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还应兼顾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现行羁押制度重新审视,构建相应的配套机制,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效开展。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工作领域中的新理念,在近来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同于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撤销、变更的情况,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后,因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致使原先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必要情况的审查制度。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和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本质上是对羁押强制措施的复查制度,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因此,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判断,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体现了区别对待不同被羁押人,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
(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发挥司法机关的教化功能,灵活的进行司法活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彌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使各方利益得到满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愈合因犯罪造成的创伤,修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抚慰和赔偿,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扒窃入刑”、“醉驾入刑”等规定的实施和“逢案必拘”、“逢案必捕”办案思维的影响,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审前羁押,扩大审前释放,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拥挤状况,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如何具体运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1)司法办案人员存在传统执法惯性思维。由于陈旧的司法观念,构罪即捕、一捕到底成为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执行中,部分办案人可能认为批捕环节已经进行了一次必要性审查,逮捕后再次审查显得重复;其次,他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存在变数,不利于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再次,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程序,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存在关系案、人情案而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质疑;最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变更强制措施后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恐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没有细化,与逮捕必要性没有明确界定。审查高效运行需要依赖于该制度的细化。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的方式、对象等必须有具体的制度安排。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逮捕和羁押分离的制度,逮捕即意味着羁押。再加上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条件存在着一定重合,如何界定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的构成要件是现阶段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了慨况规定,使其具备了适法性,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
(1)建立科学的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对被羁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做出较科学的评估。评估体系应包括社会危害性、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被判重刑的可能性等主要指标,还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结果、情节手段等辅助性指标。将这些指标量化分析结果作为对被羁押人是否继续羁押的初步依据,然后再进行二次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2)建立在押人员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为辅的程序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有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为主。如前所述,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阻力,应当转换方式。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应当当面告知其权利义务,特别强调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3)建立以轻刑罪犯、未成年人罪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为审查重点的机制。
①轻刑犯罪嫌疑人一般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与被害人方容易达成和解。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逮捕率却比较高。基层检察机关适用新刑诉法第93条之规定也主要是在此类犯罪中。
②未成年人罪犯心智尚未成熟,模仿性和可塑性较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面重点审查。
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对表现良好的解除羁押状态。
总之,建立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健全法律法规、高效进行司法活动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人权的重要体现,但不能以牺牲被害人和公共利益来实现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也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来换取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但伟.《试析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看守所检察》[J].《人民检察》,2010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工作领域中的新理念,在近来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同于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撤销、变更的情况,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后,因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致使原先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必要情况的审查制度。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和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本质上是对羁押强制措施的复查制度,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因此,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判断,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体现了区别对待不同被羁押人,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
(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发挥司法机关的教化功能,灵活的进行司法活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彌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使各方利益得到满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愈合因犯罪造成的创伤,修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抚慰和赔偿,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扒窃入刑”、“醉驾入刑”等规定的实施和“逢案必拘”、“逢案必捕”办案思维的影响,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审前羁押,扩大审前释放,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拥挤状况,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如何具体运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1)司法办案人员存在传统执法惯性思维。由于陈旧的司法观念,构罪即捕、一捕到底成为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执行中,部分办案人可能认为批捕环节已经进行了一次必要性审查,逮捕后再次审查显得重复;其次,他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存在变数,不利于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再次,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程序,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存在关系案、人情案而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质疑;最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变更强制措施后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恐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没有细化,与逮捕必要性没有明确界定。审查高效运行需要依赖于该制度的细化。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的方式、对象等必须有具体的制度安排。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逮捕和羁押分离的制度,逮捕即意味着羁押。再加上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条件存在着一定重合,如何界定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的构成要件是现阶段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了慨况规定,使其具备了适法性,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
(1)建立科学的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对被羁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做出较科学的评估。评估体系应包括社会危害性、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被判重刑的可能性等主要指标,还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结果、情节手段等辅助性指标。将这些指标量化分析结果作为对被羁押人是否继续羁押的初步依据,然后再进行二次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2)建立在押人员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为辅的程序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有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为主。如前所述,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阻力,应当转换方式。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应当当面告知其权利义务,特别强调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3)建立以轻刑罪犯、未成年人罪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为审查重点的机制。
①轻刑犯罪嫌疑人一般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与被害人方容易达成和解。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逮捕率却比较高。基层检察机关适用新刑诉法第93条之规定也主要是在此类犯罪中。
②未成年人罪犯心智尚未成熟,模仿性和可塑性较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面重点审查。
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对表现良好的解除羁押状态。
总之,建立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健全法律法规、高效进行司法活动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人权的重要体现,但不能以牺牲被害人和公共利益来实现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也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来换取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但伟.《试析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看守所检察》[J].《人民检察》,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