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器的司法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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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器,是法院、法庭中无言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弥足轻重。古今中外司法审判机关多种多样的法器都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无时无处不展现着法器的魅力和意蕴。本文将从法器的重要性出发,论述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器存在的意义。很多人早已习惯了法器这种静默的存在方式,甚至以为它们在法庭上仅发挥着物理上的作用,比如给审判活动提供一个场所,给法官提供一张桌子等,甚至有人认为它们仅是摆设。但毋庸置疑法器有着更高层次的存在意义,比如揭示法律秩序和信仰、传输法律知识,这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 法庭 法器 司法意蕴 司法改革
  伯尔曼说,诉讼中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辞的形式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被赋予各自的使命、职责,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和公平——都被戏剧化了。[1]西方的法律文化深受宗教影响,而宗教场所的陈设与仪式总是庄严神圣的,故法庭也被渲染上庄严神圣的色彩。而人类文化有共通之处,不仅西方如此,中国法庭的陈设与布置也受仪式感影响。
  法器,是司法活动中用到的各种物品之总称。对法器应采广义理解,即其不仅指在审判场所这一狭窄空间内的陈设布置,还指在司法机关审判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的器物。关于法器的司法意蕴,本文将从古、今、中、外四个方面详述之。
  一、由“案”说开去——我国古代庭审之法器的司法意蕴
  (一)“案”之来源
  “案件”一词,恐怕是法律人最常用的词, “案件”一词颇有渊源。案与桌是两种不同的器物,从外形来看,桌的四条腿抵住桌面的四个角,而案的四条腿要缩进去,与案面的四个角存在一定的距离。桌与案的区别与其大小、材料、质地无关。
  在中国古代案的级别远高于桌。古人重视案、轻视桌是因为案代表精神层面而桌只是物理功能层面。如我们说的“香案”,就是于其上摆放祭祀所用的器物、食物以供奉神灵,此种严肃的场景用的是案。人吃饭用桌,因吃饭是轻松的场景,用精神层面没有更多严肃寓意的桌即可。由此可见,在人们心中案是富含精神意义的用以放置物品的东西,可以推知放于其上的东西也是会令人心生敬畏的。
  对于“案件”一词,最早是指放置于案上的文件,说明重要的事情要放在案而非桌上处理。“审案”原指在案前审理发生的事情。古时候,在审理案件的大堂中央摆放的都是案,就说明放置于案上的东西——案件也是重要的,需要在特定场合、运用人的专业知识、做出有实质影响力的判断。
  由于案只有在祭祀、供奉神灵等情况下才用,当案件当事人在朝堂上看到案而非桌时,由于古代人们对祖先、神灵的敬仰、畏惧,就会在心理上对案件本身产生敬畏,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震慑的作用,从而降低当事人说假话的风险。
  (二)我国古代庭审之其他法器
  惊堂木是古代庭审的一个重要法器。惊堂木正式名称为气拍,也称界方或抚尺。[2]惊堂木是一块长方形的硬木,取“规矩”之意,有严肃法堂、震慑受审者的作用。惊堂木的出现始于春秋战国,其上刻有象征权威的图案,不同官衔用不同惊堂木。
  除惊堂木,古代也有很多其他法器,包括审理案件人员的穿戴。法冠和法衣就是两种典型代表。法冠由古代的执法官吏所戴,将象征獬豸角的装饰置于冠上,是希望戴冠者能像神兽獬豸一样明辨是非。法冠常以铁制成冠柱,寓意戴冠的执法者坚定不移,故也称为“铁冠”。
  (三)古代法器的司法意蕴
  一是符号性。符号是人类精神的创造物,是抽象思维的载体。在法庭的法器上,人们善用超凡的想象力塑造一些符号,以将某领域或某职业的群体与其他领域和群体区别开。这样,受审判的不管是哪个行业的人,只要看到这些有特殊标记作用的“符号”,就会得知他的职权,就会在审判过程中对其职业产生认同感。这是法器最浅层次的司法意蕴。
  二是心理强制作用。每一个法庭上的人,看到眼前的陈设、布置以及执法官吏的穿戴,就会在无形中有一种压力,一定程度上迫使自己不敢说假话、作伪证。中国古代人们受宗教影响大,比如在法庭中摆设一张案而非一张桌,由于案的特定场合下才能用的特点,人们就会认识到法庭的威严与庄重,就不敢为所欲为。
  再如法官的穿戴——法冠与法衣,由于其式样、材料与民间百姓的服装有很大差别,当事人于朝堂之上受审时,也会被执法官吏的装束影响,从影视作品里可以较为直观地感受到,有这种装束的执法官吏确实会树立一种威严与庄重。
  三是彰显司法权威和公正。如前所述,执法官吏的法冠上饰有獬豸,獬豸是“遇不平而触之”的神兽,将其缀于头顶,就等于执法人员向他人宣示由他所主导的案件审理的过程彰显着獬豸代表的精神——公平正义。
  二、当代庭审法器的司法意蕴
  (一)法袍演變的历史进程与其司法意蕴
  “服装是一个民族文化的象征,也是人民思想意识和精神风貌的体现。[3]” 1984年全国法院首次实行统一服饰制度,法官着军警式制服,蕴含着浓厚的行政职权色彩,违背当今司法独立内涵。2000年的法官服改革,法袍的回归意味着法官本真的回归。法袍为宽袖黑色长袍,黑色代表沉静肃穆,“红色前襟有装饰性黄色领扣,与国旗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四颗塑有法徽的领扣象征审判权由四级法院行使,同时象征法院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法官穿着法袍寓示成熟思想和独立判断力,并表示遵循法律,对国家和社会负责。”[4]
