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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卡风险有三大类,第一,信用风险;第二,欺诈风险;第三,操作风险。而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属于欺诈风险范畴。本文介绍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分析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表现,提出了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直接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阻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主要有四点:首先,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就构成恶意透支而言,两者透支是一种选择关系,而非同时具备。第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最后,透支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应遵循这一数额上的标准。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要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在不同的信用卡特约商户、银行业务网点频繁使用其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或者取现,但是每次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积少成多,从而骗取发卡银行大量透支款的行为。
2.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信用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财产担保,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3.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工作人员合谋,使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放松对持卡人资信材料的审查,从而使资信状况较差的人轻而易举地中领到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套现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然后进行分赃。
5.私相授受型恶意透支
这种行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异地恶意透支的行为,从而让银行承担透支的损失。私相授受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恶意透支行为。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控措施
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诈骗罪消灭在恶意透支的萌芽阶段。针对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措施。
1.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⑴加快信用卡的相关立法建设。政府应加快信用卡方面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整合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犯罪者予以应有的处罚,为信用卡消费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环境。
⑵加快信用体系立法。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2.进一步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信用卡存在信用风险的本质因素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此类风险。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银行间信息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卡犯罪的防范力度,为迅速确定能否给予客户授信及适当的授信额度提供依据。也可以将个人的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偷逃漏税等不良行为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形成舆论监督氛围,促进整个社会信用观念的转变。
3.严格资信审查,强化透支控制
⑴加强申领人信息审核。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它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谨防申领人用伪造资信申领信用卡,对达不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⑵建立先进的风险预警系统。对持卡人开卡后立即连续取现或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做到及时跟踪,当出现风险事项时,应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
4.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⑴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的“黑名单”信息库,做到各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对收录在 “黑名单”信息库中的人员,禁止申请办卡和再次办卡。
⑵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
5.加大诚信宣传,促进个人素质提高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加强公民守法意识,教育持卡人应珍惜信用,不要恶意透支,不要参与违法行为和欺诈交易。持卡人一旦因这类不法行为被查获,将被列入黑名单,给个人信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将导致银行一致拒绝一切信贷业务,更严重的还将导致刑事处罚。拉起防止恶意透支的警戒线,确保信用卡安全有效的使用,预防犯罪发生。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2]陈专.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几个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家,2005(05).
[3]尹龙.规范与促进信用卡业务的有序发展[J].中国信用卡,2012(01).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直接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阻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主要有四点:首先,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就构成恶意透支而言,两者透支是一种选择关系,而非同时具备。第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最后,透支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应遵循这一数额上的标准。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要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在不同的信用卡特约商户、银行业务网点频繁使用其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或者取现,但是每次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积少成多,从而骗取发卡银行大量透支款的行为。
2.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信用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财产担保,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3.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工作人员合谋,使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放松对持卡人资信材料的审查,从而使资信状况较差的人轻而易举地中领到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套现型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然后进行分赃。
5.私相授受型恶意透支
这种行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异地恶意透支的行为,从而让银行承担透支的损失。私相授受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恶意透支行为。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控措施
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诈骗罪消灭在恶意透支的萌芽阶段。针对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措施。
1.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⑴加快信用卡的相关立法建设。政府应加快信用卡方面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整合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犯罪者予以应有的处罚,为信用卡消费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环境。
⑵加快信用体系立法。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2.进一步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信用卡存在信用风险的本质因素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此类风险。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银行间信息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卡犯罪的防范力度,为迅速确定能否给予客户授信及适当的授信额度提供依据。也可以将个人的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偷逃漏税等不良行为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形成舆论监督氛围,促进整个社会信用观念的转变。
3.严格资信审查,强化透支控制
⑴加强申领人信息审核。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它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谨防申领人用伪造资信申领信用卡,对达不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⑵建立先进的风险预警系统。对持卡人开卡后立即连续取现或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做到及时跟踪,当出现风险事项时,应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
4.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⑴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的“黑名单”信息库,做到各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对收录在 “黑名单”信息库中的人员,禁止申请办卡和再次办卡。
⑵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
5.加大诚信宣传,促进个人素质提高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加强公民守法意识,教育持卡人应珍惜信用,不要恶意透支,不要参与违法行为和欺诈交易。持卡人一旦因这类不法行为被查获,将被列入黑名单,给个人信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将导致银行一致拒绝一切信贷业务,更严重的还将导致刑事处罚。拉起防止恶意透支的警戒线,确保信用卡安全有效的使用,预防犯罪发生。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2]陈专.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几个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家,2005(05).
[3]尹龙.规范与促进信用卡业务的有序发展[J].中国信用卡,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