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曼努斯与934年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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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马其顿王朝时期是拜占庭历史上的又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是社会差别的扩大和土地大量集中于权贵手中。因此,调适权贵与贫弱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历代皇帝,特别是罗曼努斯所关注的核心问题。针对土地问题,罗曼努斯先后于922年和934年颁布了“新律”。其中,后者不仅是对前者的简单补充,而是像前者一样基于公共税收,在沿袭古法,调整古法之矛盾的基础上,针对紧迫而尖锐的现实问题,纳入了对权贵群体的界定等诸多重大内容,把宗教语言与道德说教、抽象的理念与法令的可操作性及严密性结合在一起。这些内容与特征反映了罗曼努斯的人生历程与当时帝国所面临的内外形势,反映了制度变迁的基本逻辑。
  关键词:罗曼努斯 土地立法 934年新律
  
  尽管罗曼努斯是通过篡位获得皇权,但是在拜占庭历史上,他的地位不亚于查士丁尼一世。然而,正如斯蒂文·任西曼在引述吉本、芬利等人的评论之后所提出的那样,罗曼努斯的“伟大”依然没有得到全面揭示。随着研究的深入,罗曼努斯作为“天才的政治家和外交家”,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比如,他知人善任,任用名将约翰·库库阿斯,在东地中海地区占据主动权与主导权;他亦能与大主教尼古拉斯保持平稳的关系,避免了政教之间的激烈冲突。而他展现其高超的治国能力之处,就在于先后颁行了两条关于土地问题的新律以保护贫弱者。一条颁行于922年(以下简称“922年新律”或“B令”):另外一条颁行于934年(以下简称“934年新律”或“C令”)。国际拜占庭学界十分重视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的研究,但是关于这两条法令的研究却有两个偏向:一是过于偏向对前者的研究;二是过于强调后者的绩效低下,进而可能导致人们误解后者只不过是对前者的补充。在国内,尽管在部分文献中提到了这些法令,但是尚没有专题研究文献出现。因此,有必要把922年新律和934年新律的具体内容加以比较,进而深入分析934年新律的社会背景、特征及其历史影响。
  
  一、从利奥六世新律到罗曼努斯934年新律
  
  有学者认为,罗马法第二个发展阶段中最好的希腊文作品就是利奥六世颁行的Basilica,但是包括奥斯特洛戈尔斯基(Ostrogorsky)、斯蒂文·任西曼(Steven Runciman)、保罗·勒梅尔勒(Paul Lemerle)、埃里克·麦克杰尔(Eric Mcgeer)等学者仍然十分关注除此之外的马其顿王朝土地立法活动。他们或解读或翻译,针对这两条新律提出了许多富有启示意义的看法。其中,保罗·勒梅尔勒和埃里克·麦克杰尔都在系统整理10世纪拜占庭关于土地问题新律的基础上进行了逐一的评注。后者还专门著成了《马其顿王朝诸皇的土地法》一书。该书在版本信息、学术论争、社会背景以及诸新律翻译方面富有参考价值,埃里克·麦克杰尔和勒梅尔勒还参照德国学者道奇(Doǒlger)的成果以清单形式列举了14条10世纪颁行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新律与敕令,如下表:
  
  由是观之,马其顿王朝诸皇所颁行的上述诸法,基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新律,共计13条。一类是敕答,共计3条。所谓新律,主要是皇帝主动对以往立法有遗漏或需要补充之处进行的增补。所谓敕答则是皇帝就某一案例所做出的答复。新律也好,敕答也罢,两种形式都有利于国家对旧法做补充,有利于对现实问题做出及时调整。罗曼努斯统治时期的B令与C令皆为新律,其考虑显然不是局限在某些个案或某类案例,而是针对一系列现实问题加以颁行的,两者之间有很强的联系。同时,表格还反映了B令和C令上的一个重大区别,即B令的颁行时间究竟是922年还是928年,至今仍然存有争议。
