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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它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集聚并配置资源。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府救助贫弱人群是政府自身职能的表现,属于社会财富的福利性分配,与慈善无关。
因此,慈善事业的本质是其“民间性”,由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来主导慈善事业,也许在培育社会成员人文精神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究其实质,必须回归民间,才有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公民的人文关爱精神已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人们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社会的各种慈善事业中来,各个城市的慈善机构建设已初具规模,有些城市还逐渐发展地方特色慈善捐赠模式,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功不可没。
例如,在1998年抗洪救灾中,中央财政所拨抗洪救济款为41亿元左右,而社会各界捐助的慈善款项却高达72.9亿元;希望工程实施14年来,已累计募集捐款22亿多元,共资助250多万名贫困生完成学业;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到40多亿元。通过慈善救助,大量灾民和贫困人群解了燃眉之急,对于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是绝境的家庭来说,慈善救助无疑给了他们莫大的支持。慈善事业促进了社会秩序稳定,收到正人心、淳风俗的良好效应。
然而,因为公私不分、管理不透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频频出现贪腐、挤占挪用善款、浪费慈善资源等种种问题,不仅极大伤害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还造成公众慈
善捐赠款额总量急剧萎缩的严重后果。
中国犹在起步阶段的慈善事业,亟待从困境中突围。慈善事业运营告别制度依赖
发展实践表明,慈善事业的发展动力源于政府与民间力量的互动,与政治力量的绝对强势相比较,建立于道德之上的慈善事业自身是脆弱的,很容易受到干扰与破坏,但慈善事业恰恰又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试金石,社会道德水平滑坡,受损的不仅仅是慈善事业。政府慈善事业的发展,考量的不仅仅是政府的执政能力,更是政府的运行状态与社会道德要求之间的差距。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化与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制度来规范各种社会活动成为时代要求,但制度本身的静态性与社会变动的快速性之间的矛盾,使慈善事业面临着运营制度刚性化的困境,特别是政府主导下的慈善事业,其制度变化速度与社会变化速度总会有差距。政府慈善机构的发展规模总是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数量上,同时面临人员相对较多、管理效率相对较低等问题,仅仅依靠制度甚至过分依赖制度,往往会造成监管黑洞,某种程度说,制度可能反而成为特定人群的营私外衣。
慈善事业允许适度政治干预
从历史上看,当统治比较注重民生、比较体现公平正义之时,政治干预会使慈善事业得以快速发展,北宋时期慈善事业的发达就是证明;但假如情况与此相反,则可能影响慈善事业的正常延续,特别是政治力量过于强势,不仅可能抑制民间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而且可能会导致慈善事业的中断和破坏。在现代社会,社会精英不断被“制造”出来,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必然走向多元化,在各自激烈竞争的领域,社会精英一方面起到了独特作用,另一方面必须面对社会快速变化的要求,不仅他们的慈善意识会受到主流政治发展的影响,而且他们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程度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如何以适度的政治干预面对慈善主体的多元化现状,并充分挖掘民间慈善资源,成为中国社会走向现代的一个现实课题。
慈善事业要改变现有慈善价值观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大量的慈善行为规范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律和政策进行框定,缺乏现代慈善价值观的支撑,慈善事业发展难以形成良性的内部驱动机制。因此,将现代慈善价值观更深、更广地渗入公众意识之中,是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培育现代慈善价值观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启动媒体的引导力量。在慈善事业宣传过程中,要避免对于个人慈善行为的过分渲染,而要侧重于对慈善事业社会化和组织化的工作进行倡导。
让慈善组织机构回归民间
“政慈分开”和“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政府要引导、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进人目前政府和企业都不适宜介入或效率较低的领域。政府应逐步将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国家应给予可能的支持,如划拨部分社会福利基金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救助,壮大慈善事业力量,增强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功能的实力。在这一前提下,政府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因我国转型期而出现的诸如慈善组织性质杂乱、职能混合或交叉等现象和问题。此外,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汲取先行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要逐步实现组织化、民间化、自治化、志愿化等取向。在减政放权的同时,政府通过指导和协调,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慈善组织活动的盲目性,提高其服务社会的效率。
把慈善真正纳入法律轨道
慈善事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还必须为其构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具体说,要加快建立包括机构运作、自律与他律制度,以及从业人员的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福利等等相关制度,实现依法行善,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地位,增强对仁人志士投人慈善事业的吸引力。同时,开征遗产税,鼓励遗产继承人捐赠遗产,并对购买特殊高档奢侈品开征特种税。
法律监督是支持、发展、培育社会捐赠事业的载体——慈善组织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慈善立法的层次都比较低,还没有制定出用于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造成了包括对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慈善事业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慈善事业税收优惠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规范。把慈善事业真正纳入法律轨道,使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救助项目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中国慈善事业走出困境的核心基点。
