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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残疾人的教育程度和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有直接的联系。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组成部分,残疾人的教育对于帮助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消除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和隔离,促进残疾人的人格完善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武昌区培智学校残疾儿童的受教育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存在社会对残疾人教育主观认识不够、课程安排结构不合理、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成本过大、残疾人受教育资源匮乏、政府协助残疾人毕业后就业力度不够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最终为相关特教学校和相应教育部门提供具有可操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国家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2-0176-02
1 研究价值
残疾人教育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影响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因素有多种。残疾人的教育程度和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有直接的联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特殊群体,那就是残疾人群体,残疾人属于我们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小康。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生理上的残缺与功能障碍存在着特殊的困难。
鉴于此,我们对武汉市武昌区培智学校进行了跟踪调查,以期对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有更清醒的认识,了解并掌握残疾人教育在认识和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此基础上向特教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2 调查对象
武汉市武昌区培智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和残疾学生。该校创建于1957年,1986年开办了第一个智障教育辅读班,1989年正式成立武昌区培智中心学校。学校主要招收6—16岁的智障儿童、少年、学制九年。学校现有学生327人,男女比例大致为7:1,教职工38人,老师与学生的比例大概为1:6.5。
3 调查方法
课题组自编调查问卷表和访谈表。综合运用文献调查法、历史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并进行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得出大量详实的数据,为此次研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4 调查结果与分析
4.1 残疾学生问卷
通过调研,我们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及访谈笔记整理残疾学生的教育现状,做出如下分析。
(1)学生课程难易程度分析。
学校安排教授的课程中,学生总体反应不一致,大致有56%的学生认为课程有些困难,但是可以跟上老师的教学进程;另外还有30%的学生感觉上课很困难、很吃力,跟不上别的同学;只有14%的学生认为课程安排容易。由此可见,因为特殊原因,大部分的同学在接受课程的学习时,还是感到艰难,这是造成残疾孩童不能连续接受教育的原因之一。
(2)学生对课程难度的反映比例。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得出在课程难度的具体科目上,对语文、数学科目表示很难的学生占到57.6%,对非语文、数学科目表示很难的学生占到42.4%,在课程的安排上,学生们觉得数学的运算法则很难掌握,语文科目中,也是对很多文章不理解。以后在安排课程教授上,学校能不能根据实际的情况,灵活调整不同的课程。
(3)上学路程花费时间统计。
培智学校是武昌区唯一一所儿童智障小学,所以不同城区的学生上学时间耗时长短,也会影响到学生们上学的积极性和方便性。我们通过对学生上学路程花费时间的调查,发现56.9%的学生要耗费一小时以上才能到达学校,17.6%的学生要花费半小时到一小时时间,25.5%的学生花费半小时到达学校,从数据可以看出,超过一半的学生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到达学校。再加上家长也不放心学生独自去学校,而接送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大,所以,也会有学生因此而放弃接受教育。
在我们设计调查关于学生的家庭住址中,发现在武汉城区居住的学生占83.92%,在武汉周边的区域居住的学生占16.08%,说明大部分学生还是集中在武汉市区内,有少部分是来自外地,这表明家长对待残疾孩子的教育还是很重视,同时也说明,残疾学校数量非常少,教育资源还非常匮乏,一所学校覆盖的地区范围很广。
4.2 教师问卷情况统计
(1)教师卷总体情况统计表。
在教师问卷中,我们主要集中几个问题进行调研,得出分析如下:在全年级28个班级中,学生自理能力较差班级占30%以上的有19个,10%以下的只有3个,其余介于两比例之间,说明大部分的学生在生活自理上还是很困难,需要在老师的帮助下才能完成。关于家庭环境,30%以上家庭贫困的班级有14个,10%—30%家庭贫困的班级占13个,总体上来说,很多学生的家庭情况不容乐观,生活水平不好。
10%以下能享受低保待遇和国家残疾人医疗救助服务的班级分别是17个与24个,而30%以上所能享受的待遇只有3个,表明大多数家庭还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也没有得到国家残疾人医疗救助的服务,这是残疾人生活和教育的一个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2)学生毕业后就业取向。
在对教师的访谈中,他们表示,有66%的学生是自谋职业;10%的学生是来自农村,在父母的照顾下,留在家乡劳动;15%的学生是政府协助集中就业,比如统一推荐到某地方进行简单劳动;另外,还有9%的学生分散在政、企事业单位。从分布结构来看,政府协助集中就业的所占比例还非常小,国家应发挥主体作用,为帮助残障人士解决就业问题提出相关政策。
4.3 他山之石:外国残疾儿童教育的经验
在对培智学校王校长深度访谈时,她也提起外国的残疾儿童教育,也曾经到一些国家进行考察和学习。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在残疾儿童教育上做的很好,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1)美国残疾儿童教育。
美国在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在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方面有完整的法律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美国法律还规定全国每一个学区都要支持特殊教育,每个公立学校,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高中,都要有特殊教育师资和设备。
