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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动产能否先占取得,这不仅是制度解释问题,更具有制度构建意义。中国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就所有人不明的、无人认领的、无继承人的无主财产等归属问题皆做出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引发理论界争议不断。不论从立法抑或实践层面而言,既然先占取得在我国以社会习·顷的方式获得了国家的默许,立法应肯认发现人、拾得人有条件地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与此同时,亦应将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明定禁止先占的动产以及无人承受的动产遗产排除在先占行列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