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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在法律方面增加了更多的意识,公证执业早已被广大人民所关注,可是因为有众多的风险因素存在于公证执业当中,对其的发展有着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本论文针对公证执业风险进行了相应的讨论,希望可以推动公证执业持续向前发展。
关键词:浅议;公证执业;风险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97-01
作者简介:王树德(1960-),汉族,吉林辽源人,本科,辽源市国信公证处,副主任,副高职称,研究方向:公证业务。
就公证行业现状而言,公证是一个高风险的法律职业活动。因此,准确判断并控制公证风险,对维护公证机构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关第三方的利益至关重要。笔者就公证员执业风险等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讨论
一、公证风险的严峻性
现实社会的复杂,影响到公证行业的发展,交织着多种利益关系。即有政策风险也包含着法律风险,还伴随着利益风险、人情风险和情感风险等等不一而论。这使得我们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执业过程中面临着非常大的执业风险困难。更有甚者,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的转嫁风险,甚至是钻营公证获得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风险。这种风险给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带来的公证责任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证不在。因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特别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本身都提出了更高更难的防范职业风险的要求。我们必须要面对和正视这种日益严峻的公证执业风险。
二、公证执业风险的几种表现形态
(一)执业公证员的判断同职业性质判断的冲突问题
当一份有效、合法的公证书交给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某原因而发生矛盾,当矛盾不可调和而诉讼人民法院时,这份公证书便成为整个事件中的焦点。职业公证员对这份公证书的判断是对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认定,而职业法官对这份公证书的判断则是他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而当公证事项发生诉讼时,就非常有可能发生公证员的判断同法官的判断相冲突。当然,对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判断的冲突并不奇怪,虽然认定的是同一事实,解释的是同一法律,但是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职业学识水平差异,公证员同法官的判断难免会发生冲突。两者判断的不吻合也是自然的,虽然是这样说,一旦法官判断与公证员的判断发生冲突,不能不说是对公证员职业的一种风险冲击。
(二)公证员的判断与当事人对公证书过高的期望值之间的冲突
当事人是基于各种原因来申办公证事项的,这里准定会鱼蚾混杂,所谓各揣心腹事,当然也有一些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能,用途存在着误解,对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期望值过高,他们认为只有经过了公证的文书,就能够保证实现他们的目的,就吃了定心丸。而一旦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不能够现实,就往往会质疑公证的作用,质疑公证书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公证员的判断同当事人对公证书的过高期望发生冲突,而当事人极有可能据此寻事,陡增公证的执业风险。
(三)公证员的判断与社会公众对公证认识的冲突
在举办的各种歌舞赛事活动中,公证的作用也仅仅是监督评委的计票结果,公证的作用也仅限于此,如果认为公证在这种活动中,存在着杜绝贿赂评委的功效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公证员的判断同社会民众对公证的作用认识方面产生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公证风险
在公证实践过程中,公证的风险形形色色,以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引发的风险而言,公证员就必须承担起审查核实的风险责任,随着质量充实,信誉之争的倡导和提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在不断的健全,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审查核实风险意识必须逐渐提高,以实现实现快速发展的公证事业要求。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以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对公证机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由此可以看到,公证错误之后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是极其严重,同时也证明公证员的执业风险也是极其严重的,因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加大、加强公证核实力度,切实有效地降低公证的风险,主要作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办证程序,加大公证核实和公证质量监管力度,公证员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办理,每一个具体公证案件,严格按照司法部出台的各类办证细则,办证规则办理每一个公证案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共同研讨办证方法,防止一言堂的作法。
(二)加强学习,提高每一位公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学习是公证员一生的工作,只有加强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公证工作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公证之常青。对于学习形成一种制度,应周三、五可以组织公证员专业心学习。
(三)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解决核实难的问题。公证机构应为当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沟通,可以通过与户籍管理部门、房屋、土地、林业等权属部门加强联系沟通,通过社区、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基层单位合作沟通,掌握和整合重要的信息资源,这样可以有效化解公证员执业风险,保证公证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建春.浅议公证执业风险[J].中国公证,2014.
[2]张明花.浅析公证执业风险的防范[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2.
