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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妇女部·婚书卷》第十章第四节记载了一起财产纠纷及解决方案:一个男子在和他的3个妻子的婚书中分别许诺:若婚姻终止,大老婆可获得100块金币,二老婆可获得200块金币,小老婆可获得300块金币。可当他死后,人们清算其遗产时,发现其遗产在300块金币以内。于是拉比们(犹太教教士,主持犹太教集会的主要神职人员)制定了一个遗产分配方案(以下称“拉比遗产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其遗产若为100块金币,则平均分配,其遗产若为200块金币,则大老婆、二老婆、小老婆,依次分50块、75块、75块;其遗产若为300块金币,则大老婆、二老婆、小老婆,依次分50块、100块、150块金币。
这一分配方案与婚书中遗产许诺数值的比例存在很大差距。可这一分配方案来自犹太教中仅次于《圣经》的口传律法汇编《塔木德》(主体部分成书于公元2世纪~6世纪),因此千百年来颇受关注。
这一分配方案至少有两大特点。
其一,当资产极其有限时,能有效地保护所属人员的生存权。在上述分配方案中,当遗产只能供妻子们养家糊口的时候,遗产按“平均分配”或接近“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具体地说,若100块金币只能供3个妻子及其家人生存需要时,那么只有平均分配,而不是按她们的丈夫承诺数值的比例分配,大老婆的生存才不会受到威胁。
其二,当资产比较充裕时,就让超出或远远超出所属人员生存需要的那一部分资产相对集中。这样分配的好处是,能为实现较大规模的再生产提供经济基础。
更值得一提的是,该分配方案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强制性方案,它也具有科学性的一面。根据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奥曼与另一位科学家在1985年发表的论文提出的原理,该分配方案的科学性在于其体现了“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暂不涉及无争议部分”的分配原则。
在上述分配方案中,当遗产为100块金币时,3位妻子都有权要求获得全部遗产,即该遗产不存在无争议部分,因此平分。当遗产为200块金币时,大老婆对其中的100块没有获取权,即对这100块无争议,在按“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暂不涉及无争议部分”的原则进行分配时,若存在“无争议部分”,就要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个成员,然后将其余成员看做一个集团,于是二老婆、小老婆俩人成为“一个集团”,先得到这100块。又由于这两个人在第一次分配时是被作为“一个集团”看待的,因此在分配所剩100块时,仍然将其作为“一个集团”看待,故大老婆分得50块,二人集团又一同获得50块。这样,二老婆、小老婆共获150块。由于她们俩都有单独获得这150块的要求权(即有争议),故平分,各得75块。当遗产为300块金币时,按照“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个,然后将其余的看做一个集团”的分配方法,则二老婆、小老婆仍为“一个集团”,由于大老婆对其中的200块没有要求权,所以二老婆、小老婆先获得200块。对所剩100块,大老婆与另外二人集团都有全部要求权,故平分。这样,大老婆获得50块,二人集团获得250块。对这250块,二老婆有50块没有要求权,故小老婆先获得50块。其余200块由二老婆、小老婆平分,各得100块,其结果是3人分别获得50块、100块、150块。
看了这个分配方案,笔者不得不叹服犹太民族的伟大智慧。感叹之余,笔者不禁反思:我们的教育管理者是否能如此深刻地透视经济分配的内核、设计经济分配方案呢?
