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是新时期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方针,它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其本质上是对法治和德治之间辩证关系的应用。理清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有助于理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进而更好理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法制与德治相结合的最新方式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64;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38-02
作者简介:辛珑豆(1994-),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与德治历来是治国理政中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性作用,要坚持二者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与道德素养的基本方略,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着法治与德治并举,以法为本,以德入法。2016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了这一理念并且提出了以德入法的具体措施,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一、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是指以全社会的普遍价值共识为核心,利用法律等强制力量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治理方式。它强调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原则。德治是指利用伦理道德等精神统治力量,预防犯罪,稳定社会,进而达到治国目的的治理方式。[1]它通过道德建设来指导、教育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法治相比,它更强调通过自身道德素质与舆论监督的方式来约束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从理论上讲,“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引导人类行为的手段。它们所面对的是共同的社会网络,各自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道德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规范人的行为,而法律所涉及的更多是一些重大的,底线性的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而言,它所承担的是一个道德后备军的角色。二者的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这就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
(一)价值追求的共通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价值引导,它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都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人类对自身人性完善、美好社会的基本共识与根本理想,是道德与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根本价值理由和最终目的。”[3]从这意义上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诉求。
(二)作用领域的互补
法律和道德所调节的是同一社会关系网络,区别在于,道德几乎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调节的更多是较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二者的调节部分有所重合但是却不能相互取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除了调节一些较低层次的道德行为外还会调节一些道德无法调节的行为。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些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违背了道德,就会受到道德指责。
(三)相互联系的需要
1.单纯强调法治的局限
法治通过成文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但是一味强调法律缺乏德治,会造成一种恶法也是法的局面,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局限所造成的。
首先,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王淑芹指出:“法律是一种后补性的规范体系。”[3]很多法律的产生源于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当现有的道德约束无法调节社会关系时,为了弥补道德不足,然后才制定相应的规范,依靠法律来加以制衡。任何人都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去预先做出防范。此外,法律的制定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从议案的提出到立法的通过总是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法律对于时刻变化的社会环境而言,总是存在着滞后性。
其次,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性。法律所调节的是一些重大社会关系,对于由道德、习俗、宗教等方式调节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发挥完全的效应。同时法律针对的是同一类型的问题,是对各类行为作出规范,具体到个人行为则不具有普适性。柏拉图曾说:“法律绝不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4]因为人的独特性、行为的差异性以及环境的变化性,不承认法律对这一切事物作单一的断言。
最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人为性。法律制定最终要落脚到法律执行,这一过程是通过主观性强烈的人来完成的。对法律限定范围的拿捏,对量刑的审判,对执行过程中的操作等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而个人又因身份、地位、受教育程度、人生经验等因素的影响难免做出一些主观判断,这就造成了,不同的人对同一类事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不公。
以上这些法律固有的缺陷,使得必须要寻求外在的制约来予以弥补。这个补救措施就是德治。道德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制约具有互补性。德治所适用的调节范围和对人的自律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单靠法律调节的缺陷。
2.单纯强调德治的局限
同法律一样,单纯依靠道德调节也会产生各种弊端。其中最大的原因就在于道德的评判标准的变化性。道德属于思想观念,它受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道德的评判标准是不同。比如中国古代强调三纲五常、忠義廉耻,而现代社会则强调自由,平等,公正,博爱。并且这些观念也很难形成一个确切的含义范围,内容模糊,有时还会出现彼此矛盾的迹象,这就使得人们在运用道德维护自身权益时,无法清楚明晰的指出依据,缺乏可靠性。
其次道德是人们一种约定俗成的价值取向,它只存于人们的脑海中,每个人对它的适用范围,作用方式等都理解不同,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造成矛盾争执。 另外,道德约束不具有强制性。它主要靠形成的社会舆论监督人们的行为。相比于法律而言,它对人们制约力较小,依赖人的自觉性较大。它对于一些道德品行极差的人几乎没有约束力。
因此道德调节的这种无力与局限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作为震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道德对人的制约作用。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最新方式及其意义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二者相结合的意义所在,即发挥二者优势,取长补短,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以至建成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
(一)二者结合的最新方式
2016年通过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去,并强调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无论是事前立法、还是在事后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内核,这不仅体现出法律与时俱进的人文关怀,更是对道德引领作用的有效践行。
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建立,而法律体系的建立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多少体现了道德的原则,需要靠道德观念指引。法无道德即为恶。在修订某些旧法之前,我们指责它是“不公正的”、“道德上贫乏的”,这是因为“我们发现法律和政治结构的道德缺陷和道德上不完善”[5]这就说明道德对于法律的一个基础性地位。所以在新时代下,我们要把当下道德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领作用。
