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犯罪之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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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理论是近代刑法不可或缺的基石,是刑事立法的基础.关于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人类中心法益论、生态中心法益论和生态人类中心法益论.rn一、人类中心法益论之缺陷rn人类中心法益论认为,环境只是因为给人类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基础,才受到刑法保护,因而必须以人类为中心来解读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根据这种学说,环境犯罪的保护聚焦的应是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失,生态利益的损失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可见,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刑法条文容纳不下环境利益的生存.这种过度宣扬人类价值的法益观造成了人类的短视,使人类自我膨胀产生了可以凌驾于万物之上的错误认识,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关于恶化,从而引起环境犯罪问题的频发.其次,在赞同人类中心法益论的学者看来,生态环境并不能折射利益,环境利益只能以人为载体,必须通过人来反映,故只有人本身的利益才受到刑法的保护.也可以说,刑法规制环境犯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假若该利益未遭受损害或威胁,则无刑事制裁可言,即生态环境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只有当环境损害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时才考虑科以环境刑罚.最后,人类中心法益论过多的强调人对自然的绝对支配地位,这样不利于从根本上进行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放纵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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