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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卢梭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他终生以追求自由与平等为目标,主张以维护公意为政治建设的基石,以人民主权不可以转让和分割为政治建设的先决条件。在他的《社会契约论》及其他著作中,对政体的形式、法律的地位、政府的职能、制度的保障,宗教的作用等提出了系统主张,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其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宪政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自由 平等 公意 主权 法律
作者简介:邢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1
让-雅克·卢梭(1712.6.28-1778.7.2),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爱弥尔》、《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伊斯》、《忏悔录》等。
卢梭一生都在为自由与平等而战,他为了追求自己的理想不惜付出沉重的代价。1762年6月11日,巴黎高等法院将《社会契约论》和他的另一部著作《爱弥儿》当众焚毁,还下达了对他的逮捕令,要将他打入监牢,幸得友人及时帮助,卢梭才得以脱逃,开始了长达八年的流亡生涯,他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直到逝世,仍背着逃犯的罪名,境况十分凄凉。但面对这种种迫害,卢梭并没有害怕和退缩,他始终坚守这样一个信念:人性原本是善良的,只是当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扭曲和压迫了人性的自由发展。
卢梭认为:任何好的制度,都应当尊重个人的真正意愿,任何束缚人的自由与平等的制度都是不合理的,都应当被推翻,為此,应不惜去做各种坚决的斗争。在《社会契约论》及其他著作中,卢梭从自己善良的本性出发,以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境界为终极追求,全面论述了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原则问题。
一、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执着追求是卢梭宪政思想的灵魂
卢梭认为:人人应拥有自由,因为追求自由源于人的天性。人的天性首先是如何保护和照顾好他自己。一个人有了理智,具备了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就有权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越俎代庖。任何人都应当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人违心地接受自己的意志。世界上不存在什么天然的奴隶,奴隶都是被强权制造出来的,是违背天然的原则的。卢梭坚持这样的一个立法观点:尽可能地把权利所许可的与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相互分离,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卢梭曾经指出:孩子生来就是人,拥有自由的权力,他们的自由不属于其他任何人,谁也不能阻止他们获得自由。“自由是孩子作为人而得自上天的礼物,即使是他们的父母也无权剥夺,可见奴隶制的建立是有伤人的天性的,只有改变了人的天性,才会使奴隶制得以长久存在 。”有人说奴隶的孩子一生下来就是奴隶,那是极其荒谬的,那就相当于说,人一生下来就不是人。没有了自由,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也就是放弃了做人的权力和义务。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说,也就失去了做人的意义。迫使别人放弃自由,就剥夺了他做人的道德性,违背人的天性。规定某一方至高无上,而另一方却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条约本身就自相矛盾且没有效力。因此,卢梭认为:奴役权是根本不应存在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不合法,而且是因为它毫无道理。他坚决主张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他认为:社会的基本公约,不仅不应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应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填平自然所造成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与智力上虽然可能不相等,但由于公约的保证,他们人人都可以做到社会上的平等。卢梭说:“为什么要自由?这是因为一个人如果依附于他人,则国家共同体则会少去这个人的力量。为什么要平等?这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 。”
二、对公意的全力维护是卢梭宪政思想的基石
卢梭主张: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公意应始终牢固,不可败坏;它应永远纯洁,只不过有时会暂时屈服于一些强权的意志。尽管每个人都想把他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分离,但实际上,他根本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因为与他终将得到的好处相比,他所分担的公共负担实在算不了什么。从他的个人利益出发,同其他人一样,他应非常希望其他人同样过得幸福。即使是为金钱而暂时屈从于他人,他心中的公意也不会完全消失;他只是不得不暂时回避公意而已。在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应遵循这样两个法则,第一,讨论的问题越是重大,则越应采纳更接近全体一致的意见;第二,事情越需要迅速解决,规定的双方票数之差就越应减少,在必须要立即做出决定时,只需要超过一票就可以。卢梭认为:为保证公意,应该设置保民官制,以保障人民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保民官制不应设置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享有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它有权禁止所有它认为不合理的事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这一机构篡夺权力,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它成为一个常设机构,明确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停止其职权的间歇期。不过,这种间歇期不应太长,以免其他官员趁机滥用职权。因此,“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其间歇期加以缩短 。”
三、“主权不可以转让和分割”是卢梭宪政思想的基本原则