美国特殊教育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公立学校应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普通教育;学区为每一名残疾孩子进行鉴定,为其量身定做“个性化教育计划”;努力为残疾儿童创造无障碍环境,尽量让他们与健全儿童一起上课。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家长要为自己的残疾子女申请获得特殊教育服务,需要向当地学区提出申请。在接到申请后,学区将派人与家长会面,了解孩子具体情况。在申请程序结束后,学区将委派一个包括一名普通教师、一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问题专家的专家组对孩子的残疾状况进行全面测评。通过测评后,专家组将确定儿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的资格,并将其列入美国法律规定的13类残疾症状中的一类。此后,一个由家长、专家、教师和学区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商定这名孩子的个性化特殊教育计划。该计划包括儿童的现有受教育水平、预期目标以及具体步骤。计划确立后,孩子将在所在学区的一所公立学校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美国很少有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因此绝大多数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教育。
美国许多普通公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设有特殊教育服务,这些服务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部分融入”健全儿童在普通教室上课;第二种是“全部融入”健全儿童在一个教室里上课,但教室配有为这些儿童准备的特殊设施;第三种称为“混和方式”,即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情况让他们有选择地在特定时间段与健全儿童一起上课。在美国,残疾儿童在高中毕业后通常都具备基本就业技能,其中优秀者还能升入大学深造。
(2)日本残疾儿童教育。
统合式教育是日本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态。这种统合式的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统合式教育;还有一种是不完全的统合式教育,即“通级指导”的形式。“通级指导”是指让有轻度语言障碍、情绪障碍、弱视、弱听等身心障碍的儿童在普通班级中注册,平时在普通班级中和其他学生一样接受各学科的教学,只有在对他们进行适应其障碍的专门指导时,才让他们到特殊班级等特别的场所接受指导。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自校通级方式”,另一种是“他校通级方式”,再一种是学生接受来自其他学校的在特殊教育上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教师巡回指导的方式。
在日本的特殊教育环节中,还特别注重“交流教育”。即对学生进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学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形式与社会各界交往的交流活动。这种教育方法也是日本统合式特殊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主要有三种教育方式:学校内交流方式、校际交流方式、社区交流方式。日本特殊教育的目标始终围绕“使学生获得在社会中自立的能力”。对于残障儿童,无论其残障程度有多么严重,都应该给予每个人以适合他个人条件的、能使他作为“人” 自立于社会的恰当指导。“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教育”。
5 对策建议及未来展望
5.1 加强政府扶持政策,建立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
公共管理视域下,救助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实就是政府行为。综观世界,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都离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主导作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的社会参与更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应该明确政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基本的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并在此过程中,切实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内容的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针对武汉的残疾人出行问题,可以考虑开辟专门的公交专线和安心卡,以更好的方便残疾人。
5.2 合理界定社会责任,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救助机制
社会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可以通过拓展社区保障、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强家庭保障,来构建残疾人保障的基本机制,将之作为国家保障制度的有力支持系统。同时,还要倡导平等对待和残疾人优先、反歧视、特别扶助等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氛围,逐步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推动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
5.3 建立法制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走向制度化,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成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西方,各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政府权力基础上的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化、制度化体系,使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有法可依,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同德国、美国、日本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对涉及残疾人的规定不配套,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当残疾人权利受侵害时,很难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来维权,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5.4 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
