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关系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defak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与法互有分工合作,建设法治社会应注重道德和法律规范并举,而不能有所偏废。
  关键词:法律;道德;分工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历史上曾存在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多种多样,先后有氏族习惯、风俗、宗教、道德、礼、法律、政策、条约等等。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这些社会规范中的某一种曾占有主要的地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主要规范。其中现代人最关注、研究最多当属道德与法,这也是目前人类社会当中最主要的两种社会规范。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道德是指没有强制力的、长期存在于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中、符合人类发展文明的不成文的良好社会规范,并不包含一些低俗的、违反人类进步文明的被大多数人抛弃的道德习俗。
  一、法律和道德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规范的原因分析
  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了各种社会规范的存留,一般认为,在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宗教禁忌、氏族习惯等。随着国家的出现,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相应出现。由于在阶级社会当中阶级斗争的复杂性和残酷性,因此法律这种最具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就成为统治阶级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可以这样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法律就必然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社会规范。而与此同时,作为人类社会最早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之一的道德,在世界每个民族和国家几乎都没有中断过。究其原因,这主要是人仍具有自然属性。因此人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朴素主观价值追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因此作为自然法的一部分,被大多数人类社会继承和发扬。
  二、道德与法律在现代社会分工的客观性
  由于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中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因此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是有时会有所偏重。道德与法律这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既然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为什么不把所有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决定的: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道德转化为法律直接决定于统治阶级的好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通过颁布法律来划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范围。法律作为这种划分行为的成文标准,其价值追求并不一定完全与道德的价值追求完全相吻合。其中与法律精神相一致的道德有可能被上升为法律,不一致的可能要得到法律的抑制。
  (2)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法律必须讲究其客观实现性,不易通过强制力实现的规范也不能上升为法律。法律作为最权威的社会规范,其权威性的来源就在于其客观实现性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大大提高,因此人们对违反法律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着清楚地了解。如果一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范又不能现实的对其进行不利评价,那么这种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必然大大降低,这些领域的社会规范不可能上升为国家法律,也就是说法律会让位给其他规范去调整。
  由此可见,法律和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分工有着其客观性,彼此不能完全相互代替,而只能相互补充。
  三、我国目前关于道德建设的缺位
  如前所述,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规范,互有分工,彼此不能完全替代。但在当今中国社会,随着法制社会的构建,人们出现了一种倾向,就是过分追求社会规范领域的法制化,过分强调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好像法制社会的构建必须抛弃其他一切社会规范。究其原因,大约是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人治的环境,人们对法治有着莫大的崇拜和渴望,认为只有法治才能达到社会长期缺失的公平、公正。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人们对法治过分热衷的时候,必须客观审查法治的负面效应。
  (1)法制建设应正视和尊重中国传统儒家学说对人们思想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儒家学说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并不能在很短时间内消除,其中一部分就属于道德的范畴。其中的一些被大多数人认可和尊崇的好的道德规范还应当被继承和发扬。尊老爱幼、尊师重教这些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进步性不仅没有被废除,而且已被现行法律所认可。但是我们不应满足于此,应当注意现实中人们对西方的盲目崇拜给这些美好道德所带来的冲击,比如有人崇尚西方的人格独立,过早填鸭式的培养孩子的独立性;有的以所谓的“等价有偿” 原则来处理子女与老年人之间所有的财务往来关系。这些做法虽然符合所谓的法治精神,但是却逐渐侵蚀了我们传承千年的良好道德传统,现实中也造成了种种隐患。我们不应该有任何沾沾自喜,而应当进行深刻的反思。
  执行难其实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信力的降低,人们内心道德观念的流逝,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善人”去执行。
  (2)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道德建设。首先,道德对法律制定有促进作用,良好的道德环境产生良法。道德作为大多数人崇尚的社会规范,如果符合人类进步文明,通过国家机器将其转化为法律,由于其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必然是一部易于执行、人人乐于遵守的良法,也必然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引用最多的社会规范。其次,道德能促进更好的执法和司法。法律一经制定,其在适用过程必然经过执法或司法人员的主观理解和使用,由于人们认知水平和角度的不同,执法或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不可避免。而自由裁量权的赋予法律不可能进行绝对的量化,因此此时法律的调整必然失去应有的作用,其只能让位于各种职业道德规范。最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能大大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现实社会当中,执行难、申诉多、信访多是普遍现象。应当说目前中国的法制在这些领域比较健全,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是法制缺失或执法人员素质的原因。
  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应也不可能仅凭法律来维持,而我国目前社会有使法律成为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的趋势。由于道德建设严重缺位,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产生了种种不和谐因素,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
  作者简介:
  张斌(1981.08~),男,籍贯:河北省无极县,本科学历,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民商法。
其他文献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形,这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法学界对特殊的正当防卫的立法价值性存在着分歧。特殊的正当防卫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对“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上。  关键词:特殊的正当防卫;概述;特殊性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概述  (一)法学界的理论争议  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国家认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伦理价值观、理想信念等的认同,是维系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广大少数
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提出的一个十分瞩目的党建问题。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个问题,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社会阶层已经发
摘 要: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较之普通犯罪侦查,具有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和证据收集、固定难等特点。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
摘 要: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是不仅是合理的而且能够经得起实践和社会的考验。众所周知,契约必守原则来源于罗马法,其强调的是契约一旦订立,即便是发生了双方当事人于缔约时均无法预料的社会或经济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仍然要遵守并履行契约。相信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契约必守原则并不会被质疑,然而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情事变更原则就尤为重要了。接下来的内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情事变更进行探究:①情事变更的含义;②有关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南部县以城镇化为龙头、以工业化为轴心、以产业化为纽带,探索加快城镇化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的路子,其中一些经验、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校企联合办学是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定向培养模式是这一办学的新趋势。但这种定向培养模式在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权利交叉失衡、责任不明的现象。企业和高校在定向培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一种风险行为。务工农民可以分为风险爱好者、风险中立者和风险回避者。与此相对应的农民工会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决策,以使自己的实际收益最
在近两个半世纪(1240—1480)蒙古的东方的统治方式,对俄罗斯文化的东方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制度文化方面,蒙古统治为俄罗斯提供了专制制度的雏形;在物质文化方面,蒙古统治为俄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