卢梭认为:每一個社会共同体都需要有一个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可以简化成这样若干词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大家共同的福址来指导组成国家的各种力量。个人利益的冲突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需,只有让这些个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才能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利益中包含着共同的利益,社会契约的形成才变得具有实际意义,如果不同的利益不能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社会契约就不可能签订,国家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国家社会应当以维护这个共同的利益为目标来实施治理。因此,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只有它自己可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委托政府工作人员行使,但公民的意志却不能任由他人支配。卢梭认为:主权既然是不可以转让的,那么,主权也就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公意要么是公意,要么就不是,它要么是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主权不被转让和分割,才能体现广大人民的真正意愿,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才不会变形,否则,就只能代表特定的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法律也就沦为这一小部分人实施统治的工具,这样的国家和社会也就没有了希望,只能走向灭亡。 四、“法律在政体中的作用至高无上且不可替代,它应与思想教化相辅相承”是卢梭宪政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
卢梭认为,有了社会公约,政体才得以存在,并且有了生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定并通过后,就要运用法律使政体正常运作并表达全体人民的意志。因为使政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最初目的,还不能保证政府所做的事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意愿。卢梭强调:“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也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们所感知。如果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虽然都要服从公意,但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还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 。”
卢梭认为:从人类的角度来看,没有法律来保证实施制裁,正义在人间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伸张。如果一个正直的人遵守了正义的法则,而其他人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会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守法的人。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需要法律来规范,需要法律来保证对不法行为实施制裁。法律主要应包括政治法或根本法(即宪法)、民法和刑法。卢梭强调:除了这三种法律以外,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还应当大力弘扬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健康的风俗和良好的习惯。在具体的教化过程中尤其要注重舆论导向的巨大作用。这一点,不为当时的人们所重视,但卢梭却已认识到所有的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实际上完全取决于能否在全社会养成这种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因为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才是人们心中最牢靠的法律。法律的实施和道德的教化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为社会树立了发展的目标,筑起了道德的底线,但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通过努力培养而逐渐形成的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才是人们心中坚定信念的基石。
五、“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是卢梭宪政思想的一个基本理念
卢梭认为:政府的创建不是一项契约,而只能是一项法律。因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关于人民结合成国家社会的契约。只要有了这个契约,那就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契约。行政权力的执行者是人民任命的,只要人民愿意,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当然可以随时撤换他们。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不存在订约的问题,而只存在如何服从大众意愿的问题。以维护社会公约为目的而召开的会议,有两个提案一开始就应当被提出而且分别进行投票表决。一是全体人民是否同意要继续保持现有的政府形式。二是全体人民是否还同意让现在的政府继续执政。卢梭认为:在国家中任何一种基本法包括社会公约都是可以被废除的。如果人民召开大家同意的某种形式的会议,最终表决决定废除以前所定的公约的话,那么就说明这个公约至少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形势,就可以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公约。国家和社会中的每一分子都有权决定是否还要继续留在这个国家和社会中,当他决定离开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时候,有权带走他自己的财产。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民没有选择自主行动的充分权利,那就说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制度不能保证人民应享有的自由权利,这种制度就是必须要修订或废除的。
卢梭认为:政府应当是人民和主权者之间溝通的桥梁,它要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一个好的政府,应当是所有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与平等,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这个国家不歧视其他民族,不对外发动不义战争,人民精神愉快,社会风气健康向上,自身发展充满活力。否则,如果政府只知高高在上,奴役人民,而不考虑人民的福祉,这个政府就不是一个好政府,人民就应当废止它继续执政的权力。卢梭引用见塔西佗的话说:“只有傻瓜才把奴役的开始看作是在发展文化 。”卢梭主张:要少看上层人物的安适,少看领袖们脸上表现出的从容,而应当多注意观察底层人民的生活。只有人民所处的经常状态才是社会的真实面貌。法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当上层社会进行激烈的内部权利斗争时,并不一定妨碍下层人民在自由安适的环境之中生活。而昔日的希腊也曾在战争年代里日趋繁荣。马基雅维里说:“看来,我们的共和国正是在烧杀、流放和内战中强大起来的 。”公民们高尚的美德,他们健康的风尚和自由平等,对人民富裕、国家强大所起到的作用,远远超过所有上层斗争在削弱国力方面所起的作用。使人民繁荣昌盛的,并非是和平,而是自由。
