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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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检察技术工作,笔者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及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实践,试图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以期提出应对措施,起到抛砖引玉,推动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长足发展的作用。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概况
  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辖区内检验鉴定工作;二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送审的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三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四是为本院业务部门提供司法协助。包括现场勘查,复验,物证录像、照相。技术人员基本能够完成以上工作。基层院鉴定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通知鉴定人出庭,发问鉴定人,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等,但由于鉴定属于专业人员解决的专业问题,诉讼当事人很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即便提出异议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多数会被法庭驳回。
  二、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刑事技术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刑诉法共计290条,新增条款65条,涉及鉴定人和刑事技术诉讼的条款30个。比原有刑事技术诉讼条款23个新增7个,主要是增加了技术侦查的5个条款和鉴定人的保护、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有6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1、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三项证据种类。(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六、七、八款)。
  2、增加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鉴定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3、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对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在勘验、检查中,增加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条款(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5、鉴定结论不再出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条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6、增加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5个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二条)。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7、鉴定人的出庭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8、专家证人对鉴定的质证程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9、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检察技术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鉴定人的地位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检察技术工作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1、对鉴定人的挑战。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只是完成了鉴定工作的第一步,还有法定的出庭义务,如果不出庭,鉴定意见将不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出庭后,还可能遇到专家证人的质证,出现同行之间的专业较量。在法庭上辩论,行业技术秘密是否可以守住?不辩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如何显现?鉴定意见能否采纳?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给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2、对刑事诉讼技术证据的挑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本身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各类刑事技术鉴定是否准确科学,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能否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因此,检察机关要对这些刑事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刑事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任务,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审查还是有公诉人来审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法不会对某一机关内部的事务进行干预。留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来规定解决既符合立法的本意,又符合法律制定的阶位标准。检察实践经验证明,刑事诉技术性证据的种类繁多,技术性较强,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审查较为适宜。目前,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仅限于内部掌握,装入检察内卷。今后鉴定人要出庭,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是否能作为证据附卷?有待于探讨,如果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作为证据使用,审查人是否也要出庭?面对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刑事诉技术性证据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3、对刑事侦查过程合法性的挑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的侦查。其合法性也面临着挑战。所以,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固定,又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可以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非法证据的产生。同时,该条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又给检察技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加了新任务。
  在我们看到挑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机遇的来临。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真正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将过去“证据之王”的言词证据排在了次要位置。将客观证据的书证、物证排在了主要位置,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敢于向科学质疑的实事求是精神。体现了法治的进步。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也给检察技术人员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平台,使“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这也将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热情。但面对新理念、新问题,我们应当有新的应对措施。否则,我们就难以完成新刑诉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检察院落实新刑诉法规定的措施
  当新事物出现,我们还很陌生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学习、调研、探索、实践、总结提升,再实践。对新刑诉法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三点措施。
  1、提高对刑诉法修改实质和意义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新刑诉法秉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只有充分理解了刑诉法修改实质和意义,才能更好地履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条款的学习和理解。
  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尤其是与技术工作有关的条款,更应当熟知熟记。要进行研究、分析,探讨。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迎接准备。
  3、严守新刑诉法的规定,认真履职
  (1)落实检察技术程序性规定。比如,《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规则》等。
  (2)把握好刑事技术性证据技术标准。主要是技术参数、鉴定要求,鉴定内容,和鉴定意见得出的依据等。
  (3)掌握技术性证据辩论技巧。主要是指鉴定人出庭应当有辩论技巧。针对我们自己出具鉴定意见,首先,要阐述程序的合法性。说明委托鉴定的要求,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的法律依据等。其次,阐明鉴定的客观性。检材、样本的检验条件,检验的行业标准和通行方法。再者,阐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如果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发问,同时还要注意对方的检验方法是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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