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商法视域下P2P网贷担保问题

来源 :中国民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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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确保民间资本稳定、健康发展,并基于互联网背景,P2P网络借贷得以形成,针对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基于两者的需求,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模式。本文对网贷担保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如何解决网贷担保问题进行了探讨,本人能力有限,希望能帮助到相关人士。
  关键词:法律定位;法律规范;网贷担保;民商法
  基于P2P网络借贷,在经过不断发展之后,模式得以转变,从开始的中介模式,转变成借贷模式,该借贷模式主要基于第三方担保,或者是自担保。借助于这些担保模式,可促使出借人获取利益,亦可满足资金安全要求,投资渠道得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的流动,可向金融市场中注入活力。
  一、网贷担保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够清晰
  对于平台法律性质而言,其界定是否清晰,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与法律关系义务有关,而且亦与权利相关。基于P2P借贷平台,可影响其在担保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甚至与债权维护息息相关。基于此,不管是在法规方面还是在学术方面,皆需明确界定平台法律性质。从学术方面来分析,皆有所侧重的内容,基于P2P借贷平台,以某一个特点为出发点,在具体实践中,没有将法律地位进行全方位的概括。从法规方面来分析,在司法解释中,把P2P借贷平台概括为一种媒介服务机构;在较多政策法规中,将P2P借贷平台视为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解释并不是很准确。在部门规章中,对于平台的定义较为宏观,在司法解释中,平台法律性质得以彰显,然而用媒介来定义平台,对其法律地位进行解释,实际上不是很恰当。在法律用语中,媒介一词不属于专用语,达不到法学标准要求。
  (二)缺少担保法律规范
  在市场活动中,基于某一种新生事物,经过不断的演变,不断对行业标准进行探索,直到一定程度时,借助于法律,来对新生事物进行干预,或者是规范,采取有效、可行手段,不过早对其创新进行约束,同时亦不随意让其发展,进而对经济安全造成影响。基于此,在制定法律时,需抱着谨慎的态度,在适当时机,提供相应的指导。对于国内网贷行业而言,还停留在发展时期,部分规模较大的平台,在经过不断探索之后,找到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担保模式,而且可适应市场环境。然而,在其中仍然存在较多的法律漏洞,常常在灰色地带徘徊,这一问题是不可以忽视的。所以说,在网贷担保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待健全。对于现有规范而言,大部分属于政策文件,或者是部门章规。实际上,法律效力并不高,相比于司法解释而言,法律约束力明显不够。针对于债权转让与准备金模式,在政策文件中,得到一定的体现,然而基于关联担保行为,在担保模式中缺乏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样的担保模式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解决网贷担保问题的策略
  (一)明晰法律定位
  在学术方面来看,针对于平台法律地位,在很多观点而言,将平台定义为金融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实际上缺乏一定准确性,应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对平台进行认定。如果未形成借贷法律行为,这样的关系为服务合同;如果形成借贷法律行为,则平台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代理与居间。对于P2P借贷平台而言,需促使协议达成,而且需对借款进行实时监控,贷款之前进行审核,借贷过程中进行审查,借贷之后进行管理;站在监管角度上来分析,平台类似于金融机构,对平台进行如此定义,主要基于监管的便利。每一种观点对平台的定义,不能充分体现平台的功能,亦不能全面概括平台的地位,对于平台的定义而言,应当赞同混合说的观点,也就是将平台定义为综合性服务平台,具有诸多功能,比如代理以及信息服务等。基于平台法律定位,在进行确认时,应全面考虑学术方面,同时在法律规定中,充分彰显平台法律定位。基于法规表述来说,民商法中规定,中介包含多种类型,比如信托商、居间人以及代理人等。所以,基于信息服务中介,若要展现平台的法律地位,采用居间类型时,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在法规中,应当明确平台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而且拥有代理人的身份。若因平台没有认真履行义务进而造成的损失,需由平台来承担赔偿。与之相反,在法规中,如果没有充分刻画平台的义务,有碍于维护出借人的债权。
  (二)健全担保法律规范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稳定、健康发展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争议,没有给出明确的定论,然而在研究上更加丰富。基于此,针对于网贷担保问题,需借助于立法来进行规范,去掉陈旧的,建立新颖的,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基于法律法规,不但可弥补空白亦可为金融的创新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针对于网贷问题,不应开展专门立法,不过针对于司法解释,需对其进行完善,基于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其法律约束力,有效处理司法解释不足问题,进而更好满足实际需求。对于实施细则而言,在对部门规章进行制定时,或者是制定有关法规,需充分结合实际需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有的政策文件。对于平台自担保现象,应规定禁止,摒弃不合理的模式,比如准备金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等,进而维护法律效力。在法律文本中,應充分体现法律效力,彰显充足的重视;对于存在关联性的担保应借助于法律法规来规定禁止。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对于现有规范而言,大部分属于政策文件,或者是部门章规,法律效力并不高,相比于司法解释而言,法律约束力明显不够;对于平台的定义而言,应当赞同混合说的观点,也就是将平台定义为综合性服务平台;对于实施细则而言,在对部门规章进行制定时,需充分结合实际需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有的政策文件;借助于担保模式,可促使出借人获取利益,亦可满足资金安全要求,投资渠道得以扩大。
  参考文献:
  [1]李悦榕. 民商法视域下P2P网贷担保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8.
  [2]郭婷.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J].法制博览,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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