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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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是司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司法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又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因此,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法律机制和一定游戏规则的保障,必须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正义的机构,司法机关就是这样的机构,司法机关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探寻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凸现司法机关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审判过程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尊老爱幼、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社会和谐相处的过程。它在审判中体现的平等原则、独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是和谐社会人人期盼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所承办案件绝大多数为民事案件,可见司法机关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
  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仍然存在不少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的问题,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司法机关社会保障困难;极少数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特权大于法”等个别现象;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好、形象不佳;个别地方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和上访率较高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司法机关自身的体制、资源、技术问题;司法工作人员的观念、态度、经验问题;立法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人民群众期望值过高;司法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等。这些问题及原因的存在决定着司法机关很难在短期内确立宪法和社会确认的应有作用和地位。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及其独特的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状况将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机关应有的地位,并建立符合司法特性和固有规律要求的司法机关管理机制和体制,使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独立、公开、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和执行事务,惩罚犯罪分子,并发挥其应有的综合效应。
  
  二、公正司法的灵魂是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处理案件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
  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机关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司法能力的价值取向,是衡量司法机关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是司法机关发展与完善的源动力。
  
  三、和谐社会期待司法机关的完善,司法机关的完善与其职能的发挥和运用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完善、运用之道在于
  
  第一,正确履行司法机关的特性和职能。我们要深入探究司法机关的特性和职能,把握其司法特性,使司法机关的发展有其品质的支撑和保障。这是完善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最见功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积极探索,从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工作人员积极性的环节人手。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必须有更大的作为。要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薄弱环节,全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上,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监督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坚决依法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廉洁。
  第二,强化司法机关的社会服务功能。要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审判权和检察权于司法机关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更具人性。这种服务型的司法机关无疑将会为司法机关审判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加强司法机关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工作的决策机制,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是要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要全面加强司法机关队伍思想政治、法律业务、作风纪律、党风廉政、职业道德的建设,在队伍中逐渐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三是加强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断准确、司法调解、处断说理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考评管 理评价机制。四是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遵循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加大阳光执行法律的力度,开设“便民绿色通道”,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工作有序的司法体制和新机制,进一步加大司法工作的力度。五是要加强和完善法律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彻底解决纠纷,探索新的司法理念,从而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要加强和重视涉诉信访、申诉、工作,建立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相关机制。七是要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文化机制建设。
  
  四、司法机关如何做到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无论审判工作还是检察工作,都是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执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相反,一些司法人员就案办案,片面执法,比如有些法官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司法观念如此,社会矛盾怎么能不越来越多。要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就要使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正司法就要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首先必须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何谓科学的司法观,就是全面的司法公正观,统一的司法效益观。在当前,突出强调科学的司法观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社会评价降低,司法信任危机显现的情况下,如何把主观与客观的公正统一起来,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致起来,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充分重视,努力贯彻。同时十分自觉地把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增强主动意识、积极意识,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平衡和处理,最终达到减少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司法机关反感、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们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激化和显现。反映在司法工作中,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复杂矛盾和疑难问题增多,不稳定因素增多,司法机关执法越来越困难,如何依法公正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息纷止争,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紧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司法机关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司法工作人员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司法工作人员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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