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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世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一方面,给网络伦理建设带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利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网络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以期趋利避害,加强网络伦理建设。
关键词:网络伦理;问题;对策
当今社会是信息网络社会,网络是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网络的广泛应用为人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方便快捷,提供了技术支撑,也给人类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精神和实践行为带来深刻的变化。
一、网络在伦理道德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
(一)网络的发展加快了社会信息的流动,形成了许多新的有价值的观念和伦理精神
1.独立自主精神
如果说传统的价值观是一种依赖型的价值观,那么,网络价值观则是一种自主性的价值观。因为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目的建立起来的。网民必须自己确立要干什么、怎么干,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自觉作网络的主人,由依赖到自觉的嬗变,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主精神得到提升的确证。
2.奉献精神
网民的奉献精神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资源共享是指在网络范围内,用户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等资源,它是网络最具有吸引力的功能。为实现资源共享,每个网民都要有为集体、为他人奉献的精神。可以说奉献精神是网络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网络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
3.平等意识
因特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的集合,它将世界数以万计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在一起,既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又相互独立,各自分散管理。它没有中心,没有领导管理机构,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中心,人与人之间趋于平等,不再受等级制度的控制,个体平等意识在网络世界中得到充分体现。
4.民主精神
网络的核心是自由、开放。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是平等的,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自由地选择和取舍,无须听从他人的命令。因此,网络有利于形成健全的人格和独立的个性,使人的自由、民主意识得到全方位地锤炼和提升,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网络发展拓宽了道德研究领域,使得网络伦理成为伦理学新的关注点
网络伦理道德与传统伦理道德依存空间有所不同。传统的伦理道德空间依存于实在的物理空间,网络伦理依存于虚拟的电子空间。电子空间是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它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时空压缩化、互动化和全面化等特点。尽管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共同构成了人类生活环境,但电子空间的构建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的社会”或“虚拟的共同体”中。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伦理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竞争,必然会拓宽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视角,道德信仰、道德评价、道德修养及公平、平等、权利、责任、义务的传统诠释都将得到必要的修正和补充。[1]
二、网络在伦理道德方面的消极阻碍作用
(一)网络易于诱发犯罪,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
1.欺诈消息泛滥
互联网络以它的快捷迅速高效为人们在更大的范围、更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信息量提供了机会,从而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互联网络上也掺杂了一些假信息,其中最多的当属电子商务领域。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商务资讯无人审查的特点而大行不义之举。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来蒙蔽供应商,从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这无疑是对传统商业伦理的诚信规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使整个网络因欺诈泛滥而充满凶险。
2.严重信息污染
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个人化表达空间。网民们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信息、表达见解,网络空间成了一个彻底“自由论坛”,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夹杂着一些信息垃圾,大量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信息充斥物理空间,造成网络资源的巨大浪费;大量黄色网站的设立,使低级下流和不堪入目的图文信息泛滥;刀光剑影、鲜血淋漓的暴力凶杀信息扑面而来。这一切都严重地毒化了网络社会的道德风气,给网民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二)网络使人际关系淡薄、情感疏远
1.人际情感疏离,网民人格异化
网络世界的精彩纷呈往往会使自省力和自制力不强的人隐于其中而不能自拔,从而丧失自我。严格意义上讲,网络世界的交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交往,它不过是人与机器、机器与人之间的一系列数字和符号的交流。人机接触的频繁,必然导致人际间接触的稀少,从而使网民在现实空间中人际疏远、亲情隐退、友情剥离,进而陷入孤独、抑郁等不良情绪和心理状态中。至此网络和信息成为主体的异化力量,并与主体对立起来,它控制主体的感觉、思想和行为,甚至导致网民的人格异化。
2.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受到威胁
网络终端的信息本身具有很强的私人性、隐蔽性。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个人的隐私、专利、智力成果都将不再隐蔽。上网就好像进入到了一个玻璃房子中,人们将面对一个没有隐私的网络空间,肆意查看他人的数据、文件,任意下载他人的智力成果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伦理层面上讲这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对他人不公正对待的不道德行为[2]。
三、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随着互联网络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正在引起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也促使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也正逐步出台。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刑法》,制定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款;1998年初的金融系统规定计算机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还存在着许多空白点,这正是一些犯罪分子因而钻法律的空子而逍遥法外的原因。如贸易法中对有关电子贸易的行为需要做出裁定,那么应如何裁定?裁定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又如何操作?在版权方面,由电脑制作的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原有的版权法是否适用?若适用,著作权归谁?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研究、讨论及立法工作,以建立健全法制,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使网络世界秩序井然。