  据学者整理,B令有3个版本。除了序言外,第一个版本由两部分组成;第二个版本在序言之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三个版本则是第一个版本的摘要。对于版本的真伪,斯沃罗诺斯(Svoronos)认为B令的第一个版本尽管有拼凑嫌疑,但是更加真实可靠。而奥斯特罗戈尔斯基则恰好相反,认为其拼凑特点需要人们更加仔细鉴定有关部分的真实性,他认为B令的第一部分更加真实。相较而言,934年颁行的C令无论在颁行时间上还是在版本上争议相对较少。
  然而,就内容而言,C令和B令差异甚大。这里以埃里克的第一个版本为基础,先对B令内容做一番梳理。罗曼努斯首先在序言中提出,自己颁行的这则新律是针对“古法”而来的。提及“古法”,人们往往马上想起利奥六世(886—912年在位)于900年左右颁行的新律,即为上表中的A令。现将A令内容译录如下:
  财产所有者被允许不受干涉地和无需公示地向任何人出售他希望(出售的财产)。朕允许,只要购买任何财产者能服从国库的财政义务,则邻居不应反对出售。因为,朕认为,如果一位贫贱者、穷困潦倒者没有强烈出售他自己财产的意图,而邻居却背地里日复一日地等待他们放弃财产,以致一无所获,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允许所有贫乏而穷困者出售他们不可能保留的财产,一旦它们的价值得到评估,那么公平的购买者可以保留他所得。邻居可以在第一年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诉,并且在归还购买者价格的基础上获得这一财产。当这一期限终止,邻居因此被排除在外,财产的所有权被确认给购买者。A令主要处理的是贫弱者土地出售的优先次序问题,其宗旨是加速土地出售。为了公平起见,又给了邻居以6个月的申诉期限。不过,利奥的法令却引起了学界的混乱,人们认为它实际上只是满足了权贵阶层的利益。但是,勒梅尔勒却在《拜占庭农业史》中认为A令实际上是针对既存的法律中存在不连续现象的,因为一部分法律规定任何亲属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售其财产,另外一部分法律则规定土地不能出售给同一财政区之外的居民。应该说,勒梅尔勒的说法对于前一看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因为法律的不连贯往往导致制度效果不佳。因是之故,利奥从一开始就强调财产转让的先决条件就是国库所需。在此一条件下才能谈先占权。问题在于,利奥六世并未在A令中明确提出废除旧法。虽说其颁布法令的主观愿望是试图体现国家财政所需,体现公平,但是废除先占权的客观效果却是权贵土地兼并蜂起。
  因是之故,罗曼努斯在B令的序言之后,首先强调关注公共税收,关注先占权的规范问题,其次把财产转让问题加以细化。细化的重点是把先占权的顺序明确化。罗曼努斯下令,无论出售或出租,以下五类人具有优先权:(1)占有相邻之土地的任何亲属;(2)其他邻近该土地的所有者;(3)与行将转让的土地相互交错的地产之占有者;(4)‘共同交纳税收的相邻土地占有者;(5)其他类型的相邻土地占有者。其他购买者必须在这五类人完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交易。这样,罗曼努斯实际上为了保护小地主,进而保护国家税源,防止大权贵进行跨地域性的土地兼并设置了程序性障碍。长期以来,这一障碍遭到了贵族们的敌视。代表权贵势力的尼基弗努斯二世·福卡斯于967年颁行法律废除了自由小农的先占权。
  B令和A令差别最大的是其第二部分的规定。如前所述,利奥六世的法令,除了6个月的过渡期外,实际上取消了先占权,有利于权贵进行土地兼并。而罗曼努斯在B令的第二部分则明确提出如下 规定:
  朕禁止权贵今后获得任何土地,无论是收养或者捐赠,平常的还是因突发事件获得的捐赠(mortis causa),或通过遗嘱安排,通过擅自使用,或通过某种形式的保护与支持。他们应该少做为好,除非是他们的亲戚。他们也不能与任何没有自己财产的村庄与部落中的所有者进行新的购买、租赁或交换。
  不仅如此,罗曼努斯还在B令中使用较为抽象的语言对权贵进行了界定。他说,所谓权贵“是那些……有能力胁迫出售者或者以某种利益满足他们的人”。值得注意的是,罗曼努斯尤其不能容忍对军农的胁迫。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第二部分论及。由此可以推断,B令的第二个版本的第三部分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可信的。其内容如此:
