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用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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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视野下用工荒
  用工荒由多种原因造成,故需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在当代法治背景下,特别需要从法律角度对“用工荒”问题进行研究:以利益为理论基点,在对“用工荒”现象有所诠释的基础上,剖析“用工荒”现象出现的成因,并构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路径选择。
  “用工荒”的成因
  “用工荒”的社会成因——国家制度荒
  1、“平等制度荒”:城乡户籍二元结构。户籍制度非农和农业人口的不平等规定,导致了后者生活、就业之成本增加,使其进城可能性大为降低,最终形成导致用工荒问题严重化的一项重要、根本原因。
  2、“社保制度荒”:人口红利。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廉价劳动力即人口红利的经济发展模式:过度强调经济增长,极力降低用工成本。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利润的减少,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业往往以忽视甚至牺牲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来获得较高的收益。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放弃了低工资报酬的企业,导致后者出现严重的“用工荒”。
  3、“教育制度荒”: 重普教、轻职教的教育制度。这种教育文化观念误区使国家的教育制度偏重于普教的发展,而忽视了职教教育。并且由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不甚合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出现专业与就业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从而导致农民工技术程度较低,加剧了用工荒。
  “用工荒”的法律成因——维权荒
  “用工荒”的产生,制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维权机构荒”
  在我国,农民工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欠缺。在我国,对于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工,无人来代表,无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2、“维权方式荒”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维权如采用传统的个人单独诉讼方式,其诉讼费用高,举证困难,诉讼时间,程序复杂,难以实现维权目的。要解决问题,只能采用集体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而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缺陷众多,实际操作困难,且非诉讼则不规范,法律效力低,无法有效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荒之法律策略探析
  用工荒是多种社会问题混合博弈后失衡的结果。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讲,要想解决“用工荒”这一社会问题,就应当而且必须要建立健全法律的保障机制。
   跨越城乡制度门槛
  户籍制度早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必然的选择。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规定,确定以职业和居住地作为划分人口类型标准的新型户籍制度。除此之外,政府还应逐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完善教育制度
  教育方面,首先,要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建立一种“职教和普教”同等重要的观念和“等值机制”,改变“重普轻职”的倾向。其次,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岗位入手,分析社会需求情况,做到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求。最后,职业学校必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建立民工维权组织机构
  当前,应当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一些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一个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机构,从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保证。
   所建机构应有以下几项主要职能:
   一是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休假和劳动保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对农民工劳动就业、劳动保险、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促使其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对各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且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和法人代表,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健全民工维权方式
  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是“弱势群体”,当他们之间还没有达到绝对的平等时,政府应采取向弱者倾斜的政策,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着重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使“用工荒”现象得以缓解。
  1、构建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由法院、公安、法制、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共同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农民工投诉案件及时、依法、有效办理。
  2、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应经常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要尽职尽责,维护受援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机构,并对此类机构予以必要的税收优惠。
  再次,建立志愿者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可从社会上招募法律援助的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的有关意见咨询或帮助等。
  透过席卷全国的这场“用工荒”风暴,我们不仅体会到了“民工”的强烈诉求,同时也呼吁国家法律制度在调整企业与民工方面的改进,从而构造一个经济与法律和谐发展的社会模式。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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