规的工厂做工。我们是做包装工的,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每天约做11个小时,薪水约800元,虽然辛苦,但我们年轻,有的是力气。做满了一年后,我们打算续约,人事经理却对我们说,公司不和我们续约了,这也就意味着我们3人被炒掉了。我们不解,问其他员工,他们说,这间公司没有几位员工能做到一年以上的,除了管理层,因为一般员工第二年的工资和奖金比第一年要高一些,他们公司不断地炒掉老员工,不断地招进新员工。我们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局去咨询,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教毛威主持人,面对这些无效合同,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丧夫女再婚,儿子可留在前夫家吗?
  佛山读者覃军陈述:
  我与一位丧夫有一子的女子相爱并结婚,我希望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往我处和我的户口一起,但又希望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留在其前夫家由其爷爷奶奶带。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那要办理什么手续呢?诚请解答。
  答:虽然你的这种想法是人之常情,但从《婚姻法》解构家庭亲属关系可以知道,作为父母对子女是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和教育其子是你妻子的义务,不得推卸。如果其前夫家的父母愿意抚养孙子也是允许的,这需要你们就抚养方式、抚养费用等方面和对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即可,亦可作一份抚养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3.我须抚养前妻的女儿到什么时候?
  东莞市茶山镇读者付先生陈述:
  我是一个农民工,在东莞打工近17年,和前妻离婚已有8年。前妻在和我结婚时带了一个女儿到我家。婚姻3年,我视前妻的女儿为亲生女抚养,后因两人感情不合而离婚,前妻要求我抚养其女至18岁,每月抚养费300元。因为那孩子当时也有10岁了,所以我想,无非是再辛苦8年,也就在法庭调解时答应了前妻的要求。没想到,如今孩子已经18岁了,而且已考上了大学,前妻以女儿读大学费用高为由,要求我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大学毕业为止。由于我自身生活条件越来越差,手头拮据,前妻时不时上门要钱和打闹,令我很心寒。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请问,我须抚养前妻的女儿到什么时候为止?在法律上我有此义务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動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读者付先生的这种情况,你并非前妻女儿的亲生父亲,你对她的抚养只是道义上的,并非是法律义务上的,所以,你可以不必支付前妻女儿的生活费用。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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