  除了这些问题,朕命令30年内或可能在这一事件之后的无论以任何什么方式转让的军农土地(military land),必须再次无偿地恢复(地主的)义务和他们各自的军役(strateia)服务,除非留给军农(stratiotes)足够的土地,甚至转让时考虑了某些既定的军事义务使之完成新的军役。此一规定表明,B令本身存有重大缺陷。其缺陷的集中表现是,对于权贵的界定过于含混,不利于操作。同时,第二个版本的B令之第三部分触及到了军事地产。这表明7世纪以降,军区制作为一项重大制度设计,影响巨大,它的客观结果是军农阶层在帝国社会结构中有着重要地位。还值得注意的是,B令并未像C令那样明确并且措辞严厉地触及教会地产。这或许反映了在尼古拉斯等教会权贵支持下上台的罗曼努斯有难言之隐:政权初建不过3年,稳定压倒一切。从此一角度来看,B令颁行于922年的可能性更大。
  由此,随着土地问题进一步恶化,随着政权逐步稳定,帝国必然要对法令再次进行完善。这就不能不进一步地分析934年新律,即C令。相对而言,C令内容更加丰富。除了《序言》、《后记》之外,该新律还包括篇幅较长的正文部分,其主要内容如次:
  《序言》部分。罗曼努斯大量使用宗教语言,并表达了3层意思:邪恶与贪婪导致人们利用或规避法律;必须要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帮助贫弱者;为了维护神圣的正义,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使之变得更加严密。
  正文分为7个部分:
  (1)第一部分主要包括2条。在此,罗曼努斯一方面继续强调了和先占权有关的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强调权贵们务必要对贫弱者有仁爱之心。这一部分最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再模糊地界定权贵,而是采用列举法:把军事、行政、教会权贵及其仆从一一列出,告诫他们不要有侵犯动机。
  (2)第二部分共计3条,主要是针对不公平交易。不公平交易现象包括利用贫弱者困难、串通等种种情况。针对不公平交易者,罗曼努斯采取了驱出村社,并补偿原物主损失等措施。
  (3)第三部分仅有1条,但是充满着宗教语气,告诫那些由卑微上升至高贵者不要忘乎所以地掠夺邻居优质资产,要与邻为善。
  (4)第四部分共计2条,强调不在同一村社,但侵占别人财产者在规定日期内必须归还所得。对于已经构成侵占者,将处以驱逐、流放、没收所得等处罚。
  (5)第五部分共计3条,其目标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土地转让行为。罗曼努斯在法令中强调转让必须按照自由且非强迫原则以及价格公平原则进行才能免于交纳惩罚性税收。同时,法令还引入了3年过渡期,并以利润的多寡来规定惩罚的措施。
  (6)第六部分仅有1条,其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修道院地产问题。法令从原罪的角度提出,僧侣与修道院不能通过欺骗、阴谋诡计来获得土地。
  (7)第七部分仅有1条。该条法令强调了裁决的仁爱之心,同时强调不论权贵身份,只要在该法令颁行之后仍然以身试法者,将受到严惩。
  后记部分。罗曼努斯主要从宗教、人的自由、外敌入侵、内部政局等角度,以高度抽象的语言强调颁行该法的重要性。
  可见,从A令到C令的一贯主线是如何处理土地转让中的规范问题,如何调适权贵与贫弱者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其内容的转变与利益侧重表明,拜占庭帝国的立法活动并非像部分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没有什么新意。帝国之制度变迁按照其自身逻辑与当时需要而不断演化着。为了分析这一演化进程有必要进一步来考察该新律的特征及其社会背景。
  
  二、934年新律的特征及其社会背景
  
  尽管C令和B令的共同特点都是要规范土地交易,都对权贵进行了界定,都涉及到了出售、捐赠、遗赠等土地转让形式,都涵盖了先占权,但是相较而言,除了内容更加丰富之外,C令还在其他许多方面出现了和B令不同之处。
  在先占权方面,应该说B令的规定十分严格。比如,对于那些串通作伪证者,B令就规定:所有那些可能因嫁娶、婚前捐赠、遗嘱安排、交换或定居而将土地转让给村社成员和外来者的人们,其前提是无人因某些原因秘密出售或租给没有先占权的人,却假称其获得了捐赠、遗产或任何前面提到的转让。鉴于此,拥有先占权的人们必须严格奉行来自出售者和购买方的誓约。如果转让者厚颜无耻地做一些违背朕之法律规定的事情而公然假装做其他方面,他们将被证明在发誓后犯罪,将与那些参与欺诈者一起受到伪证罪的惩罚;购买者将被剥夺财产……