六、选择民主共和制是卢梭实现其宪政思想的一个基本主张
卢梭认为:同君主制相比较,民主共和制的国家政体有其内在的优越性。他强调:彻底的民主制实际上从来就没有过,将来也不会出现。因为,由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违反自然秩序,让人民经常不断地一起来处理公务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为此而设立许多日常机构,那就会改变行政的方式。卢梭认为:“在君主制中,窃据高位的,往往是一群摇唇鼓舌的卑鄙小人和卑鄙的骗子与阴谋家 。”而在共和制政府中,被公众推举出来的大多都是一些精明强干的人,这些人都会很努力地履行他们所担负的职责。个人专制政府的最大弊端,还在于缺乏民主共和制政府在施政上继承性和连续性。
七、“应将宗教信仰与做好公民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卢梭宪政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卢梭认为:当时的宗教主要可以分成两种,一是人类的宗教,二是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只有对最高的上帝的内心崇拜和认真履行道德原则的义务,是真正的有神论;公民的宗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宗教,国家不同,信奉的宗教也就有所不同。公民的宗教把对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尊重结合在一起,使公民热爱国家,效忠国家,而其坏处在于它建立在谬误和谎言的基础之上,它宣扬迷信,愚弄人民,对其他国家往往具有排他性,这就使一个国家常常处于对其他国家的战争状态,这对于其人民的自身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人类的宗教,也就是《福音书》中所说的基督教,而不是当时的基督教,它把人类当作同一个上帝的儿女,使人类互相认为兄弟。但是,这种宗教与政治体不存在什么特殊的关系,它不能给法律添加任何其他的力量,它不能使公民心向國家,反而会使他们离国家越来越远,这是违背社会契约精神的。当时的基督教宣扬奴役和服从,有悖于人类向往自由的天性,因此,当时的基督教在总体上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因此,卢梭主张:“应当颁布一个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由主权者规定其条款,不过,这种条款不可规定得像宗教的教条,而要着重表述社会性的感情,因为没有这种感情,既不可能做好公民,也不可能做忠实的臣民 。”卢梭强调:应当宽容所有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是它们的教义与公民的义务不相违背。
总之,卢梭用毕生的精力追求自由与平等,实践了他所遵循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他的许多观点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在当时看来可谓石破惊天,时至今日,也仍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他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精神值得我们推崇,作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文化巨人,值得我们永远纪念。
注释:
[法]卢梭著.李平沤译.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商务印书馆.2009.109.
[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58,137,20,82,156.
[法]卢梭.日内瓦稿本.第一卷第7章.论人为法的必要性.
[古罗马]塔西佗.历史·阿格里科拉传.第21章.
[意]马基雅维里.佛罗伦萨史﹒序言.
关键词 自由 平等 公意 主权 法律
作者简介:邢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1
让-雅克·卢梭(1712.6.28-1778.7.2),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爱弥尔》、《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伊斯》、《忏悔录》等。
卢梭一生都在为自由与平等而战,他为了追求自己的理想不惜付出沉重的代价。1762年6月11日,巴黎高等法院将《社会契约论》和他的另一部著作《爱弥儿》当众焚毁,还下达了对他的逮捕令,要将他打入监牢,幸得友人及时帮助,卢梭才得以脱逃,开始了长达八年的流亡生涯,他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直到逝世,仍背着逃犯的罪名,境况十分凄凉。但面对这种种迫害,卢梭并没有害怕和退缩,他始终坚守这样一个信念:人性原本是善良的,只是当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扭曲和压迫了人性的自由发展。
卢梭认为:任何好的制度,都应当尊重个人的真正意愿,任何束缚人的自由与平等的制度都是不合理的,都应当被推翻,為此,应不惜去做各种坚决的斗争。在《社会契约论》及其他著作中,卢梭从自己善良的本性出发,以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境界为终极追求,全面论述了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原则问题。
一、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执着追求是卢梭宪政思想的灵魂
卢梭认为:人人应拥有自由,因为追求自由源于人的天性。人的天性首先是如何保护和照顾好他自己。一个人有了理智,具备了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就有权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越俎代庖。任何人都应当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人违心地接受自己的意志。世界上不存在什么天然的奴隶,奴隶都是被强权制造出来的,是违背天然的原则的。卢梭坚持这样的一个立法观点:尽可能地把权利所许可的与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相互分离,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卢梭曾经指出:孩子生来就是人,拥有自由的权力,他们的自由不属于其他任何人,谁也不能阻止他们获得自由。“自由是孩子作为人而得自上天的礼物,即使是他们的父母也无权剥夺,可见奴隶制的建立是有伤人的天性的,只有改变了人的天性,才会使奴隶制得以长久存在 。”有人说奴隶的孩子一生下来就是奴隶,那是极其荒谬的,那就相当于说,人一生下来就不是人。没有了自由,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也就是放弃了做人的权力和义务。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说,也就失去了做人的意义。迫使别人放弃自由,就剥夺了他做人的道德性,违背人的天性。规定某一方至高无上,而另一方却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条约本身就自相矛盾且没有效力。因此,卢梭认为:奴役权是根本不应存在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不合法,而且是因为它毫无道理。他坚决主张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他认为:社会的基本公约,不仅不应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应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填平自然所造成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与智力上虽然可能不相等,但由于公约的保证,他们人人都可以做到社会上的平等。卢梭说:“为什么要自由?这是因为一个人如果依附于他人,则国家共同体则会少去这个人的力量。为什么要平等?这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 。”