据笔者所知,至今仍有一些教育管理者为了提升所谓的“刺激强度”,将学校本来就不高的福利待遇,部分地甚至全部地取消,将其作为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的“教育质量评价奖”的资金。更有甚者,还有一些管理者建议将教师工资的一部分扣下来,也加入到这类奖金中去。
众所周知,教师、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本来就不高,他们靠工资与学校的一点福利待遇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从“拉比遗产分配方案”的角度看,这属于“资产极其有限”的类型。因此,学校管理者不仅应绝对保证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而且应该坚持全体教师福利待遇的平等性。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全体教师及其家庭运转的基本需要,保障全体教师无后顾之忧,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另外,了解“拉比遗产分配方案”后,我们应深入思考的问题是:当资金相对充裕时,我们应如何遵循公平、可接受、实现最大限度激励等管理原则,从全局着眼,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学校的经济分配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拉比遗产分配方案”的一些原则和做法。比如:先确定一个有无争议的区别值(特别是其中的底线要求),将有争议与无争议部分作一个区分;按“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暂不涉及无争议部分”的原则进行分配;若存在“无争议部分”,则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个成员,然后将其余成员看做一个集团;在对有争议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时,又要把其中的无争议部分作出剔除,然后对其余部分进行平分。
总之,学校在思考与设计内部的经济分配方案时,可借鉴“拉比遗产分配方案”的思路,在确保全体教师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设计学校的长远规划。
(编辑 许丽艳)
这一分配方案与婚书中遗产许诺数值的比例存在很大差距。可这一分配方案来自犹太教中仅次于《圣经》的口传律法汇编《塔木德》(主体部分成书于公元2世纪~6世纪),因此千百年来颇受关注。
这一分配方案至少有两大特点。
其一,当资产极其有限时,能有效地保护所属人员的生存权。在上述分配方案中,当遗产只能供妻子们养家糊口的时候,遗产按“平均分配”或接近“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具体地说,若100块金币只能供3个妻子及其家人生存需要时,那么只有平均分配,而不是按她们的丈夫承诺数值的比例分配,大老婆的生存才不会受到威胁。
其二,当资产比较充裕时,就让超出或远远超出所属人员生存需要的那一部分资产相对集中。这样分配的好处是,能为实现较大规模的再生产提供经济基础。
更值得一提的是,该分配方案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强制性方案,它也具有科学性的一面。根据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奥曼与另一位科学家在1985年发表的论文提出的原理,该分配方案的科学性在于其体现了“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暂不涉及无争议部分”的分配原则。
在上述分配方案中,当遗产为100块金币时,3位妻子都有权要求获得全部遗产,即该遗产不存在无争议部分,因此平分。当遗产为200块金币时,大老婆对其中的100块没有获取权,即对这100块无争议,在按“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暂不涉及无争议部分”的原则进行分配时,若存在“无争议部分”,就要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个成员,然后将其余成员看做一个集团,于是二老婆、小老婆俩人成为“一个集团”,先得到这100块。又由于这两个人在第一次分配时是被作为“一个集团”看待的,因此在分配所剩100块时,仍然将其作为“一个集团”看待,故大老婆分得50块,二人集团又一同获得50块。这样,二老婆、小老婆共获150块。由于她们俩都有单独获得这150块的要求权(即有争议),故平分,各得75块。当遗产为300块金币时,按照“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个,然后将其余的看做一个集团”的分配方法,则二老婆、小老婆仍为“一个集团”,由于大老婆对其中的200块没有要求权,所以二老婆、小老婆先获得200块。对所剩100块,大老婆与另外二人集团都有全部要求权,故平分。这样,大老婆获得50块,二人集团获得250块。对这250块,二老婆有50块没有要求权,故小老婆先获得50块。其余200块由二老婆、小老婆平分,各得100块,其结果是3人分别获得50块、100块、150块。
看了这个分配方案,笔者不得不叹服犹太民族的伟大智慧。感叹之余,笔者不禁反思:我们的教育管理者是否能如此深刻地透视经济分配的内核、设计经济分配方案呢?
据笔者所知,至今仍有一些教育管理者为了提升所谓的“刺激强度”,将学校本来就不高的福利待遇,部分地甚至全部地取消,将其作为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的“教育质量评价奖”的资金。更有甚者,还有一些管理者建议将教师工资的一部分扣下来,也加入到这类奖金中去。
众所周知,教师、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本来就不高,他们靠工资与学校的一点福利待遇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从“拉比遗产分配方案”的角度看,这属于“资产极其有限”的类型。因此,学校管理者不仅应绝对保证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而且应该坚持全体教师福利待遇的平等性。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全体教师及其家庭运转的基本需要,保障全体教师无后顾之忧,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另外,了解“拉比遗产分配方案”后,我们应深入思考的问题是:当资金相对充裕时,我们应如何遵循公平、可接受、实现最大限度激励等管理原则,从全局着眼,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学校的经济分配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拉比遗产分配方案”的一些原则和做法。比如:先确定一个有无争议的区别值(特别是其中的底线要求),将有争议与无争议部分作一个区分;按“只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暂不涉及无争议部分”的原则进行分配;若存在“无争议部分”,则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个成员,然后将其余成员看做一个集团;在对有争议部分进行分配核算时,又要把其中的无争议部分作出剔除,然后对其余部分进行平分。
总之,学校在思考与设计内部的经济分配方案时,可借鉴“拉比遗产分配方案”的思路,在确保全体教师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设计学校的长远规划。
(编辑 许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