责任编辑/张弦
因此,慈善事业的本质是其“民间性”,由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来主导慈善事业,也许在培育社会成员人文精神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究其实质,必须回归民间,才有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来看,我国公民的人文关爱精神已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人们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社会的各种慈善事业中来,各个城市的慈善机构建设已初具规模,有些城市还逐渐发展地方特色慈善捐赠模式,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功不可没。
例如,在1998年抗洪救灾中,中央财政所拨抗洪救济款为41亿元左右,而社会各界捐助的慈善款项却高达72.9亿元;希望工程实施14年来,已累计募集捐款22亿多元,共资助250多万名贫困生完成学业;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到40多亿元。通过慈善救助,大量灾民和贫困人群解了燃眉之急,对于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是绝境的家庭来说,慈善救助无疑给了他们莫大的支持。慈善事业促进了社会秩序稳定,收到正人心、淳风俗的良好效应。
然而,因为公私不分、管理不透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频频出现贪腐、挤占挪用善款、浪费慈善资源等种种问题,不仅极大伤害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还造成公众慈
善捐赠款额总量急剧萎缩的严重后果。
中国犹在起步阶段的慈善事业,亟待从困境中突围。慈善事业运营告别制度依赖
发展实践表明,慈善事业的发展动力源于政府与民间力量的互动,与政治力量的绝对强势相比较,建立于道德之上的慈善事业自身是脆弱的,很容易受到干扰与破坏,但慈善事业恰恰又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试金石,社会道德水平滑坡,受损的不仅仅是慈善事业。政府慈善事业的发展,考量的不仅仅是政府的执政能力,更是政府的运行状态与社会道德要求之间的差距。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化与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制度来规范各种社会活动成为时代要求,但制度本身的静态性与社会变动的快速性之间的矛盾,使慈善事业面临着运营制度刚性化的困境,特别是政府主导下的慈善事业,其制度变化速度与社会变化速度总会有差距。政府慈善机构的发展规模总是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数量上,同时面临人员相对较多、管理效率相对较低等问题,仅仅依靠制度甚至过分依赖制度,往往会造成监管黑洞,某种程度说,制度可能反而成为特定人群的营私外衣。
慈善事业允许适度政治干预
从历史上看,当统治比较注重民生、比较体现公平正义之时,政治干预会使慈善事业得以快速发展,北宋时期慈善事业的发达就是证明;但假如情况与此相反,则可能影响慈善事业的正常延续,特别是政治力量过于强势,不仅可能抑制民间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而且可能会导致慈善事业的中断和破坏。在现代社会,社会精英不断被“制造”出来,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必然走向多元化,在各自激烈竞争的领域,社会精英一方面起到了独特作用,另一方面必须面对社会快速变化的要求,不仅他们的慈善意识会受到主流政治发展的影响,而且他们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程度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如何以适度的政治干预面对慈善主体的多元化现状,并充分挖掘民间慈善资源,成为中国社会走向现代的一个现实课题。
慈善事业要改变现有慈善价值观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大量的慈善行为规范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律和政策进行框定,缺乏现代慈善价值观的支撑,慈善事业发展难以形成良性的内部驱动机制。因此,将现代慈善价值观更深、更广地渗入公众意识之中,是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培育现代慈善价值观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启动媒体的引导力量。在慈善事业宣传过程中,要避免对于个人慈善行为的过分渲染,而要侧重于对慈善事业社会化和组织化的工作进行倡导。
让慈善组织机构回归民间
“政慈分开”和“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政府要引导、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进人目前政府和企业都不适宜介入或效率较低的领域。政府应逐步将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国家应给予可能的支持,如划拨部分社会福利基金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救助,壮大慈善事业力量,增强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功能的实力。在这一前提下,政府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因我国转型期而出现的诸如慈善组织性质杂乱、职能混合或交叉等现象和问题。此外,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汲取先行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要逐步实现组织化、民间化、自治化、志愿化等取向。在减政放权的同时,政府通过指导和协调,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慈善组织活动的盲目性,提高其服务社会的效率。
把慈善真正纳入法律轨道
慈善事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还必须为其构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具体说,要加快建立包括机构运作、自律与他律制度,以及从业人员的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福利等等相关制度,实现依法行善,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地位,增强对仁人志士投人慈善事业的吸引力。同时,开征遗产税,鼓励遗产继承人捐赠遗产,并对购买特殊高档奢侈品开征特种税。
法律监督是支持、发展、培育社会捐赠事业的载体——慈善组织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慈善立法的层次都比较低,还没有制定出用于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造成了包括对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慈善事业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慈善事业税收优惠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规范。把慈善事业真正纳入法律轨道,使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救助项目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中国慈善事业走出困境的核心基点。
责任编辑/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