  对于法袍的司法意蕴,可以从两方面来论述:一是对外,即对当事人;二是对内,即对于法官自身。对当事人而言,法官着法袍一是为了区别法庭上的其他人员,突出法官在法庭上的主角地位,标示着他们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由他们来做出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消灭与变更的裁判。同时法官着法袍也体现了他们的威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当事人的作用。除此之外,法官着法袍还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法袍是文明的象征,有无形的召唤力、警示力、影响力,如法袍与过去的军警式制服相比,就淡化了刀枪的强权色彩和意识形态色彩。而对于法官群体内部来说,法袍有以下几种司法意蕴:   一是类型化。类型化是指法袍将法官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区别。法律规定法官在特定场合必须着法袍,这使得法官凭其职业特点和性质自发形成了与其他行业相分离的装束习惯。
  二是维护司法尊严。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法官着法袍,成为成熟思想和独立判断力的化身,具有礼仪性和威慑力,能给各方当事人肃然起敬之感,使之更能感受到法官的尊严、司法的威严。
  三是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因行政权会过度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法袍的出现意味着法官这个群体可以以同一形象面对案件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这对于凝聚法官的主体意识,促使他们形成一个有共同信念、共同行为模式、以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为理念的群体。
  四是维护法官个体的尊严与斯文。法官不用武力解决矛盾,而用自己丰厚的法学专业知识来定纷止争,因此法官的着装应有别于军人、警察。
  (二)法槌与惊堂木
  惊堂木是封建专制统治下衙门权威的象征,它所表达出来的意蕴是“威大于法”,以使人感到恐惧,而法槌则完全不同,法槌追求的是法律尊严和法庭秩序,主体是当事人,而惊堂木时代主体是法官。
  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断案使用惊堂木,那时难以体现诉讼中的平等理念。法官是审判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都是诉讼的对象;而现代法官是居中的裁判者,当事人才是诉讼的主体。古代升堂审案使用惊堂木营造的是恐吓、强权的庭审氛围,而现代法院使用的法槌则象征司法尊严和法庭秩序。[5]总之,法官使用惊堂木和法槌所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宗旨,法官使用法槌通过营造法庭严肃的氛围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形象、树立法庭的威信,维护了法庭秩序。
  法槌虽然是从古代惊堂木脱胎而来,但又因有现代民主特色,故当今法槌与古代惊堂木两者之间有显著区别:古代惊堂木时代审案官吏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容易使人产生恐惧感;现代法槌时代当事人是主体,法官是裁判,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槌是公正的象征。
  三、西方法庭法器的司法意蕴
  (一)由假发说开去
  有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戴假发。除了假发外,传统法庭服装还有丝绸长袍、黑色腰带、紫色和红色肩带、长及膝盖的短裤等。英联邦法律人出庭或参加重大典礼活动都戴假发,完全是当时的流行使然,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发展到现代社会,现在只有英国、美国和其他少数国家的司法人员还保持戴假发的传统。服装上也抛弃了那些“象征权威的夸张性的装饰过剩的衣服,开始追求衣服的合理性、活动性和机能性。”[6]对于保留假发的原因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礼仪说。法官的假发和法袍也许是古代礼仪制度神圣色彩在当代的留存。法院是现代社会最讲究仪式的地方,古典社会中仪式总被强调,在中国,所谓礼仪不仅指对人要有礼貌,更重要的是仪式。古罗马有种合同或契约,其订立必须要经过特定仪式,如果没有履行此仪式,当事人双方没说相关的话,这个契约本身就无效。这些传统深刻影响了司法,使其到现在仍是极重视礼仪的领域。
  二是神性说。西方国家早期司法制度深受宗教影响。法官是现代社会唯一的言出法随的角色,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在早期人们看来,只有神灵才拥有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法官仅仅具有法律知识不足以支撑他胜任这份工作,他还必须有异于常人的地方、具有某种神圣的特质,当事人能期望他优越于常人,此时服饰、穿戴的特色一定程度上就能满足当事人的这种期望。法官的假发会起到这种作用。
  (二)西方法器的司法意蕴
  西方国家与我国在法庭之上悬挂国徽有着相同意蕴的,是在法官审判席一侧摆放国旗或州旗,也是“国家在场”的象征。
  在西式法庭的布置上,法官席位于法庭正前方的中间;陪审席位于法庭的左侧或右侧;控辩双方都位于法庭中间并面对着法官席。由此可见,在西方国家除陪审团和证人,其他所有的检察官、律师、被告人都是面向法官。当事人面对法官,是法官及其代表的法律权威性的体现。此外,在西式法庭中被告席与辩护席是相邻的,这是西方法庭更注重保障人权的体现。
