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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居间以及与之关联的共同原因性问题是"指导案例1号"的一处理论关键,或因理论准备不足,其裁判论证虽触及这一重点却终又错过,给未来研究提出了挑战。应借鉴比较法上成熟的判例学说,分别考察多人报告、媒介或报告和媒介杂糅时,多人居间行为之共同原因性的认定及其相互影响;明了"先知"在不同情形下对中断原因性的不同意义;明了一次报酬(分割)支付义务和多次支付义务的配置标准;把握保留委托人决定自由与维护居间人利益的衡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