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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林业资源的犯罪分子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对这种类型的犯罪判处财产刑,有着比判处自由刑更重要的意义。涉林罪名的刑事责任有其独特的特点,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适用存在着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在罚金刑适用方面监督的缺位使得罚金刑在打击破坏林业资源型犯罪中的效果。只有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提升罚金刑在此类犯罪的打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