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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将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各类矛盾纠纷,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调解 诉前调解 诉讼成本
作者简介:孙陶,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35-01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既具可行性又有必要性,笔者主要论述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中国现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各种矛盾纠纷显示出复杂化、多样化和高频化的特征。因此,建立高效、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由当前我国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决定的。纠纷性质的复杂化,需要更加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和专业化的纠纷化解机构;纠纷种类的多样化和纠纷产生的高频化,需要完善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不断扩大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将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起来,将对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是有效提高纠纷化解数量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国家要发展,经济是保障;经济要增长,稳定是关键。邓小平同志早在1989年10月31日就在《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一文中明确指出“稳定压倒一切”。解决好稳定问题,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专业化纠纷解决机构是保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是核心。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同时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相结合能够更加有效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更好的发挥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会更复杂、更突出。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故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当前的必然选择。因为,一方面,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能够解决纠纷数量多而解决纠纷的人员和途径相对较少的问题,能够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首先,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结合能够配置大量社会法律工作资源。比如,可以将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志愿者等都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这就解决了纠纷多而解决纠纷人员少的问题。其次,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结合拓宽了纠纷解决的渠道。一般来说,群众遇到矛盾纠纷首先会想到法院,使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后可使纠纷得到分流,让一些可以及时化解没有审判必要的纠纷化解在“法院门口”。另一方面,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创新纠纷化解方式和扩大纠纷化解途径,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及时的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传承传统文化,深化和完善调解制度的有益实践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诉前调解是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的制度。据此,诉前调解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大量案件涌入诉讼程序,加大诉讼压力,这与人民调解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四、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有效措施
从2005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四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的数量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量逐年上升,工作压力逐年加大。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上升6.17%;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上升1.31%;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上升3.81%。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5007件,结案数同比上升2.07%。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同比上升10.91%。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上述数据从侧面反映出法院的诉讼压力逐年加大,此会影响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将是一个极好的方法和途径。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该机制建立后,因整合了社会上的纠纷解决资源,拓宽了纠纷化解途径,使得纠纷数量得到分流,使人民法院可以有更多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更加疑难、复杂的纠纷处理之中,从而缓解了诉讼压力,为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结合机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可以使群众将矛盾就地化解、节省了时间、费用和精力,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孙陶.论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11年.
[2]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2011年3月5日.
[3]邓小平.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1989年10月31日.
[4]王斗斗.人民调解法让“东方之花”更加绚烂绽放.法制日报.2010年08月30日.
[5]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人民调解法颁布答记者
[6]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2007年,2009年,2011年.
关键词人民调解 诉前调解 诉讼成本
作者简介:孙陶,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35-01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既具可行性又有必要性,笔者主要论述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中国现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各种矛盾纠纷显示出复杂化、多样化和高频化的特征。因此,建立高效、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由当前我国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决定的。纠纷性质的复杂化,需要更加完善的纠纷化解机制和专业化的纠纷化解机构;纠纷种类的多样化和纠纷产生的高频化,需要完善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不断扩大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将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起来,将对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是有效提高纠纷化解数量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国家要发展,经济是保障;经济要增长,稳定是关键。邓小平同志早在1989年10月31日就在《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一文中明确指出“稳定压倒一切”。解决好稳定问题,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专业化纠纷解决机构是保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是核心。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同时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相结合能够更加有效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更好的发挥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会更复杂、更突出。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故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当前的必然选择。因为,一方面,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能够解决纠纷数量多而解决纠纷的人员和途径相对较少的问题,能够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首先,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结合能够配置大量社会法律工作资源。比如,可以将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志愿者等都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这就解决了纠纷多而解决纠纷人员少的问题。其次,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结合拓宽了纠纷解决的渠道。一般来说,群众遇到矛盾纠纷首先会想到法院,使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后可使纠纷得到分流,让一些可以及时化解没有审判必要的纠纷化解在“法院门口”。另一方面,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创新纠纷化解方式和扩大纠纷化解途径,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及时的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传承传统文化,深化和完善调解制度的有益实践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诉前调解是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的制度。据此,诉前调解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大量案件涌入诉讼程序,加大诉讼压力,这与人民调解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四、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是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有效措施
从2005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四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的数量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量逐年上升,工作压力逐年加大。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上升6.17%;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上升1.31%;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上升3.81%。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5007件,结案数同比上升2.07%。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同比上升10.91%。2010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上述数据从侧面反映出法院的诉讼压力逐年加大,此会影响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将是一个极好的方法和途径。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该机制建立后,因整合了社会上的纠纷解决资源,拓宽了纠纷化解途径,使得纠纷数量得到分流,使人民法院可以有更多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更加疑难、复杂的纠纷处理之中,从而缓解了诉讼压力,为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的结合机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机制可以使群众将矛盾就地化解、节省了时间、费用和精力,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孙陶.论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的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11年.
[2]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2011年3月5日.
[3]邓小平.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1989年10月31日.
[4]王斗斗.人民调解法让“东方之花”更加绚烂绽放.法制日报.2010年08月30日.
[5]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人民调解法颁布答记者
[6]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2007年,2009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