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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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来“民为上”的思潮风靡一时,“民为上”其实质就是要求以保障民生需求为首要任务,因此,“民为上”最重要的一方面就体现在社会管理创新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国家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其职责,其理应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主体,理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本文将从完善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室职能,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大调解方式等兩方面来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便民利民工作新要求,进而保障民生。
  关键词 民为上 检察机关 检察室 大调解
  作者简介:施益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本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当下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主题,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服务大局的需要,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是检察机关探索便民利民新举措的有益尝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从当前热议的民生问题入手,通过创新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履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使人民生活更加安定、团结、有序,从而实现便民利民、保障改善民生之追求。
  一、落实民为上,加强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室建设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院系统中,县区级人民检察院为最基层检察院。同时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室方面的内容。因此,就出现了广大农村乡镇地区没有特定的法律监督机构的现象,这势必会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维护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相比法院系统可以在农村乡镇设立派出法庭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公安可以设立派出所作为公安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司法局还可以设立司法所代表司法局行使司法管理职能。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广大农村乡镇地区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在日趋上升,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必须正视并重视广大农村乡镇地区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因地制宜,加强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室建设,依法全面高效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在职能。
  (一)重心下移,检力下沉
  1.改变理念,扩大监督对象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以监督同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为重点法律监督对象,像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则以对县区级法院、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为监督对象,花大成本在这些对象上,预防职务犯罪,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而对广大农村乡镇和偏远山区的村委会、村干部的行为却缺乏明显而必要的监督。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地区城市化水平不断推进,农村乡镇组织享有较多的配置公共资源的权力,包括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及自主管理权,而且这些权力也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推进而在不断扩张,人民群众对村民自治组织之村委会、村干部和乡镇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科学决策能力,更要求他们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检察室必须改变以往检察院的监督理念,将这些享有配置公共资源的主体纳入到法律监督的体系中,作为检察室的重点监督对象。
  2.明确职能配置,配备业务能手
  派出检察室职能明确化是检察室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职能明确化才能将抽象的权力落实到实践中。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个派出机构,代表检察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的职责。笔者认为,为提高检察室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检察室应定位为与基层检察院其他科室平级,受分管检察长直接领导,但是检察室又与基层检察院的其他科室有较大的区别,它的权能应涉及到基层检察院的各个业务部门,其应享有行使其他业务部门的权能的权力,但不能完整独立行使相关权能,其可以享有各业务部门前期初查的权能,其后通过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将案子转移至各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完结。
  由于检察室的工作基本都在广大农村乡镇地区,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经常会与情绪激动的民众接触,遇到的问题和情况相比基层检察院更加复杂多变,因此,检察室在人员配置方面有着独特而严格的要求。要求这些被派驻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业务能力突出、肯吃苦耐劳、综合协调能力突出的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派出检察室法律监督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实现保证检察室与基层检察院的顺利衔接,提高检察效率,避免宝贵的检察资源的浪费。
  (二)延伸服务,便民利民
  1.拓宽民众诉求方式,方便民众表达诉求
  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向广大农村乡镇地区提供服务、延伸触角的产物,其最直接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深入农村、贴近农民,广大农民群众有控告申诉等民生诉求时可以直接到派出检察室进行口头称述表达诉求。这不但改变了以前民众为表达自己诉求而不得不到县城寻基层检察院或只能通过邮寄形式表达诉求的尴尬处境,而且还避免农村文化程度不高、书写有困难的民众为表达诉求而到处人代笔的烦恼。派出检察室这种模式彻底实现了“上访到下访”的转变,而且改变了民众以前靠单一的书面形式表达自己诉求的方式,拓宽了民众表达诉求的方式,方便民众在第一时间表达自己的真实诉求,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充分了解到民众的真实诉求,有助于广大农民诉求的及时解决。
  2.倾听民众心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民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农民相对政府属于弱势群体,缺乏博弈能力,而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确掌握着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资源分配权,如果不能对基层领导干部有效监督,又不能及时倾听民众心声,对社会和谐稳定会产生极大的隐患。派出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积极贯彻落实“依法办案本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思想时,应主动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部门联系和沟通,通过走访、倾听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了解民众心声,通过查阅辖区执法部门的执法记录、联合派出法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派出法庭等单位的监督,及时了解、化解民众与政府及其他部门的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派出检察室还应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积极主动搜集各种案件线索,为基层检察院各个部门办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目标,充分发挥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农村社会公平正义。   3.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活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近年来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基层政府组织享有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张,但基层干部领导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并没有与农村经济和领导手中的权力呈现出正相关的提高;基层法律监督体制的发展也没能跟上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基层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的普法教育活动,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即派出检察室要肩负起为基层群众和干部普法的重任。普法教育活动可以以说教方式为主,灵活运用其他方式。考虑广大农村地区的民众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组织程度相对较差,因此普法教育活动应突出针对性,对大多数民众而言,最实在最有用的普法方式仍然说教,通过检察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介绍和解读,帮助民众了解法律,提高法治意识。此外,制作展示法制展板、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册等可以作为农村普法教育活动的辅助方式。
  二、落实民为上,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大调解职能
  (一)当前各社会调解制度的概况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加之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转型就意味着冲突与纠纷,所以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较多。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是政府机关服务好人民群众,保障民生的重要指标之一。众多的矛盾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其实并不需要走司法程序,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因此,调解,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一大途径。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调解制度包括以下:(1)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2)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3)行政调解。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據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说服教育,分析利弊,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矛盾。除了这三大调解制度外,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这些调解互相联系,互相区别,构成了我国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
  (二)创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大调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创新社会管理,扩大平安创建成果,从地方社会和谐发展这个更高层次去谋划和部署,寻求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协调运作,同步推进,从而为社会大调解的深入发展做好应有的责任。
  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检调对接”机制,主动融入社会大调解格局中发挥作用,需要完善以下几点。第一,要完善外部衔接工作机制。具体而言:(1)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调解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规范调解的程序、方法和步骤,统一调处的标准,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并且可以通过派员参与调处中心接访等形式,强化机制的运行,落实衔接工作;(2)通过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的制度,增强“检调对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吸引社会对于“检调对接”的关注。第二,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中,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把可以化解的矛盾及时化解,对案件的顺利办理也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强化检察调解、人民调解和审判调解的协作性,共同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具体而言:(1)优先实行检察和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在检察环节就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2)实行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不予抗诉的案件,申诉人不服,出现越级上访的,要依托人民调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达到息诉和解;(3)实行检察和解与审判调解衔接联动,在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经常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合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四,稳步规范检调对接前后的各项机制。具体而言:(1)前移控申窗口,主动参与调处中心接访,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涉检信访环节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坚持回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案件调解结束后,应当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协助处理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全方位确保调解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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