  C令同样注重严厉惩戒,法令中涉及到了驱逐、流放、罚金、没收等惩戒措施。但是,C令在严厉惩戒的基础上又多了大量道德说教,可以说是严厉惩戒和道德说教两者的结合,这充分反映了罗曼努斯通过外在的法律惩戒与内在道德化育来解决国内问题的用心。这些道德说教最主要的表现在:
  (1)宗教语言。在《序言》部分,罗曼努斯首先从上帝与灵魂安居、末日审判说起。次而,引述《圣经·赞美诗》中的语言,表达自己必须代表上帝,眷顾贫弱者的叹息及清洗和净化贪婪的嗜好。由此,罗曼努斯表明自己的立法是基于“普遍之道德”。宗教语言不仅出现在《序言》,而且在正文的法条当中。罗曼努斯引述《圣经》之《马太福音》的比喻,把贪婪的土地兼并者斥为掺杂在麦子中间的毒麦:“毒麦之喻”似乎未尽他的愤怒,在《序言》中,他进一步把内部敌人斥为上帝之敌。
  (2)权力观说教。罗曼努斯除了运用宗教语言对权贵们加以斥责,还在法令中加入了权力观的说教。尽管法令措辞激烈,但是罗曼努斯并不想过分使自己置于权贵们的对立面。他在法令中明言,对于利用贫弱者集聚财富的那些人们来说惩罚实际是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与共同秩序。这里的“我们”,显然包括了权贵集团。诚如前述,他在《正文》的第三部分中反复强调既然权贵们的权力基于神授,那么应该珍惜上帝的眷顾,不要过分贪婪。更为直白的是,罗曼努斯还说“这些裁决已经以十分仁爱的方式加以解释,非常适度地惩罚了贪得无厌,并且采取了有利于国家的措施”。权力的核心在于利益的分配,“仁爱”二字清楚表明了罗曼努斯立法时的利益选择。而对兼并者的惩治若以“毒麦之喻”来形容的话,罗曼努斯其实最担心的是毒麦危及良麦,尤其是危及国家权力之稳定。
  宗教语言与道德说教很可能使得法令过于抽象。在法令中,罗曼努斯大量使用了“共同利益”、“秩序”、“自由”、“自然秩序”、“解放”、“公平”、“公正”等抽象性的概念来表达自己的理念与立法 之必要性。但是,C令成功地做到了抽象性与操作性的结合。使用抽象语言最多的部分出现在《结语》部分当中,它论述了立法目标与保持法令效力之必要性:
  如果我们在上帝的垂顾之下已经努力地给臣民提供免于敌人进攻的伟大自由,把它作为我们祈祷和努力的目标:我们怎可能不在完成了抵抗外部敌人的屠杀之后,清除我们自己内部的敌人——自然秩序之敌、造物主之敌、正义之敌,通过侮辱和压制贪得无厌,通过割除贪婪的性情,以及通过把臣民从暴政的奴役下解放出来,用现行法律的锋利之剑以带有公正目的之高压手段和思想解放他们呢?为了上帝的垂顾,为了共同的利益,为了受之上帝的、我们的帝国,让每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人们注意到这些条款将永久地保持着效力。
  保障自由与公正,确保公共利益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进而达到法令所设定的目标。法律的操作性往往系之于针对性。这方面,罗曼努斯在法令中详实地涉及到了一系列扭曲正常土地转让,进而达到土地兼并目标的贪婪行为。这些贪婪行为花样繁多,比如一些权贵通过与土地出售者串谋,试图通过遗赠、礼赠等形式来使土地兼并行为合法化;比如利用饥馑,用谷物以极低价格获得土地,等等。针对这些贪婪成性的行为,罗曼努斯在法令中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样,法令把抽象的理念与针对性、操作性紧密结合起来了。
  至于所谓清除“自然秩序之敌”、“造物主之敌”、“正义之敌”则涉及到当时的社会背景与罗曼努斯自身的人生历程,穿透这些社会背景和解读在此背景之下的罗曼努斯人生历程也许能够有助于了解934年新律。
  870年,罗曼努斯出生于军农家庭,其父塞奥菲拉克特(Theophylact)系亚美尼亚农民。871年,在瓦西里一世率军攻打特费里斯(Tepherice)时,塞奥菲拉克特机敏地把他从阿拉伯人手里救了出来。其后,他被提升为贴身侍卫。这样,农民之子——罗曼努斯便因为父亲而有了较好的社会资本。从农民之子到帝国皇帝,他的升迁与帝国面对的边疆压力及权贵内斗直接相关。罗曼努斯曾是海军司令,在帝国面对阿拉伯人的冲击中,海疆的重要性上升。帝国舰队和凯比里奥(Kibyrrhaiotai)、萨莫斯、爱琴海、贺拉斯、马尔代特(Mardaites)等军区的海军至少有17014人。亚历山大(利奥六世皇帝的共治者,886—912年)去世之后,留下了一个七人摄政委员会。但是,摄政委员会围绕着皇权延续与保加利亚问题一分为二,内斗激烈,政局风雨飘摇。罗曼努斯并非摄政委员会的成员,但是却能够利用权贵内斗最终获得皇权。罗曼努斯获取皇权的道路表明,权贵势力对国家政局稳定至关重要。同时,经常从事边疆战事的将军和军农之子的人生经历亦告诉他,调适权贵与贫弱者之间的土地关系至关重要。因此,罗曼努斯在934年法令中提到了两种敌人:一是帝国边疆面临外敌入侵;一是因土地关系调适不畅导致的政局动荡。在罗曼努斯看来,这两种敌人深刻地影响着皇权及其臣民的自由,也影响着权贵自身的利益。