残疾人除了需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安排,还需要有特殊的社会福利与就业保障。例如,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必须通过专门的康复服务,才能维护或者改善其身体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成为残疾人保障的重要而又必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残疾人更需要有专门的生活照料服务,需要有强力的制度约束,绝大多数雇主会选择健康人而不是残疾人,致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率非常低。因此,应该保证残疾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制度,进而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对于解决残疾人的养老金等来源将有直接帮助。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公式、注解等请以PDF格式阅读”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国家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2-0176-02
1 研究价值
残疾人教育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影响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因素有多种。残疾人的教育程度和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有直接的联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特殊群体,那就是残疾人群体,残疾人属于我们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小康。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生理上的残缺与功能障碍存在着特殊的困难。
鉴于此,我们对武汉市武昌区培智学校进行了跟踪调查,以期对当前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有更清醒的认识,了解并掌握残疾人教育在认识和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此基础上向特教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2 调查对象
武汉市武昌区培智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和残疾学生。该校创建于1957年,1986年开办了第一个智障教育辅读班,1989年正式成立武昌区培智中心学校。学校主要招收6—16岁的智障儿童、少年、学制九年。学校现有学生327人,男女比例大致为7:1,教职工38人,老师与学生的比例大概为1:6.5。
3 调查方法
课题组自编调查问卷表和访谈表。综合运用文献调查法、历史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并进行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得出大量详实的数据,为此次研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4 调查结果与分析
4.1 残疾学生问卷
通过调研,我们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及访谈笔记整理残疾学生的教育现状,做出如下分析。
(1)学生课程难易程度分析。
学校安排教授的课程中,学生总体反应不一致,大致有56%的学生认为课程有些困难,但是可以跟上老师的教学进程;另外还有30%的学生感觉上课很困难、很吃力,跟不上别的同学;只有14%的学生认为课程安排容易。由此可见,因为特殊原因,大部分的同学在接受课程的学习时,还是感到艰难,这是造成残疾孩童不能连续接受教育的原因之一。
(2)学生对课程难度的反映比例。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得出在课程难度的具体科目上,对语文、数学科目表示很难的学生占到57.6%,对非语文、数学科目表示很难的学生占到42.4%,在课程的安排上,学生们觉得数学的运算法则很难掌握,语文科目中,也是对很多文章不理解。以后在安排课程教授上,学校能不能根据实际的情况,灵活调整不同的课程。
(3)上学路程花费时间统计。
培智学校是武昌区唯一一所儿童智障小学,所以不同城区的学生上学时间耗时长短,也会影响到学生们上学的积极性和方便性。我们通过对学生上学路程花费时间的调查,发现56.9%的学生要耗费一小时以上才能到达学校,17.6%的学生要花费半小时到一小时时间,25.5%的学生花费半小时到达学校,从数据可以看出,超过一半的学生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到达学校。再加上家长也不放心学生独自去学校,而接送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大,所以,也会有学生因此而放弃接受教育。
在我们设计调查关于学生的家庭住址中,发现在武汉城区居住的学生占83.92%,在武汉周边的区域居住的学生占16.08%,说明大部分学生还是集中在武汉市区内,有少部分是来自外地,这表明家长对待残疾孩子的教育还是很重视,同时也说明,残疾学校数量非常少,教育资源还非常匮乏,一所学校覆盖的地区范围很广。
4.2 教师问卷情况统计
(1)教师卷总体情况统计表。
在教师问卷中,我们主要集中几个问题进行调研,得出分析如下:在全年级28个班级中,学生自理能力较差班级占30%以上的有19个,10%以下的只有3个,其余介于两比例之间,说明大部分的学生在生活自理上还是很困难,需要在老师的帮助下才能完成。关于家庭环境,30%以上家庭贫困的班级有14个,10%—30%家庭贫困的班级占13个,总体上来说,很多学生的家庭情况不容乐观,生活水平不好。
10%以下能享受低保待遇和国家残疾人医疗救助服务的班级分别是17个与24个,而30%以上所能享受的待遇只有3个,表明大多数家庭还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也没有得到国家残疾人医疗救助的服务,这是残疾人生活和教育的一个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2)学生毕业后就业取向。
在对教师的访谈中,他们表示,有66%的学生是自谋职业;10%的学生是来自农村,在父母的照顾下,留在家乡劳动;15%的学生是政府协助集中就业,比如统一推荐到某地方进行简单劳动;另外,还有9%的学生分散在政、企事业单位。从分布结构来看,政府协助集中就业的所占比例还非常小,国家应发挥主体作用,为帮助残障人士解决就业问题提出相关政策。
4.3 他山之石:外国残疾儿童教育的经验
在对培智学校王校长深度访谈时,她也提起外国的残疾儿童教育,也曾经到一些国家进行考察和学习。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在残疾儿童教育上做的很好,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1)美国残疾儿童教育。
美国在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在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方面有完整的法律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美国法律还规定全国每一个学区都要支持特殊教育,每个公立学校,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高中,都要有特殊教育师资和设备。
美国特殊教育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公立学校应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普通教育;学区为每一名残疾孩子进行鉴定,为其量身定做“个性化教育计划”;努力为残疾儿童创造无障碍环境,尽量让他们与健全儿童一起上课。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家长要为自己的残疾子女申请获得特殊教育服务,需要向当地学区提出申请。在接到申请后,学区将派人与家长会面,了解孩子具体情况。在申请程序结束后,学区将委派一个包括一名普通教师、一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问题专家的专家组对孩子的残疾状况进行全面测评。通过测评后,专家组将确定儿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的资格,并将其列入美国法律规定的13类残疾症状中的一类。此后,一个由家长、专家、教师和学区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商定这名孩子的个性化特殊教育计划。该计划包括儿童的现有受教育水平、预期目标以及具体步骤。计划确立后,孩子将在所在学区的一所公立学校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美国很少有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因此绝大多数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学校接受教育。
