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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加FIRA案之争
1.案情简介
加拿大于70年代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规定,凡是进入加拿大境内的外国投资,都必须接受初步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即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才可获得批准。但该法案并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投资措施或者履行要求,只是确立了一些既宏观又抽象的审查外资的标准。至于具体的履行要求则是通过投资者与加拿大政府之间的直接谈判来实现的。FIRA的立法初衷在于引导外资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预防外资对加拿大的渗透和控制。这种立法本无可厚非,但却触及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限制了美国跨国公司超额海外利润的实现。1982年。美国以FIRA违反GATT诸多条款为由,向GA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FIRA的诉讼。
美国诉称:虽然加拿大的《外资审查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措施,但美国苹果公司要想使其投资在加拿大获得通过,就不得不以协商的方式同意履行某些投资措施要求。FIRA导致美国苹果公司必须接受3种形式的承诺:购买承诺、生产承诺和出口承诺。美国认为,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和第5款、第11条第1款,出口承诺违反了第17条第1款第3项。这些违反构成了GATT第23条所规定的“对成员国利益的取消和损害”。加拿大辩称:因为购买承诺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不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法令、条例和规定”,而且,该承诺也只是各个投资公司与加拿大政府之间订立的私合同。这些承诺应属于GATT第20条第4款规定的例外,是合法行为。
2.案件处理结果
GATT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慎而又大胆的处理,为日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国际多边规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也为TRIMs协议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全面禁止投资措施的立场和观点提供了基础。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鉴于GATT无权阻止加拿大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小组仅判定FIRA的规定是否影响了加拿大在GATT法律框架下的条约义务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TRIMs谈判过程中坚决反对GATT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过度控制和过分削弱的立场与专家小组的观点一致。其次,基于GATT并非一个管理国际投资的条约,专家小组针对美国提出的诉由,对GATT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再次,专家小组充分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虽然FIRA争议发生在美加两个发达国家之间,但鉴于发展中国家也广泛采用投资措施,而FIRA案是投资措施在GATT框架内被审议的首例,因此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未来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和各国外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然也在影响范围之内。
二、FIRA案对TRIMs协议的影响
通过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专家小组对FIRA案的审理非常具有创新性,该案的出现也成为了日后TRIMs协议出台的一个导火索。其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体系的建立起到的影响不言而喻。
首先,FIRA案在GATT框架内第一次正式确认了缔约国国内投资措施对贸易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为TRIMs议题被纳入GATT的议事日程打下了基础,也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TRIMs协议的正式出台产生了深远影响。再者,专家小组的判决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先例”的作用,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一个先导作用。FIRA案虽仅为GATT的众多案例之一,但它所创造的案例规则却为TRIMs协议的出台以及其中的主要规则的制定开辟了道路,可以说是一个导火索的作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之前,在GATT框架之内,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倘若没有FIRA案这个先例,国际社会很难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开始讨论确立一个专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问题。
三、TRIMs协议的产生
FIRA案虽然使投资措施管制纳入了GATT的调整范畴,但不少西方学者对FIRA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有的学者认为,判决没有对出口承诺这一类措施进行制约,是FIRA判决的一大失误。有的学者认为,专家小组的判决涉及范围太狭窄,即该案只涉及三种投资措施,而在实践中各国实施的投资措施有多种。基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达国家政府对跨国投资者的支持,加上西方学者的主张和观点的理论铺垫,利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契机,美国率先提出在GATT框架内全面确立管制投資措施的多边规则要求。
经过艰苦的努力,GATT对投资问题的谈判最终在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进行,并于1991年1月20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eatment(TRIMs)。该协议与乌拉圭回合的其他协议一样,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协议中在关于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上,采纳了发达国家的观点,采用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在内。而对于那些明确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范围比发达国家提出的缩小了,并规定了广泛的例外,从而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自此,TRIMs协议作为WTO体制下多边国际投资法制的初步尝试,成为WTO法律体系框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案情简介
