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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创新概述及其意义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将各种经济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进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的过程。广义的金融创新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融体系或机构的创新;二是流程的创新;三是产品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则仅指金融产品的创新,本文重在讨论狭义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为之服务的金融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创新对金融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金融创新作为金融领域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加盈利、降低风险和维护稳定,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壮大。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创新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是一柄“双刃剑”,蕴藏着风险与危害,金融创新产品本身具有可能的、潜在性风险,金融衍生品存在内在风险性,随着金融交易链条的加长,金融衍生品越变越复杂,金融风险可能不断聚集、急剧放大。
二、从金融创新的视角看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蕴藏着风险,然而这种潜藏的风险是否就是金融危机的最初祸根?以上一次全球金融危机为例,我们看到,在整个危机从最初埋下祸根,到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无处不存在金融创新的因素。
首先,住房抵押贷款这种如今我们司空见惯的业务本身就是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产物;其次,从上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情况看,证券化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次级房贷的过度膨胀;最后,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交易造成了危机的不断蔓延。
全球金融危机实际是美国次贷危机不断升级和扩散的产物,通过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将危机从信贷市场传递到资本市场、从金融市场传递到实体经济、从美国传递到全球。其原因是非常深刻和复杂的,其中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等因素是不容忽视的,自由放任的金融创新被视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催化剂,金融创新的速度和复杂性同样是金融体系脆弱性加剧的关键,而金融监管和风险化解手段的不足则被视为危机不断升级的根源。
三、西方金融创新历程和特征
金融业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持续了数个世纪的金融创新史。1929—1933年经济危机和大萧条之后。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主要是规避制度的严格监管;到了20世纪60年代,创新反过来倒逼了管制变革;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利率和汇率急剧变动,因此,规避市场风险就成为20世纪70年代国际银行金融创新的主旋律;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金融自由化潮流,这一时期的创新重点已不再是金融资产的重新组合,而是创造出新的资产形式、新的金融服务技术和新的金融服务程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改革推动为特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衍生工具规模不断扩大。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而且已深入到证券、保险等领域,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综合化经营。
进人21世纪,国际银行的金融创新又呈现新的特点,这一时期金融创新主要呈现以下特性:创新方式以衍生性为主,原发性为辅;信用类金融衍生产品大量出现,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工具创新对经营模式创新影响越来越大;产品复杂性大幅增加,同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我国金融创新历程兼与国外比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从无到有,经历了4个阶段,即1978年以前、1979—1994年、1994—2003年、2003年以后4个阶段。
在1978年以前,我国没有实质上的商业银行业务,也谈不上金融创新;1979年,中国银行业步入国家专业银行阶段,实行行政性的管理体制,市场对银行业务的需求单一,银行业缺乏金融创新的动力、空间和外部环境;1994年,我国4大专业银行逐步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交叉和市场化竞争进一步发展,银行创新意识逐渐形成;2003年。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更趋完善。一大批银行先后完成改革,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经营理念得到市场化转变,在信息系统和人才培养上也得到了加强,具备了金融创新的良好基础,金融创新的市场需求也迅猛增长。我国银行业在衍生产品交易、个人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产品创新领域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创新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上一次全球金融危机带给我国金融创新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金融创新方向、标准、路径上的困惑和迷失。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金融创新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异同。
(一)创新的力度不同。美国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不足。由于美国奉行金融自由化,致使金融创新产品急剧膨胀。而在我国,直接融资规模远小于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发育滞后于股票市场,金融市场功能不全,亟待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技术,完善金融服务。
(二)创新的主体不同。美国的金融创新更多是基于需求方面的作用,创新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机构,比如说银行。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则是从属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创新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金融制度创新以及制度带动产品创新。
(三)创新的环境不同。美国经济属于消费导向型模式,国内储蓄一直处于低位,金融业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运行。而我国经济属于投资——出口导向型模式,金融的主要功能是融资,推动储蓄转化为现实投资。而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则一直居高不下,这些储蓄转化渠道相对单一,金融市场的纵深度和多样性有限,金融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