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共同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同时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对人文追求的集中表达,在融入到法治建设中必不可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能够给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凝聚力量。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德治方式与法治建设结合的意义
1.提高全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
当法治建设的环节都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可以在无形中影响人们对价值观的认同度,提高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具体的法律条文有着鲜明的价值导向,反映着整个统治阶级的价值诉求。法律约束具有强制性,它明确了人们的行为界限,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通过带有强制性的硬性规定约束人民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其内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会警示人民所谓的道德底线究竟是什么,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加强人们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进而形成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
2.增强法律的权威
冯玉军先生指出:“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价值观的保障,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使命。”[6]社会主义价值观是立法的价值取向。考察一部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正义,是否能被民众所认可,关键就在于它是否符合人民共同的价值期许和追求,任何违背人民意志的法律即便在完善,最终都会以失败而告终。
将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可以增强法律的正当性,提高人民对法律实施的认可度,从而自觉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社会良序状态在根本上有赖于道德的作用,“良好的价值观念是人们能自觉守法的内在根据。”[7]共同的价值观念能够凝聚力量,积攒人心,只有当法律符合人民的根本价值遵循,它才真正会被人民所认可,从而更具权威。
3.促进依法治国與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进程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要解决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问题”,[6]而现下最好的动力莫过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助于推进二者结合的进程,加快实现法治国家的步伐。同时还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彰显社会公正,可以摒弃极端思维,维护民族团结,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思想保障,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传统法治文明、西方法治文明的再统一”[6],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之间的互补性是二者相结合的逻辑起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连接这两大治国手段的重要桥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魏秀玲.论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J].当代法学,2003(7).
[2]程竹汝,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内在逻辑[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21(02).
[3]王淑芹,武林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正当性证成[J].伦理学研究,2017(03).
[4]柏拉图,著,洪涛,译.政治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5.
[5][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8.
[6]冯玉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04).
[7]卓泽渊,王瑶.热话题与冷思考——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对话[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04).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64;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38-02
作者简介:辛珑豆(1994-),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与德治历来是治国理政中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性作用,要坚持二者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与道德素养的基本方略,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着法治与德治并举,以法为本,以德入法。2016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了这一理念并且提出了以德入法的具体措施,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一、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是指以全社会的普遍价值共识为核心,利用法律等强制力量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治理方式。它强调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原则。德治是指利用伦理道德等精神统治力量,预防犯罪,稳定社会,进而达到治国目的的治理方式。[1]它通过道德建设来指导、教育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法治相比,它更强调通过自身道德素质与舆论监督的方式来约束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从理论上讲,“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引导人类行为的手段。它们所面对的是共同的社会网络,各自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道德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规范人的行为,而法律所涉及的更多是一些重大的,底线性的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而言,它所承担的是一个道德后备军的角色。二者的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这就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
(一)价值追求的共通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价值引导,它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都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人类对自身人性完善、美好社会的基本共识与根本理想,是道德与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根本价值理由和最终目的。”[3]从这意义上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诉求。
(二)作用领域的互补
法律和道德所调节的是同一社会关系网络,区别在于,道德几乎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调节的更多是较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二者的调节部分有所重合但是却不能相互取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除了调节一些较低层次的道德行为外还会调节一些道德无法调节的行为。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一些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违背了道德,就会受到道德指责。
(三)相互联系的需要
1.单纯强调法治的局限
法治通过成文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但是一味强调法律缺乏德治,会造成一种恶法也是法的局面,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局限所造成的。
