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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美国次贷危机到现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这场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金融监管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制度缺失是引发此次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在此危机形势下,有必要就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改革加以分析,立足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立法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蔓延至今,仍为停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更具越演越烈之势。本次危机是美国一战以来经历的破坏性最强、影响范围最广的一次经济危机。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即使像美国这样发达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控制、防范和解决危机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是具有局限性,甚至是可能失灵。如何总结以及借鉴美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应对经验,是危机带给法律界最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美国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背景
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颇多,众说纷纭,但金融监管不力已成共识,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已然不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美国实行的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格局使得分业监管在应对系统性风险方面变得困难。再者分业监管使得各个监管机构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同时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能分工、监管目标和标准的不同,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以此次危机导火索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为例,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规避美联储的监管,而由于其发起人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无法对这类证券实施有效监督。
2、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疏于监管。近20年来,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张迅速,且长期游离于现有的监督体系之外,信息披露也极不充分,致使风险累计至大,最终成为本轮危机的主要推手之一。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产品同样壮大。它们在促进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延长了风险链条,削弱了风险源头与风险最终承担者之间的联系,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3、"大而不倒"的金融怪象存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金融体系中的资源日益向拥有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聚集,这些机构不仅资产规模庞大,而且往往跨行业,跨地区经营。诸如两房、雷曼等就是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代表。由于大型复合金融机构涉及广泛的利益联系,一旦出现问题就极易传导至整个金融体系。为了避免金融坍塌,美国政府向这些大型金融机构提供了大规模援助资金。事实证明,该倒不倒反而把整个金融经济拖到了衰退的泥沼中。
4、事后法律制定的金融监管立法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天生就具有滞后性。在自由市场理念支配下,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长期繁荣助长了政府对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盲目乐观和过度依赖,更使得监管力量更加薄弱。
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轮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于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的。也正因为此,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促使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出台。
二、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的主要内容及浅析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主要侧重于解决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为了避免重复监管和减少监管漏洞,新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其部分职能则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新法案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 美联储负责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美国政府了解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复杂性。
2、 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法案将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设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稳定,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接管、拆分或清算该公司。
3、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
根据新法案安排,美联储内部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针对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新法案还通过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当代财经及巡视官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4、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
新法案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以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相关责任机制。加强对自营业务的管理。新法案提出的"沃尔克规则"对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的自营交易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新法案要求银行自营业务必须坚持"服务于客户"的原则,银行仍可保留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 %,也不得超过银行自身一级核心资本的3%;同时,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新法案还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加强了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
三 、美国金融立法改革对中国金融法律建设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蔓延促使其进行了金融立法改革。美国的金融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金融政策和监管制度均体现为市场导向性的特点。而中国的金融发展遵循的是不同的路径,是一个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我国应该提倡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认真借鉴此次美国金融立法改革的经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1、改革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在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进行阶段,应当同步进行监管体系的资源整合和架构改造。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的法律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等构成了现代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和救助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因此,今后要注重加强相关金融法规的修订与立改工作。
2、现代金融法制必须增强风险意识。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制度必须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而不能顾此失彼。。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全面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工作相应的经济、法律环境等条件,监管当局应尽快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法律规则,以约束金融创新在信贷市场中可能伴随的"道德风险"行为。
3、强化金融责任制度。法律的滞后不但造成美国金融业的混乱,而且直接导致民众对法律的失去信任及社会动荡,将会动摇政治稳定和社会基础。所以,不断加强金融责任制度的制定、改进和完善,是整个金融法规章不健全等密切相关。
4、金融立法应时刻注意法律的及时性。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美国前几年的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低水平的贷款利率,导致当事人盲目乐观,即使出现法律的偏差也视而不见。金融立法应当适时把握尺度,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的制订是非常重要的,在危机之际,金融法建设是增强金融软实力、提升金融质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陈剑平,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上海经济研究,2006:(2).
[2] 闫海,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体制立法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10:(6).
