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刑事和解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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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机关,执法办案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检察机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处理的方法也日益多样化,符合当今政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创新机制的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它有着自身的特有价值,能减少被害人、加害人的矛盾冲突与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剖析检察机关在具体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探索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制度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被害人通过调停人的中间纽带直接协商达成关于经济赔偿的和解协议,然后国家司法机关介入根据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做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它不同于刑事和解。两者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和解指的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活动,刑事调解是双方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一种活动。它不同于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恢复性司法更多的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它不同于“私了”,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国家执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除了像“私了”一样解决当事人的矛盾,还有化解社会矛盾,安抚社会情绪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1、缓和性。刑事和解制度注重社会关系的调节,如果是熟人或陌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不愿意闹僵关系或结怨,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的方式来补偿受害人达到和解,这种正当的诉讼方式吸引重视关系的人们,减少对抗性,缓和了社会矛盾。
  2、自主性。刑事和解的协议由双方自由意志决定,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不得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但是可以对刑事和解的条件、过程、内容进行审核,并不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
  3、互利性。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当事人在一番利益的协商争夺后达成的协议满足各自的心理需求,还缓和了关系,避免了传统诉讼方式的种种后遗症。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作出的一种变通处理,它是在事实上必须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事人对加害人在有罪问题上没有争议,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成功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从检察环节来看。
  1、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调解有工作困难。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告知诉讼权利、主持双方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履行,还要审批等。实践中,做刑事和解不起诉处理的程序比公诉程序复杂,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要兼顾各项考核标准及各项工作机制,,而忽略了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难以做到兼顾正义和效率,从而制约刑事和解的全面适用。
  2、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对检察人员角色错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的身份来指控犯罪实现“追诉职责”,而刑事和解是指控的软化和妥协的“协商职责”,是一项与指控性质很不相同的行为;检察机关同时肩负这两项职责,导致与之间的冲突,同时是角色严重错位。
  3、检察人员在刑事和解中地位难以定位。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案件处理意见具体是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如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是由主诉检察官、科长、主管检察长对案件层级进行把关,最后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拟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承办人甚至只需将案件交由主诉检察官审批即可,造成检察人员在办案刑事和解案件中主动性不足,地位难以定位。
  (二)从加害人和受害人来看。
  1、加害人的违约。在人民检察院基于双方和解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加害人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承诺的赔偿责任,不能做到保护被害人的适当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基于这一事实而撤销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那就影响检察机关得权威性;如果不撤销不起诉决定,那这个决定就有违初衷,影响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公正形象。
  2、受害人反悔,协议效力不明确。有一些被害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反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自诉来寻求救济。这样一来,事后检察机关肯作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但这样检察機关就会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三)从刑事和解制度来看。
  1、刑事和解模式不统一。 刑事和解的范围不明确,以罪行轻重为划分标准,以三年期限为界定,而每个刑事案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从而引起了社会对刑事和解的不了解和不信任。建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结果的监督机制,保证在从轻处理的原则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众对其的认可度。
  2、刑事和解程序不透明。由于法律基础的缺乏,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缺乏原则性的书面条文,实用性不强,使得刑事和解在实践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开放性。检察机关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除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要兼顾各种考核标准及工作机制,难以兼顾正义和效率,不能全面地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被误以为是有钱人的专利,使得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制度持观望和怀疑的态度。
  3、刑事调节方式单一。刑事和解问题准根究底还是资金的赔偿问题,受到被告人经济能力的制约问题。有些刑事和解案件中,加害人有意愿赔偿当事人但是没有经济偿还的能力,有些当事人狮子大开口对被告人进行勒索,加害人为了减轻刑罚简单地用金钱就可以解决,没能深刻地认识到自身问题,心中仍有不满和愤怒,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这必然会导致刑事和解制度初衷的偏离和公正性的缺失。
  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指的是加害人和当事人在协商过程的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自愿指的是双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被害人同意和解之后,检察机关应予以调查,被害人同意经济赔偿是正当的自愿想法还是由于当事人的威逼利诱和某些外力迫使做出决定。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检察机关也应该尊重被害人的最终决定。   2、合法性原则。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切身权益。同时,增加了规定特别程序,减少了刑事和解过程的摩擦。加害人应该受到与其刑事责任、承受能力相应的惩罚,当事人不应利用加害人害怕被送进监狱等类似恐慌心理对其提出无理的要求。
  3、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刑事和解制度公平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有无赔偿能力,而是监督机制的落实。没有赔偿能力的加害人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原谅,被判刑罚相对较重,而有赔偿能力的加害人在调节者的劝说下和当事人的强硬态度下做出“破财挡灾”的举动,情况严重时当事人收了钱却反悔签署和解协议书,被害人的权益必受到损害。
  4、考虑利益的原则。传统司法重视对加害人的惩罚上,刑事和解制度努力关注当事人通过刑事程序获得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获得有利于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情感沟通的效果。刑事和解制度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利益。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减轻刑罚的内涵,和解过程中衍生的有钱人的专利想法,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解决刑事和解难的对策
  1、从立法角度消除检察机关环节中的限制性因素。我国刑法典对刑罚种类和标准的设置与我国司法现在提倡的刑罚从轻处理的趋势严重脱轨,建立与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的制度,完善全面的配套法律系统,推动立法环节的进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各个地区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不够具体,例如这个案件在这个地区可以和解在其他地区就不能和解,建立对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统一标准,避免出现随意性大的情况,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做到执法必严。
  2、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刑事和解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价值的多重追求,检察办案人员应当做到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实质,摒弃以往传统的司法观念,做到与时俱进,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对于不应当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使法院给予的不起诉职权,节约司法资源。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生活情况和自身情况有一定的专业分析和指导,做到不包办,不越权,耐心解释,认真检查并落实调查结果的作用。
  3、给予检察机关适当的起诉裁量权,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过大的起诉裁量权,给予检察机关很大的空间,这种自由的权利作用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介入文书审查和事后告知方面,有利于控制和监督,另一方面有可能带有检察人员的主观情绪色彩和腐败温床的产生。建立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纪检部门人员对加害人和当事人和进行访问,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刑事和解的听证制度,接受双方当事人、公安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加公开度,杜绝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4、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程序和机制。现在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很多环节上都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除了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外,精简诉讼环节有利于提高刑事和解的效率。引进刑事和解的第三方,建立和承办人、公安机关和人民交流的机制,既能及时反映案件进行的情况,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还能节约机关人员与人员之间交流了解的时间。建立刑事和解的错案纠错制度,一旦被害人发现有错误的和解环节要求重新审案,办案机关将承受重新检察和社会的双重压力,对刑事和解案件作出定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和解善后制度。刑事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保护被害人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加害人的权益。建立专门的刑事和解后回访的部门,从被害人方面,建立救助的试点活动,给予更多的精神安慰,从没有赔偿能力却有诚意和解的加害人来说,建立国家救助制度,补偿资金从三方面来,精简刑事和解环节节约下来的成本,社会爱心的捐赠,公益机构的赔偿,保证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平等性,体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人道主义和社会意义,相信刑事和解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犯罪预防和正义恢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单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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