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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王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双方约定:该公司以每平方米7125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并约定4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女士就支付给该公司购房定金人民币40万元。4月,当王女士按约定与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该公司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把该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解除双方协议,双倍返还定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公司收取王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又以更高的价款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双倍返还赔偿责任。该房屋价值96万元,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所以法定定金应为19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某公司退还王女士40万元, 另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