  在获得皇权之初,罗曼努斯政权在边疆战事中进展顺利。他任用名将约翰·库库阿斯(John Courcouas),沉重打击了阿拉伯人。约翰·库库阿斯的胜利意味着拜占庭的全面反攻。在巴尔干,罗曼努斯为了有效对付西蒙领导的保加利亚,采用了远交近攻的地缘政治策略。拜占庭以出让达尔马提亚和部分岛屿的管辖权为代价,和托米斯拉夫(Tomislav,约910-928年在位)领导的克罗地亚交好。同时,拜占庭还在塞尔维亚与西蒙争夺保护人的地位,失败的西蒙不得不采用军事手段征服塞尔维亚,但是却消耗了实力,结果败在克罗地亚人手下。927年,西蒙去世,取而代之的是软弱的彼得。拜占庭的北部威胁暂时得到缓解。但是,巩固军事胜利需要稳定的政局与后勤。约在927年到928年间,酷寒来临了。而尽管罗曼努斯之前颁行了B令,但是对权贵约束不大,绩效不佳。比酷寒更为严重的是贪得无厌的权贵,大地主们乘机“成片成片地,成块成块地蚕食和吞灭更加贫穷的邻居”。而7世纪以来使得拜占庭能够在外敌入侵之下确保自己长期生存下去正是军区制,军区制的主体是农兵。他们不仅是帝国的兵源,而且是帝国的财源。
  天灾人祸激化了社会矛盾,帝国的羸弱使得外敌威胁加剧。在934年新律颁行前夕,帝国正和阿拉伯人在米尼特尼展开生死争夺。同时,帝国内部还发生了叛乱。约在932年,奥普西金(Opsikin)军区出现了一个叫瓦西里(Basil)的人。他伪称君士坦丁·杜卡斯——此人在913年失败的政变中被杀,但其英雄形象却长期留在大众记忆当中。瓦西里本人亦曾经被逮捕和拘押到君士坦丁堡,遭剁手之刑,并因他装了一支铜手而获得绰号“chrysocheir”(即“铜手”)。其时,他重新召集其支持者,发动大起义,反对皇帝罗曼努斯。此一事件使得帝国不得不考虑与起义者争夺贫弱者的支持,不得不向贫弱者做出某种妥协——至少是字面上的妥协。而起义本身也使得帝国权贵内部有了团结的可能,对措辞激烈的法令也有一定心理承受能力。从这一角度来看,法令要求权贵们对贫弱者要有仁爱之心,实际上在告诫权贵们要通过善待贫弱者来善待自己。所谓“共同利益”,所谓“自由”皆和这一特殊背景紧密相关。可见,934年新律是罗曼努斯政权为了权贵集团利益在极其紧急情况下制订的。
  然而,法律如果只是因为紧急情况而创制,则往往失之于粗疏。如上所述,罗曼努斯强调自己的法令是能够“永久地保持效力”的。从法令内容本身来看,C令确实体现了紧迫性与严密性相结合之特征。严密性可以进一步确保法律在操作上的有效性。严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堵塞旧法之漏洞。罗曼努斯一方面引述查士丁尼时代的古法,指责土地兼并者所造成的危害犹如瘟疫一样可怕。另一方面,罗曼努斯亦看到以往帝王和自己过去所颁行的旧法也留下了粗疏之处。正如奥斯特洛戈尔斯基所阐明的和本文已经论及的那样,B令颁行之后,权贵们却往往利用先占权规定中含义不确定的地区进行土地兼并,法令的效力亦不如预期。同时,在极端困苦之下,农民亦往往利用旧法漏洞,把土地赠送给权贵或修道院,以换取紧急状况之下的生存之需。这些内容,B令都未加规定,而C令皆有补充,既堵塞了土地兼并者的后路,又照顾了贫弱者利益。
  (2)分类惩戒。分类惩戒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当中:首先是仔细分析包括窜谋在内的各种土地兼并手段。其次才是依据犯罪事实予以惩戒。这一点在C令《正文》的第五个小部分中体现得十分明显。该小部分主要针对价格赔偿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从利润角度把罪行分为3类,并提出了各自的处罚措施。比如,一旦土地的真实价格超过了实际交易价格2倍以上,那么必须把土地购买者驱逐出村社。也就是说,土地兼并者如以极其廉价的价格获得土地且真实价格远超交易价格2倍以上的话,他将被驱逐。再比如,如果所得利润和价格相等的话,那么必须惩罚购买者,让其一无所获。此外,对于土地兼并利润较低的情况,法令亦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合法的土地出售行为,则规定了出售者可以在3年过渡期里通过向购买者交纳和当时交易价格一样的资金收回土地。   由上足见,罗曼努斯颁行934年法令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但又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法令既有痛心疾首的宗教谴责,又有声色俱厉的道德谴责,更有相应的可操作的惩戒措施。
  
