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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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学的研究自近代以来逐渐分裂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条截然相反的道路。数百年来,两个学派争执不下,亦无法彻底战胜对方。笔者认为整合两条道路对于法学的发展不仅必要且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本文系笔者尝试整合两种学说之努力,尽管这样的努力也许无果但依然值得一试,故不惜班门弄斧,谨以此抛砖引玉。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的精神;法的形式
  一、“法”的本质
  早在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以前,对“法”本质的探究即已展开。虽然自古以来各种学说众说纷纭,但究其根本,可以归结为两种途径: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因而,首先不妨从更为抽象的哲学层面分析“法”的本质。从某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事物均可以用“内部性”与“外部性”这两重属性来诠释——例如“小说”这种熟悉的事物,其“内部性”表现为作者希望表达的思想内涵,其“外部性”表现为具体的语言文字。我们可以用眼睛看见小说的文字,却只有用心灵才能体验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内涵。其他的事物也如此,只是不同的事物在“内部性”上有深度的大小,在“外部性”上有形式的差异。“法”同样不例外,其本质表亦现为双重属性: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分别代表了法的“内部性”与“外部性”;具体说来,从内部看,法的精神动力在于对“善(或者正义)”的无尽追求;从外部看,法的形式既“法律规范”乃是对“善”的具体表现和实践,或者说是一种“善行”。由此,我们将逐一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各自的偏见以及二者分道扬镳的原因。
  二、自然法学的理想与局限
  自然法学的核心理念在于“法”应当等同于“善”,并认为违反“善”的法律均无资格成为法律。但问题是何为“善”?“善”可以作无数种诠释——大到“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小到“谁主张谁举证、保护善意第三人、罪刑法定”等都是对“善”的经典诠释——但任何诠释都无法表达“善”的全部内涵,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正如老子对“道”的诠释“道可道,非常道”——“善”亦不可为语言所尽道。再用一个虽然抽象但易于理解的类比补充说明:“善”可以类比为高等数学中的“极限”,对“善”的追寻过程正如对数学中“极限”概念的描述——一个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达到的过程,或者说永远处于进行时而无法成为完成时。也正因为此,自然法学才能拥有无穷的动力而不会因找到对“善”的终极诠释而宣告自身的终结。由此可见,自然法学的局限在于忽视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善”的完美诠释,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其试图将“法”等同于善将会来带法律的不稳定与随意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须是稳定的且能为大众所理解。于是自然法学将“法”应当等同于“至善”的理念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烈批判。
  三、实证主义法学走向另一极端
  针对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实证主义者批判:人们对于“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及随意性,且无普世的标准。因此这样的“法”没有统一的陈述,会产生大量无止境的争端,也就难以负担其作为社会规范的角色,正如实证主义的代表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于是实证主义者提出,应当搁置对于“善”的争论,将法学研究的重心从追寻无法定义的“善”转移到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法律的语言、逻辑结构、体系等)来充分保障对“善”的某个具体诠释的实现。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沿着一条与自然法学完全相反的道路展开对法学的研究,其动力在于“通过分析设计‘法’的外部形式以保障现有对‘善’的诠释得以充分展现”,而不去探究这些诠释本身的价值,也不去追寻其他的诠释。例如,针对“保护善意第三人”这种对“善”具体的诠释,实证主义法学关心的是如何具体设计法律最能保障上述精神的实现,而不去过问“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个诠释本身的价值。因此,实证主义的核心理念在于对法的外部形式的研究,而不去介入对“善”本身的追寻。不容否认,实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也对法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亦不无矫枉过正的负面效果。实证主义法学在搁置对“善”的争议的同时也将“追寻至善”这条道路一并摒弃。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对“善”作诠释,但不能据此否认“善”的不同诠释在内部性上具有深度的差异。例如,“男尊女卑”和“男女平等”都是对“善”的诠释,二者在形式上的确是“平等”的,但是从内部的精神上看,后者比前者立足于包容性更加广阔的视角上所做出的诠释,因而后者相比前者显然更加接近“至善”。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在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当演绎推理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出现缺陷时,我们所运用的实质推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寻求更高位的“善”作为新的大前提的过程。因此,实证主义法学因对“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而将这条道路从法学研究中剔除,无异于抽掉了“法”的灵魂而导致“法”沦为一具由枯燥、冗长的法律条文组成的冢中枯骨。
  四、整合的尝试
  现在回归对“法”的本质的论述,可清晰地发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分别只关注“法”本质中的一半而对另一半视而不见。自然法学的道路在追寻“至善”的同时忽视了每一个对“善”的诠释都是“至善”的真实显现与实践,其眼中的“法”是只在梦境中显现的海市蜃楼;而实证主义的道路在乐此不疲地实践“善”的同时却将追寻“至善”这一终极精神摒弃,其眼中的“法”是无比精密却没有灵魂的机器。故对“法”的本质中两重属性的全面诠释既是对二者的整合:“法”的形式——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善”作为出发点,并符合其所在时空下对于“善”的诠释,否则便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反之,“法”的精神——任何一个对“善”的诠释,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且为大众所理解,“法”才具有作为社会规范的意义。“善”对于法学来说,不仅是上行的顶点,亦是下行的起点。也许,短期内,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依旧难以接受彼此。但也许若干年以后,这两条在延绵几个世纪的争吵中渐行渐远的道路终将会蓦然发现,各自分别只是同一个圆环中的两半——它们分道扬镳的起点恰是它们殊途同归的终点。
  参考文献:
  [1]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2,30(9)
  [2]董斐斐.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博弈与融合.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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