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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行为体在健康权的实现上理应承担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应以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和第三者效力理论为基础,且应以国际法、宪法、普通法和司法判例上的法律为依据。国家始终是保障健康权的基础和首要的主体,其义务中包括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义务的监管。国家是实现人权义务的基本主体,国家负有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义务的监管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