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社会认同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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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满足社会群体住房需求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认同的缺失。本文从社会认同的理论视角出发,以长春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认同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认同体系建构的相关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关 键 词:保障性住房建设;社会认同;社会认同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053-04
  收稿日期:2011-11-28
  作者简介:高业铭(1969—),男,吉林榆树人,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从无到有,从不足到加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长春市作为我国率先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市之一,在满足社会群体住房需要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春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满足“居者有其屋”的过程中,成绩不容否认,但也面临着社会认同的缺失问题。本文以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社会认同缺失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构保障性住房社会认同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社会认同的理论视角和社会意义
  社会认同理论是泰费尔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在群体行为研究中不断发展起来的。泰费尔随即又提出自我归类理论,进一步完善了社会认同理论。1978年,泰费尔将社会认同定义为:“个体认识他(或她)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1]我国台湾地区心理学家张春兴认为,社会认同是“个人的行为思想与社会规范或社会期待趋于一致”;[2]王春光则将社会认同视为“对自我特性的一致性认可、对周围社会的信任和归属、对有关权威和权力的遵从等等”;[3]赵志裕等认为,社会认同是“个人借自己在某群体的成员资格而将自己与他人区分开来,并将该群体内典型成员的特征加诸自己身上,以使自己的特性等同于群体内典型成员特性”[4]的过程。贾林祥在《社会认同:和谐社会构建的社会心理保障》中指出:社会认同是个体能够认识到自身在所处群体中的资格与地位,并能体会到这种资格与地位在价值与情感上的重要性,它是个体对自属于某个群体的认知以及同群体成员身份联系在一起的以正面和负面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观。
  从以上诸多学者对社会认同的理解可以看出,社会认同是群体成员对自身所处群体中的资格与地位进行比较、分类和区分的结果。个体在社会中将自己归属于某个群体,并对此群体表示认同,给予积极的评价,用自己的价值观或行为标准来评判其他群体和个人。勒温提出了关于社会认同的“场”论,认为群体及周围环境所共同构成的社会空间,每个社会群体都处在一个“场”中。对于群体成员来说,真正有意义的环境是他们所能感知到的,即所谓的“情境定义”,其社会意义是由群体成员以他们对自己行动语境的感知与经验为基础而积极构建的。[5]所以,在考察社会认同时,要把群体及其个体放到社会情境中去。个体的社会认同,既是对“个体身份”的认同,也是对“社会身份”的认同。社会认同包含了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两个层面的含义,即个体在给予自己高度评价的同时也期待获得社会的认可,在拥有自己个性的同时也希望享有社会的普适价值。所以,必要的社会认同可以凝聚人心、化解冲突,为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心理保障。
  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满足了社会群体的需要,这样,群体及群体中的个人无形地被归属到保障性住房的“场”中。目前,融资困难、建设质量和后续政策的落实等问题影响着社会群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认同程度。无论是需求群体还是其他社会群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认同度都存在缺失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成绩、发展现状及预期目标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通常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也包括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长春市在廉租住房、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十一五”期间,长春市市财政共投入8.3亿元,提供土地111.26公顷(不含棚户区改造用地),建设了各类保障性住房30419套,共计155.46万平方米。其中: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3724套、18.97万平方米;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14026套、68.92万平方米;棚改配建廉租房8050套、39.6万平方米;农林水租住房81套、0.4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538套、27.56万平方米。[6]长春市廉租房小区遍布各区,较为分散,主要沿环城路带分布。由于土地紧张,导致长春市的保障性住房大部分分布在郊区。选址比较偏僻,距离市中心较远。长春市经济适用房小区于2008年开始建设,截止到2010年12月共建设四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分别是:基隆小区、远达小区、团山小区和皓月小区。2005年长春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划定各类棚户区108块,重点改造的棚户区33片,历时四年,建成棚改回迁小区86个,13.7万户、48万城市居民永远告别了低矮、破旧,脏乱的棚户区,住进了宽敞明亮、配套设施齐全、自然环境优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新小区。2010年,长春市的棚户区改造获得了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长春市再建设保障性住房30000套,目标是覆盖率达35%,以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从总体来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较早,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长足性进展。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具有巨大的作用。任鹏充和任芃兴在《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中认为保障性住房有诸多功能:保障对象是全部或绝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而非小部分家庭;价格标准是中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价格,而非仅仅比市场价低;保障时间应该是长期且可持续的,而非短暂行为;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而非投资保值功能;保障性住房要功能齐全,实用、安全和节能。虽然保障性住房建设作用巨大,但影响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的因素还很多,尚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缺乏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资金投入不足、融资困难以及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等。
  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对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住房问题是社会认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泰费尔认为社会认同的追求是群体间冲突和歧视的根源所在,即对属于某群体的意识会强烈地影响着我们的知觉、态度和行为。[8]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社会认同来自于需求者群体和需求者之外的社会群体。这两大群体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各自以自己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来对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因而导致了在社会认同方面的缺失。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认同危机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长远的规划。首先,保障性住房的选址缺乏长远规划。目前,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选址多为郊区环城地带,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市民出行困难。其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住房标准达不到要求。新建的小区由于资金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居民生活配套设施不齐全。许多住房达不到应有的标准,仅仅停留在“能住”的层面,设计标准较低,没有考虑或是很少考虑居住主体的舒适度和房子的实用性。有些保障性住房的自然通风和日照不好,降低了居住者的生活质量;最后,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缩水。由于监管不力、利益诱惑等,建设者偷工减料,忽视质量安全,使得保障性住房夏季漏水,冬季室温达不到标准。这些问题导致了住房需求者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危机。一方面,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者对自己目前的状态不满;另一方面,认为社会对自己的需求不予重视,由此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第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足,融资路径单一。资金不足和融资路径单一是目前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长春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而长春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十分有限。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利润有限,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不足,导致了资金很难筹集。尽管现在吉林省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收益按不低于20%的标准分配给保障性住房,但资金问题依然是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因素。
