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近年涉及土地利益引发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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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本情况
  (一)江州涉及土地利益纠纷整体情况。土地纠纷一直在伴随着农村在土地上滋长,随着这几年江州区整体建设的提速,土地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全区各职能部门均以大局为重,为建设和谐江州,在解决土地纠纷上拿出了智慧,也拿出了力度。在江州,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般以调解协商解决为主,其次才是靠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解决。据通过问访初步统计,仅2009年,区政府、区司法局、国土局、信访办、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及区法院等单位共接访涉农土地山林纠纷案超过156件,其中,三方同意协商调解的达143件,占91.7%,区政府通过行政确权解决的9件,占5.7%,区法院通过审判裁决(包括民事和行政审判裁决)的涉农土地山林纠纷案共16件,占10.3%。尽管各行政、司法机关在解决涉农土地山林纠纷上已下足了力气,然而,因土地山林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近几年仍是逐年上升,并且,随着钦崇高速公路及江州至吴圩连线江州段道路的规划建设,其中触发的征地纠纷和职务犯罪也开始显山露水。
  (二)我院受理涉土刑事案件情况:据统计,2007年至2010年10月,我院主要业务部门受理、立案的涉农土地纠纷案达130件181人(计算包含不同部门对同一案的处理,见表一),所受理案件中,故意伤害79件89人,故意毁坏财物12件15人,破坏生产经营9件26人,寻衅滋事6件10人,聚众斗殴6件18人,其他类18件23人。
  二、 特点
  (一)涉及人数众多、地量大宗的土地纠纷刑事案件日渐增多。因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过去以单个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但近几年,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自然屯与自然屯之间涉及大单位人数的土地争议或涉及承包山、责任山之间大面积地量的土地权属纠纷逐渐增多,如:黄光某、陆继某、刘爱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因涉案“琴并山”原属江州北湖社区婆城、那绸、江垌、六布一队、六布二队、燕城一队、燕城二队、加达八个生产队共同管理,有权属争议,在对外转包经营时几个生产队不能达成共识,引发纠纷,承包人黄光某强行在该山作业时,遭到村民阻挠,双方发生群斗,涉案人数众多,并导致严重的死伤后果。
  (二)犯罪主体多为低文化素质的农民和无业人员。从2007年至2010年的涉土刑事案件181人中,犯罪主体为农民和无业人员的达172人,占比例达95.1%,与其他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一样,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是犯罪主要成因,行为人往往对所犯罪行没有法律概念上的认识,而犯罪动机更多的停留在“争一口气”、“不服气”、“气愤”等不理智情绪上。
  (三)犯罪手段简单暴力。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多以临时起犯意的激突犯为多,当事人往往因意外碰面,便开始对纠纷旧故争执起来,争到情绪失控处,便拳脚相见,甚至刀棍相向,涉土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等侵犯人身暴力型案件居多,四年总计79件,占案件数的61.9%,2008年更是达到了100%。此外,也不乏破坏生产经营案和故意毁坏财务等案,该类案虽蓄意报复的味道更浓一点,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同样简单粗暴,是赤裸裸的泄愤挑衅,没有意图去掩饰犯罪行为,也多因行为人对罪与非罪界限的无知。涉土刑事案件犯罪手段的简单粗暴,反映出村民多在矛盾纠纷解决不成的情况下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打击或者报复。
  (四)因土地山林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等暴力性案件成为农村该类案件引发的主要原因。如我院侦监200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发生在村镇的故意伤害案等暴力性案件12件,占当年发生在村镇的该类案件的32%,反映出当前土地山林纠纷已成为农村经济体内部的主要矛盾之一,山林纠纷引发的暴力刑事案件已成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五)征地衍生的新型涉土刑事犯罪。随着江州城乡建设的加快,华润水泥项目、钦崇高速路项目等工程项目开工建设需要征地量近几年骤增。据了解,钦崇高速公路及江州至吴圩连线江州段总长72公里,用地6248亩。[1]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纠纷不可避免,同时,还衍生了征地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等新型涉土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如我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廖某等人涉嫌受贿一案。
  三、土地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一)土地利益纠纷多
  1、地理原因。江州区是农林业大区,农业产值占全区总产值的%,耕地面积35万亩,林地面积267.6万亩,农业人口将近19万,占全区总人口的87%,江州人均仅2亩地,人均耕地少,荒山荒坡多,土地是农民衣食之源,生存之本,随着农村人口规模达到峰值,及近年城市、乡镇经济开发的提速,国家土地征用增多,“地少人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农民更是寸土必争。
  2、历史原因
  ①土地承包改革时期权属未定、划分地界无明显标志,四至界线不清、亩数不准确。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多年的集体生产,使得群众对土地到户的期盼普遍高涨,只要能分到地,界址有些出入无所谓,导致界址不精确的情况大量存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完全延续第一轮承包时的数据,部分工作人员不进行实地踏查,或在勘查时由于工作量大,地形难走,为减少麻烦,工作人员不作具体丈量,而只在地边照望一下,即估计亩数和四界。土地权属不明确、不精确而引起土地权属纠纷。例如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涉案纠纷地江州区叫安乡松柏村平南屯“海宝山”和“六骨山”系生产队分给佘某某和佘某承包经营的,但并没有发给山权证,也没有给他们划明界线,本来两家也已自行商量划分好地界,但在佘某去世后,后辈便开始越界经营,因此产生了纠纷,引发了血案。
