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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和公路平面相交的铁路道口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分辨责任和处理?下面我们根据两个不同的案例,给大家做案例分析,让大家搞清楚这个问题。
机动车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
某地有一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高某在驾车通过这一路道口时,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示警,强行穿越道口,结果与某铁路分局运输煤炭的正常行驶的火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管辖该地区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该铁路运输分局赔偿死者父母的赡养费、死者子女的抚养费、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5680元。铁路分局接到起诉书后,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铁路道口属于无人看守道口,道口附近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司机的鸣笛示警,抢越该道口,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事故的责任应由死者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铁路部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和承担什么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铁路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铁路部门已经履行了其法律规定的职责,在无人看守的道口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这些警示标志违法抢越该道口,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因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死者自行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道口虽然是无人看守道口,但由于近年来当地经济的发展,道口的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过往车辆和行人增多,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机动车抢越道口造成的交通事故。铁路部门没有及时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将该道口改造为专人看守的道口,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铁路部门应当承担铁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不作为责任,适当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铁路部门虽然没有根据周边地区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有管理上的疏忽,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法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要求铁路部门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但不能以此来确定铁路部门应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口为无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的无人看守标志齐全有效,一切过往车辆自身负有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铁路法》第47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高某驾车通过该道口,未能按照规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而是未顾及自身以及火车运行的安全,强行抢越,属于违章通行,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违章通过该道口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情】
1994年9月2日下午5时许,司机廖某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外出办事,当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司机看到前方一铁路专用线道口栏杆开放,以为没有火车开来,可以通行,便以三挡少许加油约30公里的速度向道口驶去。当汽车行至距道口6米至7米时,司机突然发现铁路南端一火车已驶近道口,急忙刹车,但因距离太近,汽车前保险杠挂在火车机车前第二辆车梯上,横移4米左右被道口护桩挡住。事后花费汽车修复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万多元。后车主向法院起诉道口管理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按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等。
本案中的这起事故发生在铁路道口,而铁路道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道路范围,因此本案也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来处理。
机动车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
某地有一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高某在驾车通过这一路道口时,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示警,强行穿越道口,结果与某铁路分局运输煤炭的正常行驶的火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管辖该地区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该铁路运输分局赔偿死者父母的赡养费、死者子女的抚养费、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5680元。铁路分局接到起诉书后,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铁路道口属于无人看守道口,道口附近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司机的鸣笛示警,抢越该道口,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事故的责任应由死者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铁路部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和承担什么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铁路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铁路部门已经履行了其法律规定的职责,在无人看守的道口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这些警示标志违法抢越该道口,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因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死者自行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道口虽然是无人看守道口,但由于近年来当地经济的发展,道口的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过往车辆和行人增多,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机动车抢越道口造成的交通事故。铁路部门没有及时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将该道口改造为专人看守的道口,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铁路部门应当承担铁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不作为责任,适当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铁路部门虽然没有根据周边地区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有管理上的疏忽,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法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要求铁路部门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但不能以此来确定铁路部门应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口为无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的无人看守标志齐全有效,一切过往车辆自身负有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铁路法》第47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高某驾车通过该道口,未能按照规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而是未顾及自身以及火车运行的安全,强行抢越,属于违章通行,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违章通过该道口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情】
1994年9月2日下午5时许,司机廖某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外出办事,当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司机看到前方一铁路专用线道口栏杆开放,以为没有火车开来,可以通行,便以三挡少许加油约30公里的速度向道口驶去。当汽车行至距道口6米至7米时,司机突然发现铁路南端一火车已驶近道口,急忙刹车,但因距离太近,汽车前保险杠挂在火车机车前第二辆车梯上,横移4米左右被道口护桩挡住。事后花费汽车修复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万多元。后车主向法院起诉道口管理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按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等。
本案中的这起事故发生在铁路道口,而铁路道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道路范围,因此本案也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