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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导社会主义的司法建设过程中,列宁阐发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关系的思想理论。由于受到巴黎公社体制的影响,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的列宁主张司法隶属于行政。当苏俄国家转入和平建设时期,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弊端显现时,列宁与时俱进地提出司法独立于行政的体制构想,并将这一构想付诸苏俄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建设之中。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体制不同,在列宁的社会主义司法独立思想理论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职能的分工不同,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相互独立,但两者都受立法权的领导,由立法权产生。根据这一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