[3] 欒燕霞、祝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构想,山东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4] 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金融研究,2010:(2).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立法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蔓延至今,仍为停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更具越演越烈之势。本次危机是美国一战以来经历的破坏性最强、影响范围最广的一次经济危机。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即使像美国这样发达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控制、防范和解决危机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是具有局限性,甚至是可能失灵。如何总结以及借鉴美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应对经验,是危机带给法律界最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美国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背景
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颇多,众说纷纭,但金融监管不力已成共识,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已然不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美国实行的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格局使得分业监管在应对系统性风险方面变得困难。再者分业监管使得各个监管机构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同时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能分工、监管目标和标准的不同,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以此次危机导火索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为例,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规避美联储的监管,而由于其发起人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无法对这类证券实施有效监督。
2、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疏于监管。近20年来,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张迅速,且长期游离于现有的监督体系之外,信息披露也极不充分,致使风险累计至大,最终成为本轮危机的主要推手之一。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产品同样壮大。它们在促进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延长了风险链条,削弱了风险源头与风险最终承担者之间的联系,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3、"大而不倒"的金融怪象存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金融体系中的资源日益向拥有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聚集,这些机构不仅资产规模庞大,而且往往跨行业,跨地区经营。诸如两房、雷曼等就是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代表。由于大型复合金融机构涉及广泛的利益联系,一旦出现问题就极易传导至整个金融体系。为了避免金融坍塌,美国政府向这些大型金融机构提供了大规模援助资金。事实证明,该倒不倒反而把整个金融经济拖到了衰退的泥沼中。
4、事后法律制定的金融监管立法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天生就具有滞后性。在自由市场理念支配下,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长期繁荣助长了政府对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盲目乐观和过度依赖,更使得监管力量更加薄弱。
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轮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于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的。也正因为此,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促使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出台。
二、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的主要内容及浅析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主要侧重于解决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为了避免重复监管和减少监管漏洞,新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其部分职能则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新法案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 美联储负责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美国政府了解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复杂性。
2、 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法案将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设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稳定,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接管、拆分或清算该公司。
3、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
根据新法案安排,美联储内部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针对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新法案还通过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当代财经及巡视官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4、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
新法案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以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相关责任机制。加强对自营业务的管理。新法案提出的"沃尔克规则"对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的自营交易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新法案要求银行自营业务必须坚持"服务于客户"的原则,银行仍可保留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 %,也不得超过银行自身一级核心资本的3%;同时,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新法案还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加强了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
三 、美国金融立法改革对中国金融法律建设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蔓延促使其进行了金融立法改革。美国的金融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金融政策和监管制度均体现为市场导向性的特点。而中国的金融发展遵循的是不同的路径,是一个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我国应该提倡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认真借鉴此次美国金融立法改革的经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1、改革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在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进行阶段,应当同步进行监管体系的资源整合和架构改造。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的法律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等构成了现代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和救助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因此,今后要注重加强相关金融法规的修订与立改工作。
2、现代金融法制必须增强风险意识。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制度必须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而不能顾此失彼。。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全面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工作相应的经济、法律环境等条件,监管当局应尽快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法律规则,以约束金融创新在信贷市场中可能伴随的"道德风险"行为。
3、强化金融责任制度。法律的滞后不但造成美国金融业的混乱,而且直接导致民众对法律的失去信任及社会动荡,将会动摇政治稳定和社会基础。所以,不断加强金融责任制度的制定、改进和完善,是整个金融法规章不健全等密切相关。
4、金融立法应时刻注意法律的及时性。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美国前几年的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低水平的贷款利率,导致当事人盲目乐观,即使出现法律的偏差也视而不见。金融立法应当适时把握尺度,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的制订是非常重要的,在危机之际,金融法建设是增强金融软实力、提升金融质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陈剑平,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上海经济研究,2006:(2).
[2] 闫海,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体制立法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10:(6).
[3] 欒燕霞、祝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构想,山东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4] 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金融研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