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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状
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在各地发展较快,如预防机构的建立、预防人员的定编、预防方法和预防方式的探索创新。均有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但是预防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滞后,预防意识落后。目前在我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当中均难以找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规定或措施,只有高检院几年前作出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此外,长期以来不少基层院缺乏正确的预防意识,重打击轻预防现象严重,只是由于上级院的要求才设置兼职预防人员,并未认识到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实为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第二、没有一个完善的内外部工作机制。职务犯罪预防是一种社会化性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性的事业。因此,检察机关开展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需要一个健全的外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完整的内部工作机构。早期开展的是反贪污贿赂预防工作,并且把从事这项工作职能的机构设在反贪局内部。然而,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预防,还包括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上下统一、职能统一的机构的建立还需时日。职务犯罪预防的外部包括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力量的整合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
第三、预防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推进查办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程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查处职务犯罪力度大、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但对在如何围绕全局推进预防工作上,往往重视不够,而且预防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不够全面,被动应付、为预防而预防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的预防合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整合与加强。
第四、职务犯罪预防专业人才的缺乏。人才的缺乏是由机构设置不合理而延伸出来的问题。职务犯罪的发生,错综复杂,涉及的领域广布社会各个层面和专业,可是,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就是让本身只擅长法律的检察人员去预防可能发生在金融、财会、证券、国际投资、医学、建筑、矿产、教育、农村事务等方方面面的职务犯罪,无异于要求预防人员知晓各行各业职务犯罪的形式、手段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这无疑与现实情况脱节,职务犯罪预防就极可能流于形式。
此外预防经费不够充足,预防工作的起步相对较晚,宣传的力度也不够,加之预防工作的成效没有办案那么明显,导致基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基础较为薄弱。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改善目前的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状,促进今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预防立法、实行依法预防。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
二是观念的重整和修正。首先,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应有再认识,要意识到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次,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方法,应有新的认识和思考。针对当前媒体形式多元化、传播途径广泛化的时代特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跳出纯文本式的工作,以更多样更灵活的方式走进千家万户。
三是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上,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及配套设施,体现专业性和针对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冗杂且繁琐、难度大,包含的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宣传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几大块职能要求,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职能要合理调配人员专门负责,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工作机制,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预防措施,重视预防质量。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等多种预防措施,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结合查办案件情况,通过对案发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2.进一步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方法,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举措、成效,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促进公众关注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基层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应该积极开设与群众交流的窗口。一方面,可以利用电视频道、电视节目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可以成为预防宣传工作的一个好的切入点,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可以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和一些典型的案例分析放在专门的预防网站上;还可以积极利用微博、博客等网络“新媒体”与民众展开互动交流,为检察机关查案办案等工作多开辟一条舆情通道和信息渠道。
3.建立完善行贿案件查询系统,提前预防。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行贿犯罪档案的建立对经济活动中遏制权钱交易这种腐败现象有很强震慑性,而行贿犯罪档案实现全国联网,有利于资源共享的情况下,形成一种大范围的警戒氛围。基层检察机关要与地方政府建立招投标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对曾被立案侦查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进行行贿、受贿查询。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实行禁入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实施行贿案件查询过程中,严格检查招投标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杜绝招投标公司制假作假,鱼目混珠,对意图造假蒙混过关的招投标公司重点关注,列入查询黑名单,并以此为线索送交自侦部门调查。对查询有行贿、受贿记录的招投标公司,对其发出查询结果告知函,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相应对该投标单位或投标项目经理实行禁人或扣减招投标分数。通过该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职务犯罪,不仅如此,还对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敲起了预防犯罪的警钟,警示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在招投标过程或经济交易中不能进行行贿、受贿,否则就会被检察机关记录在案,影响以后的招投标工作。 四是坚持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在提升队伍素质中促进工作。一是定期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业务技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对其他检察工作来说实际上还是刚起步建立的阶段,很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近年来才组建了职务预防机构,职务预防员的专业能力及工作能力还是学习阶段,需要针对职务预防工作的各项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的力度,提高预防工作的能力。二是组织预防工作业务骨干到邻近县(市、区)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地预防工作先进经验。职务预防工作对于各基层检察院还是新设立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互相的交流学习,力争排除工作的难点,通过学习交流得到的经验应用到工作中。三是深入开展重点预防调研。对易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查找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工作。
五是对于预防措施的效果和质量,变换考核评定的角度和标准。不再拘泥于纯文本的考核,也应结合其他单位机构的评价,以及倾听来自于该地区民众的声音相反馈。“考核检察工作固然要看办案数量,也要看预防犯罪的成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宝代表回忆说,2003 年,时任南京市副市长的他,主持修建了总投资30 多亿元的“南京长江三桥”工程。为了避免“工程建好,干部倒下”的贪腐犯罪行为发生,南京市政府请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全程介入,最后工程胜利竣工,不仅没有出任何贪腐问题,还是优质工程,且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后来,南京市修建第一条长江隧道的时候,检察机关再次全程跟踪开展预防工作,结果依然让人放心。陈家宝建议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加强研究,争取制定出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的指标体系,作为检察工作成效的衡量标准之一。办案是业绩,预防减少犯罪更是业绩“从一定意义上说,查办职务犯罪是业绩,抓好预防减少犯罪更是业绩。”采访中,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要把预防工作重心放在完善、落实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机制上,“防错助对”十分重要。
最后增加财政投入,设立预防专项经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保障经费。因此,建议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科目单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而有所增长。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了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道路的优势。希望基层检察机关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代表团的讲话精神为契机,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开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红桥区 300130)