[3]李海燕.浅议如何防范公证执业风险[J].安徽农学通报,2007.
[4]卢伟.浅议公证员如何减少执业风险[J].学理论,2010.
关键词:浅议;公证执业;风险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97-01
作者简介:王树德(1960-),汉族,吉林辽源人,本科,辽源市国信公证处,副主任,副高职称,研究方向:公证业务。
就公证行业现状而言,公证是一个高风险的法律职业活动。因此,准确判断并控制公证风险,对维护公证机构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关第三方的利益至关重要。笔者就公证员执业风险等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讨论
一、公证风险的严峻性
现实社会的复杂,影响到公证行业的发展,交织着多种利益关系。即有政策风险也包含着法律风险,还伴随着利益风险、人情风险和情感风险等等不一而论。这使得我们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执业过程中面临着非常大的执业风险困难。更有甚者,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的转嫁风险,甚至是钻营公证获得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风险。这种风险给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带来的公证责任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证不在。因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特别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本身都提出了更高更难的防范职业风险的要求。我们必须要面对和正视这种日益严峻的公证执业风险。
二、公证执业风险的几种表现形态
(一)执业公证员的判断同职业性质判断的冲突问题
当一份有效、合法的公证书交给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某原因而发生矛盾,当矛盾不可调和而诉讼人民法院时,这份公证书便成为整个事件中的焦点。职业公证员对这份公证书的判断是对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认定,而职业法官对这份公证书的判断则是他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而当公证事项发生诉讼时,就非常有可能发生公证员的判断同法官的判断相冲突。当然,对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判断的冲突并不奇怪,虽然认定的是同一事实,解释的是同一法律,但是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职业学识水平差异,公证员同法官的判断难免会发生冲突。两者判断的不吻合也是自然的,虽然是这样说,一旦法官判断与公证员的判断发生冲突,不能不说是对公证员职业的一种风险冲击。
(二)公证员的判断与当事人对公证书过高的期望值之间的冲突
当事人是基于各种原因来申办公证事项的,这里准定会鱼蚾混杂,所谓各揣心腹事,当然也有一些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能,用途存在着误解,对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期望值过高,他们认为只有经过了公证的文书,就能够保证实现他们的目的,就吃了定心丸。而一旦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不能够现实,就往往会质疑公证的作用,质疑公证书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公证员的判断同当事人对公证书的过高期望发生冲突,而当事人极有可能据此寻事,陡增公证的执业风险。
(三)公证员的判断与社会公众对公证认识的冲突
在举办的各种歌舞赛事活动中,公证的作用也仅仅是监督评委的计票结果,公证的作用也仅限于此,如果认为公证在这种活动中,存在着杜绝贿赂评委的功效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公证员的判断同社会民众对公证的作用认识方面产生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公证风险
在公证实践过程中,公证的风险形形色色,以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引发的风险而言,公证员就必须承担起审查核实的风险责任,随着质量充实,信誉之争的倡导和提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在不断的健全,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审查核实风险意识必须逐渐提高,以实现实现快速发展的公证事业要求。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以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对公证机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由此可以看到,公证错误之后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是极其严重,同时也证明公证员的执业风险也是极其严重的,因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加大、加强公证核实力度,切实有效地降低公证的风险,主要作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办证程序,加大公证核实和公证质量监管力度,公证员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办理,每一个具体公证案件,严格按照司法部出台的各类办证细则,办证规则办理每一个公证案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共同研讨办证方法,防止一言堂的作法。
(二)加强学习,提高每一位公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学习是公证员一生的工作,只有加强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公证工作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公证之常青。对于学习形成一种制度,应周三、五可以组织公证员专业心学习。
(三)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解决核实难的问题。公证机构应为当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沟通,可以通过与户籍管理部门、房屋、土地、林业等权属部门加强联系沟通,通过社区、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基层单位合作沟通,掌握和整合重要的信息资源,这样可以有效化解公证员执业风险,保证公证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建春.浅议公证执业风险[J].中国公证,2014.
[2]张明花.浅析公证执业风险的防范[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2.
[3]李海燕.浅议如何防范公证执业风险[J].安徽农学通报,2007.
[4]卢伟.浅议公证员如何减少执业风险[J].学理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