加拿大于70年代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规定,凡是进入加拿大境内的外国投资,都必须接受初步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即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才可获得批准。但该法案并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投资措施或者履行要求,只是确立了一些既宏观又抽象的审查外资的标准。至于具体的履行要求则是通过投资者与加拿大政府之间的直接谈判来实现的。FIRA的立法初衷在于引导外资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预防外资对加拿大的渗透和控制。这种立法本无可厚非,但却触及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限制了美国跨国公司超额海外利润的实现。1982年。美国以FIRA违反GATT诸多条款为由,向GA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FIRA的诉讼。
美国诉称:虽然加拿大的《外资审查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措施,但美国苹果公司要想使其投资在加拿大获得通过,就不得不以协商的方式同意履行某些投资措施要求。FIRA导致美国苹果公司必须接受3种形式的承诺:购买承诺、生产承诺和出口承诺。美国认为,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和第5款、第11条第1款,出口承诺违反了第17条第1款第3项。这些违反构成了GATT第23条所规定的“对成员国利益的取消和损害”。加拿大辩称:因为购买承诺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不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法令、条例和规定”,而且,该承诺也只是各个投资公司与加拿大政府之间订立的私合同。这些承诺应属于GATT第20条第4款规定的例外,是合法行为。
2.案件处理结果
GATT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慎而又大胆的处理,为日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国际多边规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也为TRIMs协议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全面禁止投资措施的立场和观点提供了基础。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鉴于GATT无权阻止加拿大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小组仅判定FIRA的规定是否影响了加拿大在GATT法律框架下的条约义务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TRIMs谈判过程中坚决反对GATT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过度控制和过分削弱的立场与专家小组的观点一致。其次,基于GATT并非一个管理国际投资的条约,专家小组针对美国提出的诉由,对GATT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再次,专家小组充分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虽然FIRA争议发生在美加两个发达国家之间,但鉴于发展中国家也广泛采用投资措施,而FIRA案是投资措施在GATT框架内被审议的首例,因此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未来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和各国外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然也在影响范围之内。
二、FIRA案对TRIMs协议的影响
通过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专家小组对FIRA案的审理非常具有创新性,该案的出现也成为了日后TRIMs协议出台的一个导火索。其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体系的建立起到的影响不言而喻。
首先,FIRA案在GATT框架内第一次正式确认了缔约国国内投资措施对贸易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为TRIMs议题被纳入GATT的议事日程打下了基础,也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TRIMs协议的正式出台产生了深远影响。再者,专家小组的判决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先例”的作用,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一个先导作用。FIRA案虽仅为GATT的众多案例之一,但它所创造的案例规则却为TRIMs协议的出台以及其中的主要规则的制定开辟了道路,可以说是一个导火索的作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之前,在GATT框架之内,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倘若没有FIRA案这个先例,国际社会很难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开始讨论确立一个专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问题。
三、TRIMs协议的产生
FIRA案虽然使投资措施管制纳入了GATT的调整范畴,但不少西方学者对FIRA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有的学者认为,判决没有对出口承诺这一类措施进行制约,是FIRA判决的一大失误。有的学者认为,专家小组的判决涉及范围太狭窄,即该案只涉及三种投资措施,而在实践中各国实施的投资措施有多种。基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达国家政府对跨国投资者的支持,加上西方学者的主张和观点的理论铺垫,利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契机,美国率先提出在GATT框架内全面确立管制投資措施的多边规则要求。
经过艰苦的努力,GATT对投资问题的谈判最终在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进行,并于1991年1月20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eatment(TRIMs)。该协议与乌拉圭回合的其他协议一样,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协议中在关于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上,采纳了发达国家的观点,采用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在内。而对于那些明确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范围比发达国家提出的缩小了,并规定了广泛的例外,从而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自此,TRIMs协议作为WTO体制下多边国际投资法制的初步尝试,成为WTO法律体系框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