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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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法治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前进的主题词、关键词。改革是动力,全面深化改革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发展的最重要事实;法治是保障,是对风险社会进行有效的规范治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法治基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国法治发展的每一步都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并在改革开放中得以新生,改革是法治完善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法治;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12-0105-04
  
  改革、法治是中国发展、前进的关键词和主题词。其中,改革是动力,全面深化改革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发展的最重要事实;法治是保障,是对复杂社会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治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个基本方针后,中国就进入一个全面改革的时期。改革开放40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重新起步、快速发展的40年。改革与法治的对立统一辩证关系是一个经久不衰又充满争议的话题。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问题,与实现良法善治还存在一定差距,法治中国建设任重而道远;而改革又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①。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事关重大。法治与改革应当步调一致,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而这两种趋势的融合,必须依靠某种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②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与法治”的思想,坚持、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对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恩格斯曾说过,社会主义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③ 改革是中国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作为迄今为止最富于优越性的社会制度,同样需要在改革的推动下发展和前进。社会主义改革是新陈代谢规律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自我更新和完善,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维系着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社会主义事业的命运,全面深化改革将带来国家的昌盛、人民的幸福、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法治是人们有关理想社会的一项理性选择,法治凸显着法的价值和人们为此所作的努力及其所达致的状态。作为一种法律理想,法治引领着人们追求规范而正义的社会生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治的成就也为历史所证明,并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④ 法治能确保国家基本制度的明确、稳定和权威,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法律的制约,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法治意味着良好的社会秩序,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律具有可预期性、稳定性等特征,能够使人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有合理预期和价值判断,确保了国家治理的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有太多的关键性问题亟待解决,大量的事实证明,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已经迅速进入“风险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隐患无处不在⑤,社会问题繁多而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是要依靠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凝聚人心、凝聚共識、凝聚力量,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只有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
  列宁曾经指出,每种现象的一切方面(而历史不断揭示出新的发展),都是互相依存的,彼此有极其密切而不可分割的联系,形成统一的、有规律的世界运动过程。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特点在于稳定;而改革作为变化之法,特点在于变动。改革与法治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统一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的迫切需求,推动了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回应和呼应了改革的需要,法治是以和平理性方式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改革的“变”要依法而动,法治的“定”要及时反映时代的要求,确认改革的成果,适应改革的需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客观世界的各种现象既是普遍联系又是永恒发展的,无论就改革来说,还是就法治而言,改革与法治都是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它们都体现为一个不断走向进步、升华的过程。
  二、在法治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中国既需要改革,也需要法治。40年改革开放历程说明,要使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性重要因素,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社会越是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治的依赖性越强,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改革越深入,越是要强调法治,通过法治来引领改革、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成果全民共享。
  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缺少稳定。中国4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正是得益于众多的改革共识和改革成果。法治的基本作用在于协调、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改革与法治是当代中国最为鲜明的两个命题,两个命题的文章都要做好,有一个做不好都会使社会秩序和治理秩序失去平衡。不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社会利益难以平衡;没有法治,不仅社会秩序会失序,还可能干扰改革的进程。破解两者之间矛盾的关键在于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筹划未来发展,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符合法治思维并以法治方式展开,都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手段来实现,改革应该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⑥ 法律通过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能使社会增加凝聚力向心力,促进社会整合。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方式和主要途径。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涉及对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改革面临的问题多、困难大、认识不统一,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争论。当出现分歧、争论时,就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为深化改革奠定法治基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法治可以减少改革的不规范,增加改革的法治要素。法治不但在于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而且还在于它具有的引领和推动功能。法治的引领作用是法律的首要规范功能,其能够为改革提供一个既定的范式,从而引导改革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任务艰巨、社会矛盾突出、人民群众热切期盼,要平衡社会利益,降低改革成本和风险,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⑦ 实现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治又向改革提出要求:改革的面向、目标、利益调整应与整个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相一致,不但要注重现实,更应着眼于未来。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⑧ 任何改革都应该于法有据,这是在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的基础上,对改革者和改革措施的出台提出的更高要求,改革必须经过法治方式,任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要遵守法律程序。任何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为改革设置了一个明确的法治方向,从而把社会转型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⑨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确保改革的核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捍卫法治的法理主张应该用法治引领改革,运用法理打量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改革不变道、不走样。