  ②由于登记不明或登记错误,或因登记地名不统一、权属登记重复而使相邻双方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重叠、界线不明确等原因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例如唐上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江州区在妙镇建设委员会准予张凤某于在妙镇在妙村彩元屯建造私人住宅,但宅基地所在地原却为分给唐上某亲属的自留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日久解决不下的情况下,唐上某纠集数人对张凤某在纠纷地建造的房屋打砸拆墙,由此涉案。
  ③农业人口转出为非农业人口后,对当事人原有的土地承包权没有及时回收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引起纠纷。很多农村出身的人,工作落实安排到机关单位、企事业等单位后,按规定,其原本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收回重新发包经营,另外,由于政策原因,我国九十年代盛行户口“农转非”,但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重新发包经营过程中往往采取粗放型管理,只把土地使用权划发给生产队,让生产队内部自行具体安排承包经营到户。生产队由于自身局限,安排到户不规范,造成承包户之间产生纠纷。如陈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江州区叫安乡那午村念南屯各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均未发过林权证书,一九九四年,该屯村民陈学某户下三名子女户口“农转非”,2003年,该屯村民在村干部主持下,将原属陈学某户下三名子女的责任山重新划分管理,但由于划分没有明确界线,后各承包户对权属发生争议,2006年政府在调解调查未果的情况下,勒令各方暂停对该山经营。但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林木权属争议未确权之前,擅自砍伐争议山林木,由此涉案。
  ④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权属不清,加上历年来因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行政区划变更、水库建设、土地征用、乡村建设用地等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例如黄如某、黄金某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争议地“谷妈”、“谷姆”“佛子”、“婆艾”、“标李黄”等山地2002年以前原由江州区叫安乡平江村及象屯耕作经营,2002年以后,由江州区人民政府重新确认该林权划给叫安乡平江村大新二队经营,但及象屯村民一直存有争议。2009年5月,大新二队将该处山林转包给七坡林场江州区平江站造林基地种植速生桉,同年11月下旬,以黄如某为首的及象屯村民众人,先后三次上纠纷山林,用手拔或用刀砍坏七坡林场种植在该处的速生桉,造成重大损失,并制作悬挂三条 “还我山林”的横幅在村口和山上。
  (三)解决彻底难。土地是承包户全家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事关农民切身长远利益,他们对涉及自身的土地纠纷极为关注,且土地纠纷历史深远,处理起来又难找凭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甚至当事人与其他农户之间对立情绪严重,矛盾难以化解,土地纠纷涉及个体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户土地的调整又事关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农村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村民往往根据个案的结果决定其他类似纠纷的处理,极易引发村民集体涉法上访,很多案子经过调解双方虽暂时妥协接受,但是案件往往难以息争,事后双方仍纠缠不清。
  (四)法制不健全,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滞后。近年国家不断颁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发使得土地管理制度相关法律依据越来越健全,但是,在基层新法取代旧法适用、执行是个庞大的工作量,加上历史原因,各基层机关在土地确权、审批手续上难免有疏漏和搁置,没有办理严格的土地确权、变更审批手续造成了土地纠纷。土地登记不明、登记错误、发包程序不合法。有些村民、村集体甚至没有土地登记凭证,土地登记凭证在农户、村镇、区级档案馆三级保管不到位。
  (五)利益驱动。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开始商品化走向市场,由此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有:
  1.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为得到较好经济效益的荒山、荒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例如张进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江州区思阳镇易和村平工屯为了争夺百江屯位于“六纳山”和“叫山”的山林权,张进某纠集平工屯的村民一行四、五十人,带着柴刀、锄头到黄某位于“六纳山”、“叫山”山上甘蔗地里,将黄种下的甘蔗全部砍、挖、翻出来,造成44300元的财产损失。
  2.由于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农户之间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现如今人多地少的“人地矛盾”突出,宅基地在农村已经很少,相邻两户之间为宅基地的界线、权属经常发生争议。例如吴可熙故意伤害一案,嫌疑人吴可某与其胞弟吴现某两户相邻,但为宅基地界线发生了争议,吴可某在争议地界上修建挡土墙,双方因此引发冲突,冲突中吴可某将给吴现某帮腔的廖党某砍成轻伤。
  3.越界使用、或侵占他人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空地、院落或公共用地而产生的争议。如梁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江州区叫安乡杆青村人梁振某、梁金某等10多人因在叫安乡杆青村柳怀屯占地建房而与柳怀屯梁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打架斗殴,共伤8人。
  4.由于土地增值,村镇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与村民勾结,鼓动村民去耕种他人搁荒的田地活山林,原主人由于常年在外等原因开始时无暇干涉,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到丢荒的田地山林上有产值或者因征地等原因增值了,原主人就急急忙忙掺进来极力干涉,但村镇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更改或变更了丢荒田地山林的权属或范围界线,因此在村民之间产生了纠纷。
