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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一方面在弘扬服务型体制改革口号的同时,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的管制型模式仍然顽存。对于实际社会管理中配套的行政管理模式日趋落后,弊端凸现。改善民生再一次被予以强调,作为服务性政府就该以服务作为根本理念,从多个方面推荐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健全服务型许可制度,把合法化的服务行政理念落到实处。
关键词政府职能 房产税 服务型政府
作者简介:赵奎霖,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0-01
一、“有政府主义”上演的由一个政策引发的社会案
当下的中国正处多事之秋,宏观上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出现了诸如房地产过热、市场通货膨胀严重,政府职能失调等一系列国内问题。
由于市场失调,政府又开始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相应的调控,起始于2010年初,国家开始着手对楼市加强调控手段。而随着各地方政府要求对房地产市场做出相关的规制,开征物业税或对房地产业开征房屋特别销售税、房产税、利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打压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时间,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大有呼之欲出之势,房地产市场将会通过税收手段得到有效调控也似乎已成社会共识,由此导致房地产企业和许多民众的恐慌心理,从而严重影响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乍看起来政府对房地产的先扬后抑的举措就好比在兜圈子,似在做无用功;再回眸又觉得政府对放松贷款政策,积极作用房地产市场是在刺激经济增长,造福于民;然,国家科以宽松的房贷利好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相映成趣的是,政府前后的调控政策下反倒使老百姓住不起房子;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中,房屋的空置率远远超过10%,而在此外的不少地区这一比例超过50%。豍这些数据不仅会让政府在行政能力上受到质疑,同时在深层次上政府行政合法性亦会遭到质疑,即便是在现行政策的积极补救中,政府行政中的公信力已然受到了影响。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
(一)权力主体需要法治思想做支撑
国家需要法律,通过法律可以相互协调作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这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即便不是绝对理想化和价值化的精神产物,但确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和参照物。在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创和谐、探讨服务行政理念的大背景下,健全政府行政监督职能,提高行政人员法治思想,贯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完善政府行政的救济制度,概括起来说就是把法治政府的构建落到实处。传统中的“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包含法律至上,法律应该具有预设性、全面性、稳定性和确定性法律平等,法律与政治道德等分离的自治以及司法独立等内容。而实质法治则在强调法德形式要件的同时,强调法治与正义、公正等原则的密切联系,即不仅要求国家受到法律和法的约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会的正当性。豏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豐法律是表达统治者意志的工具,同时也约束了权力的滥用。于此,可以说对于统治阶级的国家为权力主体又或是政府为行政权力的主体在对待和行使行政权时,无论是在考量即将运用权力时要考虑到该行为的合理性,更加需要的是把握权力尺度,遵循法律规则,以合法性作为根本性衡量的标准。只有从根本上具备一定的素质基础,具备法治思想,合法行政才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协调政府职能
从宏观上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应以严格以宪政为框架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宪政是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接受宪法的制约。豐首先,宪政的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滥用;宪法的中心思想是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则是宪法的价值取向。且二者又是服务型政府行政的基本理念与“服务”定义的根本宗旨。其次,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至上,从总体上囊括了法律规范,服务型政府只有通过确立以宪法作为其行政法治建设的支撑点才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确保服务行政着实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良性运作。可以说宪法是服务型政府最基本赖以发展的精神补剂。
从微观上看,法治行政是创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初衷,基于当下中国社会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明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是很有必要的,选择一条适应目前中国社会经济转型需求的法治道路也是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的一道坎。那么该如何在窘境中寻找出路,笔者认为,从大方向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营造法制社会氛围。不可否认从比较法角度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是走到了世界前列的,这源于国外经济文化程度都是经过了漫长的积累和沉淀。虽然我国较其在政治体制上有所出入,但是在先进科技,经济发达,社会文明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实践较我们而言还是有相当程度值得参考的。然,对于西方法治的借鉴或移植不是应当机械的生搬硬套,而是,以其作为大框架下的衬托,把具体适合中国国情的实践经验作为检验标准,发挥自身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寻找一条真正合适的路。在推进完善法治建设过程,重塑服务型政府结构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与法律运行机制都应会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这将标志着适应现代化社会实践的根本需要,借此才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需求。
注释:
①戴春勤.从民生视角探求破解我国房地产问题的对策.特区经济.2010年.第243页.