二、对公意的全力维护是卢梭宪政思想的基石
卢梭主张: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公意应始终牢固,不可败坏;它应永远纯洁,只不过有时会暂时屈服于一些强权的意志。尽管每个人都想把他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分离,但实际上,他根本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因为与他终将得到的好处相比,他所分担的公共负担实在算不了什么。从他的个人利益出发,同其他人一样,他应非常希望其他人同样过得幸福。即使是为金钱而暂时屈从于他人,他心中的公意也不会完全消失;他只是不得不暂时回避公意而已。在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应遵循这样两个法则,第一,讨论的问题越是重大,则越应采纳更接近全体一致的意见;第二,事情越需要迅速解决,规定的双方票数之差就越应减少,在必须要立即做出决定时,只需要超过一票就可以。卢梭认为:为保证公意,应该设置保民官制,以保障人民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保民官制不应设置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享有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它有权禁止所有它认为不合理的事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这一机构篡夺权力,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它成为一个常设机构,明确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停止其职权的间歇期。不过,这种间歇期不应太长,以免其他官员趁机滥用职权。因此,“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其间歇期加以缩短 。”
三、“主权不可以转让和分割”是卢梭宪政思想的基本原则
卢梭认为:每一個社会共同体都需要有一个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可以简化成这样若干词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大家共同的福址来指导组成国家的各种力量。个人利益的冲突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需,只有让这些个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才能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利益中包含着共同的利益,社会契约的形成才变得具有实际意义,如果不同的利益不能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社会契约就不可能签订,国家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国家社会应当以维护这个共同的利益为目标来实施治理。因此,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只有它自己可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委托政府工作人员行使,但公民的意志却不能任由他人支配。卢梭认为:主权既然是不可以转让的,那么,主权也就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公意要么是公意,要么就不是,它要么是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主权不被转让和分割,才能体现广大人民的真正意愿,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才不会变形,否则,就只能代表特定的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法律也就沦为这一小部分人实施统治的工具,这样的国家和社会也就没有了希望,只能走向灭亡。 四、“法律在政体中的作用至高无上且不可替代,它应与思想教化相辅相承”是卢梭宪政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
卢梭认为,有了社会公约,政体才得以存在,并且有了生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定并通过后,就要运用法律使政体正常运作并表达全体人民的意志。因为使政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最初目的,还不能保证政府所做的事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意愿。卢梭强调:“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也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们所感知。如果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虽然都要服从公意,但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还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 。”
卢梭认为:从人类的角度来看,没有法律来保证实施制裁,正义在人间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伸张。如果一个正直的人遵守了正义的法则,而其他人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会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守法的人。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需要法律来规范,需要法律来保证对不法行为实施制裁。法律主要应包括政治法或根本法(即宪法)、民法和刑法。卢梭强调:除了这三种法律以外,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还应当大力弘扬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健康的风俗和良好的习惯。在具体的教化过程中尤其要注重舆论导向的巨大作用。这一点,不为当时的人们所重视,但卢梭却已认识到所有的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实际上完全取决于能否在全社会养成这种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因为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才是人们心中最牢靠的法律。法律的实施和道德的教化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为社会树立了发展的目标,筑起了道德的底线,但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通过努力培养而逐渐形成的高尚的做人道德和社会风范才是人们心中坚定信念的基石。