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在各地发展较快,如预防机构的建立、预防人员的定编、预防方法和预防方式的探索创新。均有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但是预防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滞后,预防意识落后。目前在我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当中均难以找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规定或措施,只有高检院几年前作出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此外,长期以来不少基层院缺乏正确的预防意识,重打击轻预防现象严重,只是由于上级院的要求才设置兼职预防人员,并未认识到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实为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第二、没有一个完善的内外部工作机制。职务犯罪预防是一种社会化性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性的事业。因此,检察机关开展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需要一个健全的外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完整的内部工作机构。早期开展的是反贪污贿赂预防工作,并且把从事这项工作职能的机构设在反贪局内部。然而,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犯罪预防,还包括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上下统一、职能统一的机构的建立还需时日。职务犯罪预防的外部包括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力量的整合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
第三、预防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推进查办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程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查处职务犯罪力度大、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但对在如何围绕全局推进预防工作上,往往重视不够,而且预防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不够全面,被动应付、为预防而预防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的预防合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整合与加强。
第四、职务犯罪预防专业人才的缺乏。人才的缺乏是由机构设置不合理而延伸出来的问题。职务犯罪的发生,错综复杂,涉及的领域广布社会各个层面和专业,可是,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就是让本身只擅长法律的检察人员去预防可能发生在金融、财会、证券、国际投资、医学、建筑、矿产、教育、农村事务等方方面面的职务犯罪,无异于要求预防人员知晓各行各业职务犯罪的形式、手段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这无疑与现实情况脱节,职务犯罪预防就极可能流于形式。
此外预防经费不够充足,预防工作的起步相对较晚,宣传的力度也不够,加之预防工作的成效没有办案那么明显,导致基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基础较为薄弱。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改善目前的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状,促进今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预防立法、实行依法预防。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
二是观念的重整和修正。首先,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应有再认识,要意识到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次,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方法,应有新的认识和思考。针对当前媒体形式多元化、传播途径广泛化的时代特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跳出纯文本式的工作,以更多样更灵活的方式走进千家万户。
三是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上,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及配套设施,体现专业性和针对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冗杂且繁琐、难度大,包含的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宣传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几大块职能要求,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职能要合理调配人员专门负责,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工作机制,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预防措施,重视预防质量。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等多种预防措施,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结合查办案件情况,通过对案发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2.进一步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方法,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举措、成效,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促进公众关注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基层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应该积极开设与群众交流的窗口。一方面,可以利用电视频道、电视节目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可以成为预防宣传工作的一个好的切入点,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可以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和一些典型的案例分析放在专门的预防网站上;还可以积极利用微博、博客等网络“新媒体”与民众展开互动交流,为检察机关查案办案等工作多开辟一条舆情通道和信息渠道。
3.建立完善行贿案件查询系统,提前预防。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行贿犯罪档案的建立对经济活动中遏制权钱交易这种腐败现象有很强震慑性,而行贿犯罪档案实现全国联网,有利于资源共享的情况下,形成一种大范围的警戒氛围。基层检察机关要与地方政府建立招投标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对曾被立案侦查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进行行贿、受贿查询。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项目投标单位及投标经理人等实行禁入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实施行贿案件查询过程中,严格检查招投标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杜绝招投标公司制假作假,鱼目混珠,对意图造假蒙混过关的招投标公司重点关注,列入查询黑名单,并以此为线索送交自侦部门调查。对查询有行贿、受贿记录的招投标公司,对其发出查询结果告知函,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相应对该投标单位或投标项目经理实行禁人或扣减招投标分数。通过该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职务犯罪,不仅如此,还对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敲起了预防犯罪的警钟,警示招投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经理在招投标过程或经济交易中不能进行行贿、受贿,否则就会被检察机关记录在案,影响以后的招投标工作。 四是坚持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在提升队伍素质中促进工作。一是定期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业务技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对其他检察工作来说实际上还是刚起步建立的阶段,很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近年来才组建了职务预防机构,职务预防员的专业能力及工作能力还是学习阶段,需要针对职务预防工作的各项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的力度,提高预防工作的能力。二是组织预防工作业务骨干到邻近县(市、区)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地预防工作先进经验。职务预防工作对于各基层检察院还是新设立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互相的交流学习,力争排除工作的难点,通过学习交流得到的经验应用到工作中。三是深入开展重点预防调研。对易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查找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工作。
五是对于预防措施的效果和质量,变换考核评定的角度和标准。不再拘泥于纯文本的考核,也应结合其他单位机构的评价,以及倾听来自于该地区民众的声音相反馈。“考核检察工作固然要看办案数量,也要看预防犯罪的成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宝代表回忆说,2003 年,时任南京市副市长的他,主持修建了总投资30 多亿元的“南京长江三桥”工程。为了避免“工程建好,干部倒下”的贪腐犯罪行为发生,南京市政府请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全程介入,最后工程胜利竣工,不仅没有出任何贪腐问题,还是优质工程,且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后来,南京市修建第一条长江隧道的时候,检察机关再次全程跟踪开展预防工作,结果依然让人放心。陈家宝建议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学者加强研究,争取制定出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的指标体系,作为检察工作成效的衡量标准之一。办案是业绩,预防减少犯罪更是业绩“从一定意义上说,查办职务犯罪是业绩,抓好预防减少犯罪更是业绩。”采访中,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要把预防工作重心放在完善、落实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机制上,“防错助对”十分重要。
最后增加财政投入,设立预防专项经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保障经费。因此,建议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科目单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而有所增长。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了中国特色法治建设道路的优势。希望基层检察机关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代表团的讲话精神为契机,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开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红桥区 3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