五、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稳步推进金融创新
我国的金融创新之路不能照搬国际成熟模式,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创新风险可控、与现行市场对接、与制度冲突较低的原则,审慎推进各项创新。
(一)坚持金融创新的可控性和适度性。对各项创新活动,尤其是对信用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推广,要进行风险收益比较分析,既要科学评估其积极作用,又要对可能带来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处置预案。金融机构对创新产品要加强管理,甄别风险,按风险类别进行相应的资产损失计提。投资者也要对投资收益及风险有一个全面了解,客观定位,科学投资,将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
金融创新只有适度适量,才能在安全的轨道上发展金融,繁荣经济。金融创新必须为实体经济服务,坚持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要先行试点,然后推广,既要防止操之过急,又不能作茧自缚,要准确把握好创新的广度与深度。
(二)创新应当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原则。银监会曾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提出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重要性。这两个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现代银行内部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可以说这两个原则不仅仅是创新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保障。
(三)完善金融创新监管,保证金融创新的规范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互相促进的关系。由于许多金融创新是对管制的规避,或是发生在管制的盲区,因此金融创新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金融监管的目标并不是扼杀金融创新,而是保证金融创新朝着正确、安全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得创新成为金融发展的持续动力。当一个金融创新出来以后,监管部门就要研究这个创新的积极作用和它的消极作用,通过制定规则来限制它的消极作用。新的规则出来以后,金融创新又会在新的规则下面寻找新的创新,就需要出来新的监管措施。可以说金融监管力度的适当是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金融监管须更多强化功能监管,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从而降低银行业金融创新风险,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以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四)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按照国际惯例,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建立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的统一领导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局,制定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的法律规范,督促银行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金融动荡局面,我国银行业必须主动驾驭并把握金融创新的内在规律,认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贯彻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提升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水平,实现我国银行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将各种经济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进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的过程。广义的金融创新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融体系或机构的创新;二是流程的创新;三是产品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则仅指金融产品的创新,本文重在讨论狭义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为之服务的金融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创新对金融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金融创新作为金融领域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加盈利、降低风险和维护稳定,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壮大。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创新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是一柄“双刃剑”,蕴藏着风险与危害,金融创新产品本身具有可能的、潜在性风险,金融衍生品存在内在风险性,随着金融交易链条的加长,金融衍生品越变越复杂,金融风险可能不断聚集、急剧放大。
二、从金融创新的视角看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蕴藏着风险,然而这种潜藏的风险是否就是金融危机的最初祸根?以上一次全球金融危机为例,我们看到,在整个危机从最初埋下祸根,到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无处不存在金融创新的因素。
首先,住房抵押贷款这种如今我们司空见惯的业务本身就是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产物;其次,从上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情况看,证券化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次级房贷的过度膨胀;最后,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交易造成了危机的不断蔓延。
全球金融危机实际是美国次贷危机不断升级和扩散的产物,通过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将危机从信贷市场传递到资本市场、从金融市场传递到实体经济、从美国传递到全球。其原因是非常深刻和复杂的,其中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等因素是不容忽视的,自由放任的金融创新被视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催化剂,金融创新的速度和复杂性同样是金融体系脆弱性加剧的关键,而金融监管和风险化解手段的不足则被视为危机不断升级的根源。
三、西方金融创新历程和特征
金融业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持续了数个世纪的金融创新史。1929—1933年经济危机和大萧条之后。银行业的产品创新主要是规避制度的严格监管;到了20世纪60年代,创新反过来倒逼了管制变革;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利率和汇率急剧变动,因此,规避市场风险就成为20世纪70年代国际银行金融创新的主旋律;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金融自由化潮流,这一时期的创新重点已不再是金融资产的重新组合,而是创造出新的资产形式、新的金融服务技术和新的金融服务程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改革推动为特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衍生工具规模不断扩大。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而且已深入到证券、保险等领域,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综合化经营。