  三、934年新律的影响
  
  虽然C令用心极为细致,但是一些学者对于934年新律之影响的评价并不是太高。奥斯特洛戈尔斯基认为,934年新律虽然在措辞上很严厉,政府却可能因为农民失去土地的回购能力以及由于购买者可能是当地官员或其亲属而无法做到真正地严格执行。斯蒂文·任西曼曾经专门写了一本带有传记色彩的专著——《罗曼努斯·雷卡平及其统治》,该书采用专题的方式对罗曼努斯获得统治权的经过及其统治历程进行了研究。然而,关于土地立法活动的专题,任西曼使用的篇幅十分有限,涉及934年新律者仅仅一段。不过,任西曼对于C令的评价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他认为罗曼努斯并不想特别冒险,原因在于他在法令中制订了详细的补偿条款,想尽可能地让大地主所得甚少,罗曼努斯真正的用意是阻止土地兼并形势恶化;其次,他认为罗曼努斯的立法活动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成功,也保留了部分效力。关于这一点,沃伦·特雷德戈尔德亦持有相同看法,他认为不少权贵拒绝它本身就说明法令是有效的。
  尤为重要的是,任西曼指出了罗曼努斯立法活动的最重要的缺点在于,罗曼努斯的土地立法活动要显出巨大的成效必须依赖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而这正是奥斯特洛戈尔斯基所怀疑的地方。原因在于“作为制度变迁关键的组织必须是有效组织”,组织要有效必须在利益上有一致性,而要使执行者执行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委实难以彻底。由此观之,奥斯特洛戈尔斯基和任西曼持有相同的逻辑前提,即由于国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拜占庭的制度变迁属于强制型变迁。这就决定了官僚体系必然深刻地影响着法令成效。而官员大量参与土地兼并,其集团利益和罗曼努斯所声称的公共利益并不一致,这显然将使得法令在执行中遇到巨大阻力而大打折扣。两位学者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的证据,即在罗曼努斯去世之后,君士坦丁七世不得不颁行新法来制止购买农民土地。君士坦丁甚至在947年的法令中规定其财产总额不足50个金币的农民在回购已经出让的土地时可以得到豁免。但是,该法令很快由于权贵们的反对而遭到废除。然而,947年之后的立法是否受到罗曼努斯934年法令之影响,则未加详论,甚至没有提及。
  较之奥斯特罗戈尔斯基、任西曼、特雷德戈尔德等人的评价,埃里克·麦克杰尔的评价似乎来得更高一些。他认为,罗曼努斯颁行的934年新律是在特殊社会背景下调适社会阶层关系的重要举措,就此而言,它“是土地法的里程碑”,因为“它对‘权贵’建立了法律上的界定类型,并且使得饥馑之年成为治理出售与转让财产的转折点”。
  综合上述学者的评价,可以看到对C令的评价遇到几个关键问题:(1)打击权贵进行土地兼并的效果。(2)评价C令绩效的时限。要理清这两个问题,也许需要进一步结合C令颁行前后的社会背景与文本中所反映的罗曼努斯之政治用意来加以分析。
  就文本本身来看,罗曼努斯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要彻底打击权贵。前文曾经提及,934年法令颁行的重要社会背景就是927年到928年之间发生的因严寒而导致的饥馑、932年发生了铜手瓦西里大起义以及东方战线激战正酣。以大起义而言,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大起义的组成者主要是贫弱者,但是起义的结果却使得小农大量破产,权贵乘机兼并。起义虽被镇压,土地关系的基本矛盾非但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被激化。此时,权贵集团的内部关系盘根错节,家族势力攀升,家族文化盛行,分离主义倾向严重。