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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约定脱密措施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了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两条措施,一是脱密措施,即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