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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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就《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流入总量第二大省。根据2014年6月底的统计,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总量达2260余万人(其中86.7%、约1960万人为省外流入人口),连续15年位居全国第二位;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达0.47∶1,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次于北京、上海。流动人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其总量过大、增长过快、文化程度偏低、非劳动力比重较高等问题突出,给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以及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相当压力和挑战。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2014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合理控制我省常住人口规模、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制定完善积分制公共服务政策”等相关目标、要求。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和新要求,从法治上保障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必要对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相应修订。
  二、立法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201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一类计划。省公安厅在修订起草阶段做了大量调研工作;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参加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相关会议,参与有关问题讨论。送审稿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多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政府、部分县(市、区)政府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座谈会、部门协调会,会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和省公安厅赴嘉兴、北仑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调研,听取意见,并邀请了有关人大代表参加。起草过程中,还赴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了专题汇报,并了解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情况,做好与国家相关立法的衔接。修订稿基本成熟后,通过本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研究、沟通、协调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7章41条。
  三、立法依据
  《修订草案》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同时参考了国务院于2014年12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2014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等立法草案和文件。
  四、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修订草案》主要对《条例》第一章中的有关工作职责、第三章中的居住证种类和申领条件等内容作了修改,并增加“持证人相关权益”一章作为第四章。另外,对居住登记、法律责任部分的个别内容作了修改,对于暂时不需要调整的内容不作大的改动。通过修订,建立“全面强制登记、有条件和自愿申领居住证、凭居住证及个人积分差别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有关新的工作职责。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近年来,部分市县成立了新居民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鉴于国务院正在制定中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实行居住证定期签注制度,《修订草案》明确了居住证签注的工作责任,已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市县,签注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在居住证积分管理方面,由于此项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性质上不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职责范围,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居住证积分办理,未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第5条)
  (二)关于居住证的发放范围及申领条件。根据国务院及本省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修订草案》取消了《条例》原规定的临时居住证,统一实行《浙江省居住证》制度,同时,对居住证申领条件作了调整,规定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符合稳定住所、稳定就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拟将居住证发放范围限制在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流动的人口,经向国务院法制办了解,目前其相关规定已作调整,与《修订草案》关于居住证发放范围的规定一致。(第16条)
  (三)关于居住证的签注和注销。按照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我省目前开展的居住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取消了《条例》关于居住证有效期的规定,改为每年签注一次,并对居住证失效和注销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第19条、20条)
  (四)关于居住证积分制度和持证人权益。为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制度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根据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居住证持证人待遇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的“持证人相关权益”一章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及便利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尽量与国务院《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于有关基本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凭证享受;对于随同的子女义务教育、有关住房保障等资源有限的公共服务,采取居住证积分制度,将持证人个人情况通过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保障分值较高的持证人优先享受。居住证积分制度以公平、公开的方式提供稀缺公共服务资源,从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看,流动人口比较认可。《修订草案》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的设置、积分办理、积分查询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积分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以及持证人待遇的具体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24条至29条)
  (五)其他问题。《条例》原规定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如有变更,要办理变更登记。实行每年签注的新制度后,该规定的必要性相应减弱。为了提高实际操作性和方便群众,《修订草案》取消了有关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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