  西方法院还有一大特色——雕像。西方法院建筑中,常看到正义神(司法神)的雕塑。她一手持宝剑一手拿天平,表情庄严肃穆,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位女神的眼睛往往闭着,或干脆用布蒙上。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名字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坚定”、“稳定”,从而与法律产生联系。她负责维持秩序,监管仪式执行。她的女儿狄刻为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她的造型是手持宝剑或棍棒、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的屋檐上。沿用古罗马的造型,这些女神都是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并赋予其新的解释: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西方正义女神的司法意蕴是,司法是被动型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甚至眼睛睁得太大还会影响内心的判断,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四、当今中国法器应向何处去
  毫无疑问,中国当今法院以及法庭的法器有传统的东方色彩,也借鉴了西式法器的特点,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法器。在以上分析古今中外的法器特点及其司法意蕴的前提下,笔者对中国今后的法器发展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法庭的布置,首先为了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效仿西方法庭的陈设模式,将当事人、辩护人的席位都设置于法官的正对面,而非控辩双方相对而将法官置于“旁观者”的位置。这样有利于充分展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由法官指引诉讼的进行,突出法官的主要地位。其次是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席位安排,应给予被告人与辩护人充分交流的机会,让被告人在风云变幻的法庭上能及时得到专业律师的策略性指导,从而对案件审理的结果有可预期性,自己的弱势地位能够得到有效的弥补。这是重視保障人权的体现。当然,也应设置与此相平衡的机制,以防止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律师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做出妨碍查明真相、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   二是关于法官的装束。有人认为应取消法官的统一着装以体现朴素简约的作风,我持相反观点。法官统一穿法袍并非不朴素简约,相反恰恰是突出体现了这一特点。法官统一着装不可废止,但可以在具体操作上改进,如改进法袍的式样,在简约的基础上增加法律标志,使法袍也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弥足重要的存在。有的学者以为我国法官应当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在开庭时也戴假发。我认为是不必要的。中国的法器不必完全照搬西方,假发是西方神明统治的产物,我国并无此种渊源,相反,国人早已习惯了面对不戴假发的法官,突然有此规定,会让那些对西方法官假发的来历没有了解的当事人诟病。
  至于法槌这一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首先应当肯定其意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宣示、威慑等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撇开形式意义不谈,法槌的实质作用与惊堂木是相似的,既然有相同的实质作用,就应更尊重我国的传统文化,不必为了与西方相一致就摒弃有着传统意义的惊堂木而一律使用法槌。只不過在制作以及应用惊堂木的时候不要再有等级之分、人治理念的彰显即可。当然这是只是笔者的一个设想,在司法实践中法槌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倘若在全国上下如此多法院大刀阔斧地改,也定会有巨大的障碍。
  结 语
  法器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与社会意味。一个国家法院的法器体现着这个国家深厚的法律传统与文化,法庭庭审中的角色运用法器来进行法律精神和理念的传播,以形成仪式化的程序。法庭审判正是运用法器在一次次的“表演”中发挥对人、社会的控制功能。法器通过其表征意义而蕴含无限的精神意蕴,反映一个国家最真实的理念和精神。
  法器的制度化与司法的职业化紧密相连,它们的存在是司法职业化的必然结果。虽然我国法器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颇具成效的成果。这些变化不仅仅是衣着和设施的简单法律形式变化,更是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变化,对形成现代意义的法律观念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并非一蹴而就,我国仍需在整体上进行制度化构建,已有的成果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法器的改革是必须进行下去的,它们是构建法治社会重要的形式化载体,是今后司法改革应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2] 胡科刚《为什么叫拍“案”惊奇——那些法庭上的法文化符号》,载于《法院文化》,2013年第3期。
  [3] 华梅:《中国服装史》,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 林淼:《法官服的变化:我国法治建设历程的见证》,载于《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27日第2版。
  [5] 舒乙、贺卫方、周振想等:《法槌:秩序震撼权威》,载于《人民日报》2002年6月5日。
  [6] 李当岐:《西洋服装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5,第231页。
  作者简介:姜兆鸾(1995—)女,汉族,山东省邹平市。硕士研究生,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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