  第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虽然采取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在实际的分配环节依然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缺陷,因而经常出现“骗租”、“骗购”的现象。由于收入监督系统不健全,审核居民的收入十分困难,因此,缺乏有效的统计和监管机制是我国目前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制的最大障碍之一。[9]根据长春市有关部门的调查,2008年至2010年长春市重复分配廉租房33套,为民政部门低保信息系统中不存在的家庭分配廉租房157套,应退未退廉租房94套,有92户在工商部门注册个体企业的家庭被列为实物配租对象,有296户拥有私家车辆的家庭被列为实物配租对象等,这导致了一部分不应该得到保障性住房者却得到保障性住房,而有些应该得到住房者却没得到的后果。另外,一些政策性条款模糊或不健全,导致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遇到了很大困难。如保障性住房的拥有者可以随意将自己的房子出租,有的直接到市场上进行交易,有的将房屋转让给子女、好友等。
  第四,保障性住房存在“边缘化”问题。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齐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无形中把这些享有保障性住房的人贴上了“低收入标签”,这不仅不利于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而且导致了社会认同危机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五,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存在问题。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保障性住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建设成本较低、利润较低,建设过程中要求不严格,因而房屋质量很难保证。保障性住房本身的流动性导致房屋居住者不关心房屋的质量,往往会对住房造成损害,政府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维修保护。另外,由于小区居民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对小区的认同度不高,不注意保护小区的环境、公共设施。政府承担着小区的一切管理费用,也给政府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社会认同体系的建构
  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普遍社会认同度不高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和力度。社会认同体系的建构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政府和社会包括低收入家庭都会积极参与到保障性住房这项民生工程中来。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个“场”,不仅需要政府参与,更需要社会的配合,换言之,让低收入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拥有自己个性价值的同时也希望享有社会的普适价值。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社会认同体系的建构:
  第一,科学规划,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长春市未来的发展,综合考虑产业布局、人口状况、住宅布局、就业与居住的均衡发展等因素,合理规划,从而使保障性住房获得社会的认可。
  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者的需求,如果只重视房屋建设而忽略了消费者对周围生活环境的重视以及所受到的影响,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社区配套设施不健全,将造成住户的生活不便,影响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因此,小区周围需要考虑绿化及文化活动场所。同时,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建设质量和水平。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要抓好施工质量,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成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健全法律体系,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和质量监督纳入法律规范,使其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
  第二,建立多元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参与。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但政府财政压力巨大,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缓慢,影响了社会需求。因此,建立多元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其他主体参与建设必不可少。在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过程中,应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实行综合专业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培育多元化的融资主体,采取多样性的融资方式,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长春市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来,在某些方面对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从而提高社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认同度。
  第三,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满足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需要健全现有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建立严格的收入考评制度,应当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在退出过程中,引入利益传导机制,增强信息识别能力,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实行上下双向监督模式。建立监督机制并增强惩戒力,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供养、社会保险)、民政、房地产(个人产权)、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做到信息公开、严格公正,保证社会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认同。
  第四,政府加强后续管理,承担起维护居住者权益的责任。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主体是低收入群体,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做好小区规划,尽量避免大面积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保证住房建设标准,防止以房屋来体现地位的高低。为了保证其正常生活,政府在后期的小区管理方面要承担主要责任。首先,要切实减轻保障性住房居民的负担,适当免除基础物业管理费,所需的费用从社区物业经营房中提取;其次,房管部门要大力推动保障性小区的业主召开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维护社区及业主的权益;最后,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全面推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
  总之,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在保证社会群体正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吉登斯认为“住房是一种强有力的象征,它标志着地位、它提供安全感、它与总体生活状况的提高紧密相连。”[10]因此,只有不断提高社会认同程度,保证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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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培林,覃方明.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第一辑)[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谭敬胜.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趋势与总体构想[Z].市政协十一届十九次常委会议材料,2011.
  [7]李诚固.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研究[Z].市政协十一届十九次常委会议材料,2011.
  [9]王仲彦,申玲.保障性住房市场公平分配研究[J].商业时代,2011,(13).
  [10]吉登斯.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高静)
  
  Lack and Construction of Social Identity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ffordable Housing of Changchun City
  Gao Yeming
  Abstract:Government-led construc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to meet the housing needs of social groups in the process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but also faces the loss of social identity.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identity theory to Changchun City,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ffordable housing for the study,analyzed the impa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 social identity factors,and on this basis,proposed a system of social identity construction recommendations,with a vie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
  Key words:construc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social identity;missing;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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