五、“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是卢梭宪政思想的一个基本理念
卢梭认为:政府的创建不是一项契约,而只能是一项法律。因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关于人民结合成国家社会的契约。只要有了这个契约,那就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契约。行政权力的执行者是人民任命的,只要人民愿意,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当然可以随时撤换他们。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不存在订约的问题,而只存在如何服从大众意愿的问题。以维护社会公约为目的而召开的会议,有两个提案一开始就应当被提出而且分别进行投票表决。一是全体人民是否同意要继续保持现有的政府形式。二是全体人民是否还同意让现在的政府继续执政。卢梭认为:在国家中任何一种基本法包括社会公约都是可以被废除的。如果人民召开大家同意的某种形式的会议,最终表决决定废除以前所定的公约的话,那么就说明这个公约至少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形势,就可以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公约。国家和社会中的每一分子都有权决定是否还要继续留在这个国家和社会中,当他决定离开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时候,有权带走他自己的财产。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民没有选择自主行动的充分权利,那就说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制度不能保证人民应享有的自由权利,这种制度就是必须要修订或废除的。
卢梭认为:政府应当是人民和主权者之间溝通的桥梁,它要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一个好的政府,应当是所有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与平等,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这个国家不歧视其他民族,不对外发动不义战争,人民精神愉快,社会风气健康向上,自身发展充满活力。否则,如果政府只知高高在上,奴役人民,而不考虑人民的福祉,这个政府就不是一个好政府,人民就应当废止它继续执政的权力。卢梭引用见塔西佗的话说:“只有傻瓜才把奴役的开始看作是在发展文化 。”卢梭主张:要少看上层人物的安适,少看领袖们脸上表现出的从容,而应当多注意观察底层人民的生活。只有人民所处的经常状态才是社会的真实面貌。法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当上层社会进行激烈的内部权利斗争时,并不一定妨碍下层人民在自由安适的环境之中生活。而昔日的希腊也曾在战争年代里日趋繁荣。马基雅维里说:“看来,我们的共和国正是在烧杀、流放和内战中强大起来的 。”公民们高尚的美德,他们健康的风尚和自由平等,对人民富裕、国家强大所起到的作用,远远超过所有上层斗争在削弱国力方面所起的作用。使人民繁荣昌盛的,并非是和平,而是自由。
六、选择民主共和制是卢梭实现其宪政思想的一个基本主张
卢梭认为:同君主制相比较,民主共和制的国家政体有其内在的优越性。他强调:彻底的民主制实际上从来就没有过,将来也不会出现。因为,由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违反自然秩序,让人民经常不断地一起来处理公务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为此而设立许多日常机构,那就会改变行政的方式。卢梭认为:“在君主制中,窃据高位的,往往是一群摇唇鼓舌的卑鄙小人和卑鄙的骗子与阴谋家 。”而在共和制政府中,被公众推举出来的大多都是一些精明强干的人,这些人都会很努力地履行他们所担负的职责。个人专制政府的最大弊端,还在于缺乏民主共和制政府在施政上继承性和连续性。
七、“应将宗教信仰与做好公民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卢梭宪政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卢梭认为:当时的宗教主要可以分成两种,一是人类的宗教,二是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只有对最高的上帝的内心崇拜和认真履行道德原则的义务,是真正的有神论;公民的宗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宗教,国家不同,信奉的宗教也就有所不同。公民的宗教把对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尊重结合在一起,使公民热爱国家,效忠国家,而其坏处在于它建立在谬误和谎言的基础之上,它宣扬迷信,愚弄人民,对其他国家往往具有排他性,这就使一个国家常常处于对其他国家的战争状态,这对于其人民的自身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人类的宗教,也就是《福音书》中所说的基督教,而不是当时的基督教,它把人类当作同一个上帝的儿女,使人类互相认为兄弟。但是,这种宗教与政治体不存在什么特殊的关系,它不能给法律添加任何其他的力量,它不能使公民心向國家,反而会使他们离国家越来越远,这是违背社会契约精神的。当时的基督教宣扬奴役和服从,有悖于人类向往自由的天性,因此,当时的基督教在总体上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因此,卢梭主张:“应当颁布一个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由主权者规定其条款,不过,这种条款不可规定得像宗教的教条,而要着重表述社会性的感情,因为没有这种感情,既不可能做好公民,也不可能做忠实的臣民 。”卢梭强调:应当宽容所有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是它们的教义与公民的义务不相违背。
总之,卢梭用毕生的精力追求自由与平等,实践了他所遵循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他的许多观点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在当时看来可谓石破惊天,时至今日,也仍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他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精神值得我们推崇,作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文化巨人,值得我们永远纪念。
注释:
[法]卢梭著.李平沤译.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商务印书馆.2009.109.
[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58,137,20,82,156.
[法]卢梭.日内瓦稿本.第一卷第7章.论人为法的必要性.
[古罗马]塔西佗.历史·阿格里科拉传.第21章.
[意]马基雅维里.佛罗伦萨史﹒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