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立法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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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体权益冲突的日趋复杂,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日显突出。我国妇女在实现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均面临着挑战。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建设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有迫切的必要予以完善。
  关键词: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立法完善
  一、我国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还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妇女的地位在许多方面有了明显进步,特别是健康和教育两项指标追平男性。但在经济和政治参与两项指标上与男性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1.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受教育程度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的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60%以上的妇女认为自身健康状况良好,心理健康良好,没有受到慢性病和妇科病的困扰。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得到极大提高。据资料显示,我国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64年,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另外,青年女性受教育年限明显高于中老年女性。
  2.家庭财产拥有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时间为男性两倍以上
  据统计,我国妇女在业率明显低于男性,妇女的劳动收入和家庭财产拥有率与男性有着差距较大。在我国,妇女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的比例均高于69.0%,而男性均低于20.0%。
  3.不平等的性别观念仍然存在
  有51%的妇女和58%的男性赞同“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这一明显体现传统性别角色定型的说法;有52%的妇女和60%的男性赞同“挣钱养家主要是男人的事情”;有53%的妇女和56%的男性赞同“丈夫的发展比妻子的发展重要”,农村赞同率均超过60%。
  二、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男女平等生育权
  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条款赋予了妇女对生育或不生育有绝对的自由,不受配偶和他人的干扰。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妇女的保护与尊重。
  2.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妇女同志的权益,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列入其中。此外,在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对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相应条款。
  3.我国婚姻立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详细的修改和完善,而且还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思想,从而保障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4.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是对一夫多妻这种婚姻现象的批判和讽刺,是国家重视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不足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中有许多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但是,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的列出来,这一现象,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此规定在实质上非常概括和不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在实际中也很难操作,因为她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我国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惩罚,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真正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却往往由于胆怯、证据不足,使家庭暴力的事实无法认定,造成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改善
  1.加强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部分原因。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首先,要预防暴力的发生;其次,严厉制裁施暴者;最后,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救济和保护。
  2.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义务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等。这些规定还不能给妇女足够大的空间。所以,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规定以上的义务外,而且要更加明确夫妻在处理家务时的义务。
  3.完善妇女的维权途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也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广大妇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下列几种途径,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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