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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 谁人之过
36岁的彩献宝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老家在河南柘城县农村,几年前他和妻子焦霞随着打工的大军来到北京谋生。2004年秋天,妻子焦霞怀孕了。2005年的春节刚刚过,已经怀胎7个月的妻子一不小心患上感冒,刚开始只是轻微的感冒症状,两口子都没在意。可拖了几天后焦霞开始发烧,于是彩献宝就把妻子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一家私人诊所治疗。
让彩献宝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小小的感冒,妻子在这个私人诊所竟然治疗了20天。在这长达20天的治疗时间里,妻子逐渐出现了腿肿、脚肿的情况,后来全身也开始浮肿。更让彩献宝夫妻担心的是,妻子的胎动一天比一天微弱,到2005年2月底,妻子的感冒是痊愈了,但肚子里的孩子却完全没有了声音。几天后,妻子痛得在床上直打滚,彩献宝连夜把妻子送往北京某医院。经过北京某医院专家的紧急会诊,确定胎儿已经死亡。焦霞经剖腹产出一个4公斤重的男婴,但青紫色的畸形胎儿全身高度浮肿,已经没有任何生命的迹象。
处置死胎 谁有此权
彩献宝认定导致自己的孩子胎死腹中的罪魁祸首是那个私人诊所,但是,找人家要个说法得有证据啊!
于是,彩献宝开始四处寻找证据。3月4日早晨9点钟,医生找到彩献宝夫妇,建议他们对胎儿进行尸检。但医生也不能确定尸检能否查出死胎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彩献宝怕花冤枉钱,夫妻两个商议后,决定不同意尸检。医生临走的时候告诉彩献宝夫妇:“如不同意尸检,医院将按常规进行处理。”这时候,彩献宝并不明白医生所说的“按常规进行处理”是怎样处理。
胎儿死后,彩献宝立即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准备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但是,警方告诉彩献宝说:“要控告非法诊所,必须得有医院的死亡证明。你赶紧去医院开死亡证明吧!”
3月7日上午,彩献宝来到北京某医院要求开具孩子的死亡证明。北京某医院很快按照彩献宝的要求,出具了“胎儿为死胎且为多发畸形”的诊断证明。
但是,事情注定了一波三折,当彩献宝把死亡证明拿给警方时,警方告诉他证据还不够确凿。彩献宝提出给孩子做法医鉴定。随即,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
但是,当3月9日彩献宝拿着委托书来到北京某医院准备为孩子做法医鉴定时,医生却告诉他:“医院已经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了!”
法院认定 医院侵权
在妻子产下死胎后,彩献宝曾经询问过医生可不可以给孩子做法医鉴定,医生当时的回答是“7天之内都可以进行法医鉴定”。可此时医院给彩献宝的回答却是:尽管我们说过7天之内都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但你们夫妇之前从未提出要冷冻死胎,也没提出要医院代为保管。如果要医院保存死胎,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要有一套手续。死胎按医疗废品处理是惯例,死胎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只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
“我的孩子我做主。”只有小学文化的彩献宝不了解那么多规定和法律,但他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孩子的尸体没有被处理掉,一旦查明是因为私人诊所大量用药导致的死亡,这就是他状告私人诊所的证据。但是,现在证据没有了,那么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孩子尸体的医院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没有证据,私人诊所是告不成了,憋了一肚子委屈的彩献宝决定:状告把自己孩子的尸体当做废物处理掉的医院,捍卫死胎的处置权。
之后,彩献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死胎处置权归属案。
在法庭上,原告彩献宝称,被告未经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其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经过法庭上双方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查明并归纳的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但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北京某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北京某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适当作了考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某医院赔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36岁的彩献宝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老家在河南柘城县农村,几年前他和妻子焦霞随着打工的大军来到北京谋生。2004年秋天,妻子焦霞怀孕了。2005年的春节刚刚过,已经怀胎7个月的妻子一不小心患上感冒,刚开始只是轻微的感冒症状,两口子都没在意。可拖了几天后焦霞开始发烧,于是彩献宝就把妻子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一家私人诊所治疗。
让彩献宝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小小的感冒,妻子在这个私人诊所竟然治疗了20天。在这长达20天的治疗时间里,妻子逐渐出现了腿肿、脚肿的情况,后来全身也开始浮肿。更让彩献宝夫妻担心的是,妻子的胎动一天比一天微弱,到2005年2月底,妻子的感冒是痊愈了,但肚子里的孩子却完全没有了声音。几天后,妻子痛得在床上直打滚,彩献宝连夜把妻子送往北京某医院。经过北京某医院专家的紧急会诊,确定胎儿已经死亡。焦霞经剖腹产出一个4公斤重的男婴,但青紫色的畸形胎儿全身高度浮肿,已经没有任何生命的迹象。
处置死胎 谁有此权
彩献宝认定导致自己的孩子胎死腹中的罪魁祸首是那个私人诊所,但是,找人家要个说法得有证据啊!
于是,彩献宝开始四处寻找证据。3月4日早晨9点钟,医生找到彩献宝夫妇,建议他们对胎儿进行尸检。但医生也不能确定尸检能否查出死胎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彩献宝怕花冤枉钱,夫妻两个商议后,决定不同意尸检。医生临走的时候告诉彩献宝夫妇:“如不同意尸检,医院将按常规进行处理。”这时候,彩献宝并不明白医生所说的“按常规进行处理”是怎样处理。
胎儿死后,彩献宝立即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准备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但是,警方告诉彩献宝说:“要控告非法诊所,必须得有医院的死亡证明。你赶紧去医院开死亡证明吧!”
3月7日上午,彩献宝来到北京某医院要求开具孩子的死亡证明。北京某医院很快按照彩献宝的要求,出具了“胎儿为死胎且为多发畸形”的诊断证明。
但是,事情注定了一波三折,当彩献宝把死亡证明拿给警方时,警方告诉他证据还不够确凿。彩献宝提出给孩子做法医鉴定。随即,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
但是,当3月9日彩献宝拿着委托书来到北京某医院准备为孩子做法医鉴定时,医生却告诉他:“医院已经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了!”
法院认定 医院侵权
在妻子产下死胎后,彩献宝曾经询问过医生可不可以给孩子做法医鉴定,医生当时的回答是“7天之内都可以进行法医鉴定”。可此时医院给彩献宝的回答却是:尽管我们说过7天之内都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但你们夫妇之前从未提出要冷冻死胎,也没提出要医院代为保管。如果要医院保存死胎,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要有一套手续。死胎按医疗废品处理是惯例,死胎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只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
“我的孩子我做主。”只有小学文化的彩献宝不了解那么多规定和法律,但他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孩子的尸体没有被处理掉,一旦查明是因为私人诊所大量用药导致的死亡,这就是他状告私人诊所的证据。但是,现在证据没有了,那么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孩子尸体的医院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没有证据,私人诊所是告不成了,憋了一肚子委屈的彩献宝决定:状告把自己孩子的尸体当做废物处理掉的医院,捍卫死胎的处置权。
之后,彩献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死胎处置权归属案。
在法庭上,原告彩献宝称,被告未经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其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经过法庭上双方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查明并归纳的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但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北京某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北京某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适当作了考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某医院赔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