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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制中,价值取向有一定的偏差,重在"先发展,再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缺失。实践证明,鼓励与监管并重才能取得政策的正效应。政府部门作为当然的监管主体存在行政效率和权力适度的问题,适当发挥第三部门的监管作用,既可以延伸政府的监管职能,又可以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