进人21世纪,国际银行的金融创新又呈现新的特点,这一时期金融创新主要呈现以下特性:创新方式以衍生性为主,原发性为辅;信用类金融衍生产品大量出现,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工具创新对经营模式创新影响越来越大;产品复杂性大幅增加,同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我国金融创新历程兼与国外比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从无到有,经历了4个阶段,即1978年以前、1979—1994年、1994—2003年、2003年以后4个阶段。
在1978年以前,我国没有实质上的商业银行业务,也谈不上金融创新;1979年,中国银行业步入国家专业银行阶段,实行行政性的管理体制,市场对银行业务的需求单一,银行业缺乏金融创新的动力、空间和外部环境;1994年,我国4大专业银行逐步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交叉和市场化竞争进一步发展,银行创新意识逐渐形成;2003年。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更趋完善。一大批银行先后完成改革,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经营理念得到市场化转变,在信息系统和人才培养上也得到了加强,具备了金融创新的良好基础,金融创新的市场需求也迅猛增长。我国银行业在衍生产品交易、个人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产品创新领域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创新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上一次全球金融危机带给我国金融创新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金融创新方向、标准、路径上的困惑和迷失。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金融创新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异同。
(一)创新的力度不同。美国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不足。由于美国奉行金融自由化,致使金融创新产品急剧膨胀。而在我国,直接融资规模远小于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发育滞后于股票市场,金融市场功能不全,亟待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技术,完善金融服务。
(二)创新的主体不同。美国的金融创新更多是基于需求方面的作用,创新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机构,比如说银行。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则是从属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创新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金融制度创新以及制度带动产品创新。
(三)创新的环境不同。美国经济属于消费导向型模式,国内储蓄一直处于低位,金融业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运行。而我国经济属于投资——出口导向型模式,金融的主要功能是融资,推动储蓄转化为现实投资。而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则一直居高不下,这些储蓄转化渠道相对单一,金融市场的纵深度和多样性有限,金融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
五、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稳步推进金融创新
我国的金融创新之路不能照搬国际成熟模式,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创新风险可控、与现行市场对接、与制度冲突较低的原则,审慎推进各项创新。
(一)坚持金融创新的可控性和适度性。对各项创新活动,尤其是对信用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推广,要进行风险收益比较分析,既要科学评估其积极作用,又要对可能带来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处置预案。金融机构对创新产品要加强管理,甄别风险,按风险类别进行相应的资产损失计提。投资者也要对投资收益及风险有一个全面了解,客观定位,科学投资,将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
金融创新只有适度适量,才能在安全的轨道上发展金融,繁荣经济。金融创新必须为实体经济服务,坚持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要先行试点,然后推广,既要防止操之过急,又不能作茧自缚,要准确把握好创新的广度与深度。
(二)创新应当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原则。银监会曾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提出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重要性。这两个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现代银行内部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可以说这两个原则不仅仅是创新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保障。
(三)完善金融创新监管,保证金融创新的规范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互相促进的关系。由于许多金融创新是对管制的规避,或是发生在管制的盲区,因此金融创新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金融监管的目标并不是扼杀金融创新,而是保证金融创新朝着正确、安全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得创新成为金融发展的持续动力。当一个金融创新出来以后,监管部门就要研究这个创新的积极作用和它的消极作用,通过制定规则来限制它的消极作用。新的规则出来以后,金融创新又会在新的规则下面寻找新的创新,就需要出来新的监管措施。可以说金融监管力度的适当是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金融监管须更多强化功能监管,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从而降低银行业金融创新风险,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以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四)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按照国际惯例,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建立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的统一领导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局,制定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的法律规范,督促银行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金融动荡局面,我国银行业必须主动驾驭并把握金融创新的内在规律,认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贯彻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提升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水平,实现我国银行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