美国许多普通公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设有特殊教育服务,这些服务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部分融入”健全儿童在普通教室上课;第二种是“全部融入”健全儿童在一个教室里上课,但教室配有为这些儿童准备的特殊设施;第三种称为“混和方式”,即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情况让他们有选择地在特定时间段与健全儿童一起上课。在美国,残疾儿童在高中毕业后通常都具备基本就业技能,其中优秀者还能升入大学深造。
(2)日本残疾儿童教育。
统合式教育是日本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态。这种统合式的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统合式教育;还有一种是不完全的统合式教育,即“通级指导”的形式。“通级指导”是指让有轻度语言障碍、情绪障碍、弱视、弱听等身心障碍的儿童在普通班级中注册,平时在普通班级中和其他学生一样接受各学科的教学,只有在对他们进行适应其障碍的专门指导时,才让他们到特殊班级等特别的场所接受指导。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自校通级方式”,另一种是“他校通级方式”,再一种是学生接受来自其他学校的在特殊教育上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教师巡回指导的方式。
在日本的特殊教育环节中,还特别注重“交流教育”。即对学生进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学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形式与社会各界交往的交流活动。这种教育方法也是日本统合式特殊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主要有三种教育方式:学校内交流方式、校际交流方式、社区交流方式。日本特殊教育的目标始终围绕“使学生获得在社会中自立的能力”。对于残障儿童,无论其残障程度有多么严重,都应该给予每个人以适合他个人条件的、能使他作为“人” 自立于社会的恰当指导。“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教育”。
5 对策建议及未来展望
5.1 加强政府扶持政策,建立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
公共管理视域下,救助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实就是政府行为。综观世界,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都离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主导作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的社会参与更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应该明确政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基本的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并在此过程中,切实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内容的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针对武汉的残疾人出行问题,可以考虑开辟专门的公交专线和安心卡,以更好的方便残疾人。
5.2 合理界定社会责任,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救助机制
社会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可以通过拓展社区保障、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强家庭保障,来构建残疾人保障的基本机制,将之作为国家保障制度的有力支持系统。同时,还要倡导平等对待和残疾人优先、反歧视、特别扶助等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氛围,逐步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推动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
5.3 建立法制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走向制度化,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成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西方,各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政府权力基础上的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化、制度化体系,使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有法可依,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同德国、美国、日本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对涉及残疾人的规定不配套,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当残疾人权利受侵害时,很难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来维权,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5.4 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
残疾人除了需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安排,还需要有特殊的社会福利与就业保障。例如,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必须通过专门的康复服务,才能维护或者改善其身体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成为残疾人保障的重要而又必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残疾人更需要有专门的生活照料服务,需要有强力的制度约束,绝大多数雇主会选择健康人而不是残疾人,致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率非常低。因此,应该保证残疾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制度,进而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对于解决残疾人的养老金等来源将有直接帮助。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公式、注解等请以PDF格式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