首先,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王淑芹指出:“法律是一种后补性的规范体系。”[3]很多法律的产生源于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当现有的道德约束无法调节社会关系时,为了弥补道德不足,然后才制定相应的规范,依靠法律来加以制衡。任何人都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去预先做出防范。此外,法律的制定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从议案的提出到立法的通过总是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法律对于时刻变化的社会环境而言,总是存在着滞后性。
其次,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性。法律所调节的是一些重大社会关系,对于由道德、习俗、宗教等方式调节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发挥完全的效应。同时法律针对的是同一类型的问题,是对各类行为作出规范,具体到个人行为则不具有普适性。柏拉图曾说:“法律绝不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4]因为人的独特性、行为的差异性以及环境的变化性,不承认法律对这一切事物作单一的断言。
最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人为性。法律制定最终要落脚到法律执行,这一过程是通过主观性强烈的人来完成的。对法律限定范围的拿捏,对量刑的审判,对执行过程中的操作等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而个人又因身份、地位、受教育程度、人生经验等因素的影响难免做出一些主观判断,这就造成了,不同的人对同一类事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造成一定程度的执法不公。
以上这些法律固有的缺陷,使得必须要寻求外在的制约来予以弥补。这个补救措施就是德治。道德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制约具有互补性。德治所适用的调节范围和对人的自律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单靠法律调节的缺陷。
2.单纯强调德治的局限
同法律一样,单纯依靠道德调节也会产生各种弊端。其中最大的原因就在于道德的评判标准的变化性。道德属于思想观念,它受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道德的评判标准是不同。比如中国古代强调三纲五常、忠義廉耻,而现代社会则强调自由,平等,公正,博爱。并且这些观念也很难形成一个确切的含义范围,内容模糊,有时还会出现彼此矛盾的迹象,这就使得人们在运用道德维护自身权益时,无法清楚明晰的指出依据,缺乏可靠性。
其次道德是人们一种约定俗成的价值取向,它只存于人们的脑海中,每个人对它的适用范围,作用方式等都理解不同,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造成矛盾争执。 另外,道德约束不具有强制性。它主要靠形成的社会舆论监督人们的行为。相比于法律而言,它对人们制约力较小,依赖人的自觉性较大。它对于一些道德品行极差的人几乎没有约束力。
因此道德调节的这种无力与局限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作为震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道德对人的制约作用。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最新方式及其意义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二者相结合的意义所在,即发挥二者优势,取长补短,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以至建成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
(一)二者结合的最新方式
2016年通过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去,并强调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治工作中,无论是事前立法、还是在事后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内核,这不仅体现出法律与时俱进的人文关怀,更是对道德引领作用的有效践行。
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建立,而法律体系的建立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多少体现了道德的原则,需要靠道德观念指引。法无道德即为恶。在修订某些旧法之前,我们指责它是“不公正的”、“道德上贫乏的”,这是因为“我们发现法律和政治结构的道德缺陷和道德上不完善”[5]这就说明道德对于法律的一个基础性地位。所以在新时代下,我们要把当下道德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领作用。
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共同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同时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对人文追求的集中表达,在融入到法治建设中必不可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能够给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凝聚力量。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德治方式与法治建设结合的意义
1.提高全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
当法治建设的环节都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可以在无形中影响人们对价值观的认同度,提高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具体的法律条文有着鲜明的价值导向,反映着整个统治阶级的价值诉求。法律约束具有强制性,它明确了人们的行为界限,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通过带有强制性的硬性规定约束人民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其内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会警示人民所谓的道德底线究竟是什么,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加强人们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进而形成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
2.增强法律的权威
冯玉军先生指出:“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价值观的保障,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使命。”[6]社会主义价值观是立法的价值取向。考察一部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正义,是否能被民众所认可,关键就在于它是否符合人民共同的价值期许和追求,任何违背人民意志的法律即便在完善,最终都会以失败而告终。
将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可以增强法律的正当性,提高人民对法律实施的认可度,从而自觉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社会良序状态在根本上有赖于道德的作用,“良好的价值观念是人们能自觉守法的内在根据。”[7]共同的价值观念能够凝聚力量,积攒人心,只有当法律符合人民的根本价值遵循,它才真正会被人民所认可,从而更具权威。
3.促进依法治国與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进程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要解决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问题”,[6]而现下最好的动力莫过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助于推进二者结合的进程,加快实现法治国家的步伐。同时还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彰显社会公正,可以摒弃极端思维,维护民族团结,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思想保障,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传统法治文明、西方法治文明的再统一”[6],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之间的互补性是二者相结合的逻辑起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连接这两大治国手段的重要桥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魏秀玲.论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J].当代法学,2003(7).
[2]程竹汝,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内在逻辑[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21(02).
[3]王淑芹,武林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正当性证成[J].伦理学研究,2017(03).
[4]柏拉图,著,洪涛,译.政治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5.
[5][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8.
[6]冯玉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04).
[7]卓泽渊,王瑶.热话题与冷思考——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对话[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