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应该先破后立、依法变法、依法授权。法治与改革两轮驱动。⑩ 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坚持立法先行,先立法后推行,做到立法引领改革,先立法、后改革,要确保一切改革措施都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11}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理性选择,更是一种实在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是具体的、实践的、综合的、不断变动的,它时刻都在具体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在不断地发展中创造和丰富自己。“中国的法治建设,远不是一场单纯发生在一国社会内部的、主要局限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变革,而是一场与从初级工业化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集中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转轨)相伴随的,且与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艰难崛起过程复杂交织在一起的总体性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部分。”{12} 法治中国建设是超越自我,是合乎规律的必然选择。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3}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始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中国法治发展的每一步都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并在改革开放中得以发展。在这一意义上说,改革是法治完善的基础。
  法治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法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生成和发展的,其本身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在不断深化改革探索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是法治的重要动力和保障。中国的法治是改革背景下和改革进程中的法治,总是与关于社会变革的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是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所有领域的全面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要重点加强涉及全面深化改革领域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法律要及时反映时代的要求,确认深化改革的成果,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推进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被动适应的法把法律定位于既成的社会关系事实的单纯确认上,法律只是对社会关系的定型化与模式化,法律始终是跟在社会发展的身后,按照其前进的脚步亦步亦趋;而主动参与的法既把法律作为对既成的社会关系事实的确认形式,又将其看作新型的社會关系的引导者,它通过其定型化或模式化的能力创设并产生崭新的社会关系形式,从而引导社会关系的发展。{14}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在于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萨维尼的“法律一经诞生,即与时代相脱节”的名言虽然有些夸张,但是却真切地表明不能以不变的法律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法律规范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总是落后和不全面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总会存在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从而使立法出现漏洞和空白。特别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科技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社会变化一日千里,在鲜活而好动的社会生活面前,法律总是僵化和滞后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一旦制定就已经落后。{15} 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与中国的改革一样,也是以变革为基调的。法治是改革的载体、方式和必备条件,法治所蕴含的良法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相得益彰。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客观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决定了法律的稳定不是不变的稳定,也不是不发展的连续,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在法律的立、改、废中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样才能使法治随着改革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获得新的活力,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改革的需要。
  法律不能脱离实际生活和现实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必须始终牢牢把握这条红线,不断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自觉,不为噪声、杂音所扰,不为错误思潮所惑,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16} 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旧到新的发展过程,其中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纲领、总抓手。{17}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发展模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进行原创性的创新,而一切创新都应以本国的实践为基础。本国的实践一方面是对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新问题的回答和对一些解决方案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继承和发展本民族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18} 每一个国家优先考虑进行的改革都需要反映本国特定国情,而这对于法律改革的成功非常重要。中国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建成西方式的法治,只能建成中国式的法治——法治中国。尽管法治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但是改革开放无疑为法治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设计和发展法律体系,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立法是改革的重要条件,没有立法,改革就有可能缺乏制度保障和应有的动力,改革的经验、成果就难以得到巩固和确认,改革的实践就可能陷入无所适从甚至胡作非为的境地。”{19} 当前,立法还应当和深化改革的时代使命相结合,全面确认改革的成果,制定改革的规则,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要立足于新时代的中国现实,立足于我们这个时代法治建设的特殊需要,去努力发掘、创造属于新时代法治的时代精神。   注释:
  ①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89页。
  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76页。
  ④ 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5页。
  ⑤ 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页。
  ⑥ 参见陈金钊:《法治共识形成的难题——对当代中国“法治思潮”的观察》,《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⑦ 程海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光明日报》2016年8月4日。
  ⑧ 王符:《潜夫论·述赦》。
  ⑨ 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⑩ 参见陈金钊:《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之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9期。
  {11} 参见刘作翔:《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12} 中国法治30年课题组:《中国法治30年:回顾与展望(1978—2008)》,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页。
  {14} 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5} 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阶梯》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頁。
  {16}{17} 冯玉军:《法治中国:中西比较与道路模式》,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0、80页。
  {18}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60年(1949—2009)》,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19} 刘松山:《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法学》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涛,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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