同时,由于罗曼努斯是篡位上台,权贵内部反对势力不在少数。罗曼努斯很难做到彻底打击这些家族势力,至少不敢轻举妄动。何况,作为农民之子的他早在成为国丈之前就已经位列权贵集团之中,他本人能够得以上台亦得到了尼古拉斯等摄政委员会成员、约翰·库阿阿斯以及太子太傅等权贵的支持。因此,对他来说,最好的效果是既要把自己打扮成为权贵利益的维护者,又要防止权贵的分离主义;既要把自己打扮成贫弱者的代言人,又要防止贫弱者的揭竿而起;既要利用贫弱者的反抗,又要防止贫弱者与权贵阶层的对立过分严重。他的盘算是,通过尽可能照顾各方利益,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各方大体能够接受的人物,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
  表面看来,罗曼努斯在C令中对权贵的定义好像显示了他打击所有来自军队、官僚、教会等利益集团权贵的决心。甚至,人们还可以从文本找到罗曼努斯斥责修道院不纯净来表明他是真心要打击权贵的。其实不然,罗曼努斯所要打击的权贵范围实际上要小很多。因为或许考虑到上述因素,政治现实使得罗曼努斯必须强调:“我们不是出于对权贵的仇恨或者预谋制定这一法律,而是出于对贫弱者和公共福利的仁爱与保护。然而,那些权力受之于上帝的人,那些在声誉和财富上超出许多的人,应该把关心贫贱者视为一项重要任务。这些把贫弱者视为掠夺对象的权贵们令人愤恨,因为他们确实不应该暴富”。显然,法令的打击对象主要是暴富的权贵,而非全部贵族!即便如此,罗曼努斯仍然提醒权贵们注意这些裁决是“仁爱的”,是“适度的”。当然,法令的大量内容涉及的是对贫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罗曼努斯从农民之子到皇帝的身份转变。同时,长期作为边疆军官的经历使得他对军农处境有切身体会,亦深知其重要性。攫取皇位之后,他考虑得更多的是边疆压力、自然灾害、内部战争等原因。这些原因表明打击部分权贵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这里不得不再次引用罗曼努斯在《正文》第三部分的叙述,因为它也许能够反映他的内心。他说,受上帝垂顾,许多卑微者得到了提升,甚至成为高等级社会成员;对这些人来说,更应该与人为善,和邻居和谐相处;否则,即使上帝也会裁之以惩罚。
  故而,罗曼努斯更关注的是政局稳定,是皇权能够在内外压力之下,在天灾人祸之中能够全身而退。从皇权平稳的角度来看,罗曼努斯颁行的C令只能牺牲部分暴富的新贵。这种牺牲也确实达到了约制和震慑权贵的效果,缓解了权贵集团与贫弱者之间的矛盾,取得了很大成功。只不过,具有悲剧意义的是,所谓“内部的敌人”就在他身边的亲属当中。罗曼努斯在约制权贵方面的最大败笔就在于未能管好自己的子女。对此,奥斯特罗戈尔斯基引述《圣经》的话评论道:“人最可怕的敌人是那些最亲密者”。假若没有皇子急于夺权,占据皇位近25年之久的罗曼努斯之统治恐怕还会来得更长。
  同时,人们在评价打击权贵效果时往往会把利奥六世900年颁行的A令与瓦西里二世996年颁行的0令加以比较,认为利奥六世的A令满足了权贵的利益,而罗曼努斯和瓦西里二世的B令、C令、0令则沉重打击了权贵。此一看法固然有其合理之处,至少此一看法中蕴含的比较视角与长时段观察为评价C令的影响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思路。但是,不得不说明的是,此一看法忽略了A令、B令、C令、0令之间的共性。
  如前所述,正是A令中的巨大漏洞才使得罗曼努斯必须颁行新律,堵塞旧法之漏洞。但是,正因 为这一点使得学者们忽视了A令与B令、C令之间的共性,忽视了利奥六世在A令中的前提性条件:帝国维持军事、行政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基于土地产出;帝国为此必须要从财政上维持国库充盈;而利奥允许的交易之前提正在这里。此一前提条件是拜占廷帝国历史演变的十分重要的线索之一。拜占庭帝国的衰亡实际上亦和税收基础薄弱,兵源匮乏,皇权因难以履行公共职能而衰微等因素息息相关。