  (六)法律观念淡薄。
  几乎每一起涉土纠纷刑事案都是因为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引起的。当事人由于文化程度低,对法律政策很少有正确的认识。在纠纷出现时依法维权的意识也不强,少部分人开始时有通过上访希望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的意识,但是,一些上访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要求要么与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去甚远,要么不符合客观实际,当政府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尊重客观实际、依照相关规定对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时候,当事人要么不能理解政府的调解结果,要么当时勉强接受,事后反悔,对调解结果不履行,因此,矛盾纠纷仍然存在,而当事人也失去了再找政府机关处理的耐心和意愿。当矛盾纠纷越积越深,当事人从言语相向变成拳脚相见,或围绕争议地展开博弈:你种我拔、你建我拆、你挡我伤。酿成了一幕幕刑事犯罪案件甚至流血命案。如黄如某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梁某涉嫌故意伤害案、黄光某涉嫌故意杀人等案,当事人开始时都有过通过上访等途径要求政府协调解决,但政府机关已极尽职责依规定力争公平调解后,各方却对调解结果不理解、不接受、不履行,当最终导致暴力武斗时,当事人仍然觉得自己在理,对法律的制裁仍不可理解。
  四、解决对策
  遏制因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已然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及维稳工作的重点,预防的根本,还应从源头上切实处理好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这样才是治本之举,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均应各尽其责,健全纠纷处理机制,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法,全心全意投入到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中,同时多措并举,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和对涉土刑事案件的打击。
   (一)政府详查土地,明确土地权属。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我区农村土地目前未明确权属、未登记发证等情况很多,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随时会引发纷争。建议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现状进行普查摸底,掌握真实情况,明确地界与权属,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鼓励农民申请土地登记凭证并主动予以登记发证,从源头上预防纠纷、消除隐患。
   (二)多措并举,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调解、确权和诉讼。调解作为其中的一种柔性解决手段,应大力加强和提倡,它可以融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贯穿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之中。接待咨询的方式,虽不属于纠纷解决机制,但其效果不可低估。相关机关工作人员无论在日常工作还是具体办案过程中,都是在解答农民的疑难问题。依法、客观、准确地提供法律与政策咨询服务,可以防患于未然。
   (三)着重强化区乡两级政府从事土地争议确权工作的人员机构与制度建设。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基层政府的法定职权。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对依法行政和“法定职责”的认识有待提高,不懂法不懂程序不会工作,时常出现不知道是否受理、怎样作出决定、如何说明理由等常识性判断误区。区乡两级政府办理土地纠纷行政案件最多,与村集体和农民接触最为直接频繁,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及时调处、准确确权,对于捍卫法律和政府的权威,维护稳定,密切干群关系至关重要。强化区乡两级政府及其农业、林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具体经办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机构建设和人员法律、业务培训刻不容缓。
   (四)建议政府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避免新的土地纠纷。应由专人负责农村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逐步健全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占地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应批准,避免产生新的土地纠纷。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土地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应加强对乡村干部及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乡镇政府、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特别是土地管理意识,规范农村土地的发包、转包、流转、抵押等行为,引导农民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预防土地纠纷的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六)加大对涉土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公检法机关要加大对涉及土地利益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对涉土刑事案件,要优先调配办案人力,加大侦查、审查、审判的力度,加快侦结效率。同时,利用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案例,通过法律宣传教育课、公开审判等途径进行法律宣传,充分发挥出刑罚的教育功能,营造新农村建设的文化氛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3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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