②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③[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④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关键词政府职能 房产税 服务型政府
作者简介:赵奎霖,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0-01
一、“有政府主义”上演的由一个政策引发的社会案
当下的中国正处多事之秋,宏观上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出现了诸如房地产过热、市场通货膨胀严重,政府职能失调等一系列国内问题。
由于市场失调,政府又开始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相应的调控,起始于2010年初,国家开始着手对楼市加强调控手段。而随着各地方政府要求对房地产市场做出相关的规制,开征物业税或对房地产业开征房屋特别销售税、房产税、利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打压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时间,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大有呼之欲出之势,房地产市场将会通过税收手段得到有效调控也似乎已成社会共识,由此导致房地产企业和许多民众的恐慌心理,从而严重影响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乍看起来政府对房地产的先扬后抑的举措就好比在兜圈子,似在做无用功;再回眸又觉得政府对放松贷款政策,积极作用房地产市场是在刺激经济增长,造福于民;然,国家科以宽松的房贷利好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相映成趣的是,政府前后的调控政策下反倒使老百姓住不起房子;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中,房屋的空置率远远超过10%,而在此外的不少地区这一比例超过50%。豍这些数据不仅会让政府在行政能力上受到质疑,同时在深层次上政府行政合法性亦会遭到质疑,即便是在现行政策的积极补救中,政府行政中的公信力已然受到了影响。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
(一)权力主体需要法治思想做支撑
国家需要法律,通过法律可以相互协调作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这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即便不是绝对理想化和价值化的精神产物,但确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和参照物。在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创和谐、探讨服务行政理念的大背景下,健全政府行政监督职能,提高行政人员法治思想,贯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完善政府行政的救济制度,概括起来说就是把法治政府的构建落到实处。传统中的“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包含法律至上,法律应该具有预设性、全面性、稳定性和确定性法律平等,法律与政治道德等分离的自治以及司法独立等内容。而实质法治则在强调法德形式要件的同时,强调法治与正义、公正等原则的密切联系,即不仅要求国家受到法律和法的约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会的正当性。豏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豐法律是表达统治者意志的工具,同时也约束了权力的滥用。于此,可以说对于统治阶级的国家为权力主体又或是政府为行政权力的主体在对待和行使行政权时,无论是在考量即将运用权力时要考虑到该行为的合理性,更加需要的是把握权力尺度,遵循法律规则,以合法性作为根本性衡量的标准。只有从根本上具备一定的素质基础,具备法治思想,合法行政才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协调政府职能
从宏观上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应以严格以宪政为框架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宪政是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接受宪法的制约。豐首先,宪政的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滥用;宪法的中心思想是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则是宪法的价值取向。且二者又是服务型政府行政的基本理念与“服务”定义的根本宗旨。其次,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至上,从总体上囊括了法律规范,服务型政府只有通过确立以宪法作为其行政法治建设的支撑点才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确保服务行政着实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良性运作。可以说宪法是服务型政府最基本赖以发展的精神补剂。
从微观上看,法治行政是创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初衷,基于当下中国社会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明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是很有必要的,选择一条适应目前中国社会经济转型需求的法治道路也是服务型政府构建过程中的一道坎。那么该如何在窘境中寻找出路,笔者认为,从大方向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营造法制社会氛围。不可否认从比较法角度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是走到了世界前列的,这源于国外经济文化程度都是经过了漫长的积累和沉淀。虽然我国较其在政治体制上有所出入,但是在先进科技,经济发达,社会文明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实践较我们而言还是有相当程度值得参考的。然,对于西方法治的借鉴或移植不是应当机械的生搬硬套,而是,以其作为大框架下的衬托,把具体适合中国国情的实践经验作为检验标准,发挥自身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寻找一条真正合适的路。在推进完善法治建设过程,重塑服务型政府结构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与法律运行机制都应会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这将标志着适应现代化社会实践的根本需要,借此才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需求。
注释:
①戴春勤.从民生视角探求破解我国房地产问题的对策.特区经济.2010年.第243页.
②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③[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④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