关键词:网络伦理;问题;对策
当今社会是信息网络社会,网络是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网络的广泛应用为人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方便快捷,提供了技术支撑,也给人类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精神和实践行为带来深刻的变化。
一、网络在伦理道德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
(一)网络的发展加快了社会信息的流动,形成了许多新的有价值的观念和伦理精神
1.独立自主精神
如果说传统的价值观是一种依赖型的价值观,那么,网络价值观则是一种自主性的价值观。因为网络是基于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目的建立起来的。网民必须自己确立要干什么、怎么干,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自觉作网络的主人,由依赖到自觉的嬗变,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主精神得到提升的确证。
2.奉献精神
网民的奉献精神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资源共享是指在网络范围内,用户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等资源,它是网络最具有吸引力的功能。为实现资源共享,每个网民都要有为集体、为他人奉献的精神。可以说奉献精神是网络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网络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
3.平等意识
因特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的集合,它将世界数以万计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在一起,既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又相互独立,各自分散管理。它没有中心,没有领导管理机构,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中心,人与人之间趋于平等,不再受等级制度的控制,个体平等意识在网络世界中得到充分体现。
4.民主精神
网络的核心是自由、开放。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是平等的,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自由地选择和取舍,无须听从他人的命令。因此,网络有利于形成健全的人格和独立的个性,使人的自由、民主意识得到全方位地锤炼和提升,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网络发展拓宽了道德研究领域,使得网络伦理成为伦理学新的关注点
网络伦理道德与传统伦理道德依存空间有所不同。传统的伦理道德空间依存于实在的物理空间,网络伦理依存于虚拟的电子空间。电子空间是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它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时空压缩化、互动化和全面化等特点。尽管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共同构成了人类生活环境,但电子空间的构建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的社会”或“虚拟的共同体”中。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伦理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竞争,必然会拓宽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视角,道德信仰、道德评价、道德修养及公平、平等、权利、责任、义务的传统诠释都将得到必要的修正和补充。[1]
二、网络在伦理道德方面的消极阻碍作用
(一)网络易于诱发犯罪,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
1.欺诈消息泛滥
互联网络以它的快捷迅速高效为人们在更大的范围、更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信息量提供了机会,从而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互联网络上也掺杂了一些假信息,其中最多的当属电子商务领域。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商务资讯无人审查的特点而大行不义之举。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来蒙蔽供应商,从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这无疑是对传统商业伦理的诚信规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使整个网络因欺诈泛滥而充满凶险。
2.严重信息污染
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个人化表达空间。网民们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信息、表达见解,网络空间成了一个彻底“自由论坛”,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夹杂着一些信息垃圾,大量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信息充斥物理空间,造成网络资源的巨大浪费;大量黄色网站的设立,使低级下流和不堪入目的图文信息泛滥;刀光剑影、鲜血淋漓的暴力凶杀信息扑面而来。这一切都严重地毒化了网络社会的道德风气,给网民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二)网络使人际关系淡薄、情感疏远
1.人际情感疏离,网民人格异化
网络世界的精彩纷呈往往会使自省力和自制力不强的人隐于其中而不能自拔,从而丧失自我。严格意义上讲,网络世界的交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交往,它不过是人与机器、机器与人之间的一系列数字和符号的交流。人机接触的频繁,必然导致人际间接触的稀少,从而使网民在现实空间中人际疏远、亲情隐退、友情剥离,进而陷入孤独、抑郁等不良情绪和心理状态中。至此网络和信息成为主体的异化力量,并与主体对立起来,它控制主体的感觉、思想和行为,甚至导致网民的人格异化。
2.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受到威胁
网络终端的信息本身具有很强的私人性、隐蔽性。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个人的隐私、专利、智力成果都将不再隐蔽。上网就好像进入到了一个玻璃房子中,人们将面对一个没有隐私的网络空间,肆意查看他人的数据、文件,任意下载他人的智力成果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伦理层面上讲这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对他人不公正对待的不道德行为[2]。
三、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随着互联网络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正在引起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也促使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也正逐步出台。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刑法》,制定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款;1998年初的金融系统规定计算机安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还存在着许多空白点,这正是一些犯罪分子因而钻法律的空子而逍遥法外的原因。如贸易法中对有关电子贸易的行为需要做出裁定,那么应如何裁定?裁定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又如何操作?在版权方面,由电脑制作的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原有的版权法是否适用?若适用,著作权归谁?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研究、讨论及立法工作,以建立健全法制,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使网络世界秩序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