  琼斯曾经提出,5—6世纪的拜占廷帝国的税收中来自土地产出的是来自贸易和手工业的近20倍。具体来说,其财政能力95%系之于土地产出,5%系之于贸易。7世纪以来的制度变迁也表明了这一点。拜占庭帝国在7世纪以来的最重要的制度演变也许就是军区制的出现与完善,它解决了帝国在面对边疆危及之时的兵源与财源问题。亨迪则认为在不同地域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比如在特拉比松(Trebizond)帝国时代,帝国税收70—80%来自于土地产出,20—30%来自于贸易。但是,亨迪只是收集了大量史料,却很难对这一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前提加以推翻。正是因为这一前提性条件存在,利奥六世在法令中采取了放任自由的态度,即土地购买方只要履行该税区的财政义务,并且这一义务有利于国库,交易即视为合法。虽然缺少罗曼努斯C令中富有宗教色彩和道德说教的抽象概念,然而和罗曼努斯、瓦西里二世一样,利奥也要摆出公平公正的姿态来,只不过为了安抚邻居情绪,他又给予了他们6个月的申诉期限。
  事实上,罗曼努斯也难以摆脱帝国制度变迁中的这一主线索。值得注意的是,罗曼努斯在B令中更进一步,明确界定了何谓“同一财政单位”。所谓同一财政单位是“指所有那些居住在同一税收区域的人,即使他们在不同地点纳税”。罗曼努斯同时规定,只要转让有违国家财政收入,交易视为非法。在天灾人祸条件下,战争激烈进行之时,国家公共支出更加庞大,维护财政税源任务自然十分急迫。在C令中,罗曼努斯比B令更加频繁地提到国家财税义务与公共利益。只不过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使用了“公共纳税”、“公共福利”、“利于国库”、“共同利益”、“利于国家”等含义略有差异但主旨却一致的措辞。这些措辞在C令中大约使用了9次。
  “忧虑就在头上,那里戴着王冠”,从A令到C令再到0令,皇帝们一以贯之的思维是害怕因为权贵的贪婪而影响国家税收基础,影响皇权稳固。因而如果评价罗曼努斯C令的影响只是在时限上及于君士坦丁七世,显然低估了此一共性及C令之影响。忧虑同样时刻弥漫在瓦西里二世心中。虽然0令比C令更进一步,废除了时效权,然而瓦西里二世的996年新律,即0令,却和C令颇有相似之处,尤其在对待教会财产上,可以说是萧规曹随。在流传下来的一些版本中,瓦西里二世甚至直接回顾了罗曼努斯措辞激烈的C令。有趣的是,尽管瓦西里二世生于紫衣之家,但是亲眼目睹了权贵们争权夺利的他,和罗曼努斯一样憎恨暴富,只不过他在0令中采用了具体的案例说明之。在思路上,瓦西里二世较之利奥六世和罗曼努斯更加直接,他直接总结了影响国库收入的几种阴谋与因素。可见,虽然瓦西里二世0令在内容上更丰富了,也更加严厉了许多,但是并非和C令没有任何关系。恰好相反,996年新律在思维上和C令多有一致之处,在内容上亦受到了C令的深刻影响。这表明,934年新律的影响远远超出了部分学者们的估价。
  
  四、结语
  
  从A令、B令、C令、0令的比较分析可知,制度演变的规律之一是,既要有传承性,又要合乎新的实践条件,除旧布新,使之不断严密而具有合理性;既要解决社会矛盾,打击犯行恶劣者,又不可过于偏颇偏激,而是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总体来看,罗曼努斯颁行的C令是这一规律的集中体现,它既和旧法有一脉相承之处,又堵塞了旧法之漏洞,且影响着其继任者。C令在国家处于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都十分剧烈的情况下颁行,对于打击非法所得,维护国家税收来源,稳定皇权,作用明显。
  同时,就立法而言,C令试图通过宗教语言、道德说教、抽象理念等多种方式来增加说服能力,做到了法律约制与道德内化、抽象理念与操作方案的结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934年法令尽管措辞尖锐,但是罗曼努斯亦十分注重社会和谐,明确表明立法的目的不是要煽动对权贵的仇恨,而是要通过调适社会阶层关系来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为共同面对敌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一态度虽然会使得法令的彻底性打上折扣,但是考虑到紧急情况之下创制法律很难在短期内获得最优方案,法令却也合乎了政权稳定之需要。正因为这样,罗曼努斯才能在马其顿皇统既存的条件下,维持长期而颇有成效的统治。
  
  [作者尹忠海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130024]
  (责任编辑:徐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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