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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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玉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鉴湖位于绍兴城南,是绍兴黄酒的主要水源地。《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鉴湖水域环境,保障绍兴人民饮用水安全,尤其是保护当地特有的绍兴黄酒生产水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管理要求的提高,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需要调整扩大,对近年来逐步加重的生活污染和种植、养殖污染的治理力度需要加大,对生态景观功能需耍进一步强化。同时,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我省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与之不尽一致。为使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更加符合实际,2008年10月以来,省人大环资委在实地调研和征求省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个别条款修改作了研究,提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2009年1月14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一般保护区范围。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的大部分河道属于鉴湖水系,现行条例已将其中的大部分水域划定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为全面加强城市河道环境保护,避免因城市河道污染而破坏鉴湖水域生态环境,有必要扩大鉴湖水域一般保护区范围。为此,建议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一般保护区: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绍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范围内属于鉴湖水系除特别保护区外的河道水域。”原条例一般保护区的“绍兴市市区稽山桥至东跨湖桥段鉴湖主体水域”,已作为绍兴市规划区鉴湖水系河道的一部分进行保护,予以删去。
  二、关于生活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生活污水排放。”由于规定不够具体,缺乏针对性,特别是对目前较为突出的城镇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没有明确治理要求,生活污染越来越严重。为此,建议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养殖等污水。”同时,建议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其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商业用房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应当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农村居民做好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关于种檀、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来水厂取水口禁止种植、养殖,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种植、养殖。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城镇居民对鉴湖水域生态景观功能的要求逐步增强。为防止鉴湖水域无序的种植、养殖活动污染水体,破坏生态景观,建议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鉴湖水域功能区水质保护和水域生态景观等要求,合理确定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和畜禽养殖自呕域和规模等,并向社会公布。”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和畜禽养殖。”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有的重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建议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从事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和畜禽养殖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鉴湖水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此外,对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以及顺序也作了适当修改和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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