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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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教职〔2007〕14号
  (2007年9月10日)
  
  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专学校:
  为缓解中等职业学校师资数量不足和专业课程教师紧缺问题,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至2010年期间,设立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1000个,每年由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专款,每个岗位每年按15000元标准发放津贴。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由中等职业学校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有实践经验的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云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实施方案(试行)》,现将启动“实施方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实施方案(试行)》自2007年8月启动。按照现行教育学制规律,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学年,今后几年以此类推。
  
  二、请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专学校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按分配名额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学校报名、初审和申报工作,每年于7月底前将“特聘教师”汇总表、报名表和审批表,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定。
  
  三、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劳保厅和省财政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实施方案
  (试 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49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特制定《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实施方案(试行)》。
  
  一、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主要内涵
  为适应云南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逐步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和专业课程教师紧缺问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至2010年4年期间,设立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1000个,即每年总量在1000个年岗位以内。每年由省级财政安排专款1500万元,每个岗位每年按15000元标准发放津贴。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由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任教。
  
  二、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的意义
  设立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岗位,是云南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数量和缓解专业课程教师紧缺的一个有效途径,有利于职业学校依据市场需求及变化设置专业和改造专业;有利于职业学校强化实践技能教学和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有利于职业学校增强办学实力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校企结合,培养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专门技术人才;有利于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与创新。
  
  三、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范围界定
  (一)聘请学校范围:云南中等职业学校特指现行举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技工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属于本方案聘请范围。
  (二)聘请人员范围:聘请“特聘教师”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聘请,特殊专业确实需要跨省聘请的可以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劳保厅审批,但总量不超过聘请名额的10%。聘请“特聘教师”可以从各行业在职人员中聘请;也可以从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高中级技术人员、技师、技工等能工巧匠中聘请;还可以从社会各界退休的科技人员、教师等相关人员中聘请。聘请人员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聘请专业范围:本方案“特聘教师”限定在中等职业学校紧缺的专业技术课程范围,特别是国家和云南省紧缺人才相关专业课程教师,包括专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根据目前学校专业教学需求实际和“特聘教师”岗位限量,文化课程(含外语类)教师不列为聘请专业范围。
  
  四、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任职条件及时限计算
  “特聘教师”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教育事业,奉公守法,为人师表;学识丰富,技能精湛,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
  “特聘教师”岗位时限按下列方法计算:一个岗位等于一个年岗位,每个年岗位时限为一学年,每学年为两个学期。聘请教师具体时限由聘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聘期,一般以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为宜。聘期可以是一学年或者是一学期。
  每个年岗位可以由一人承担,也可以由几人同时承担或分段承担,几人承担一个年岗位的时限不得超一个年岗位总时限。聘期满后还需要继续聘请的,再按程序重新办理聘请手续。
  
  五、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名额分配
  根据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特聘教师”名额总量,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名额分配按照在校生规模比例和办学实际分配到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2008学年名额分配见附表。今后根据办学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名额分配。其中,各州市县“特聘教师”岗位名额,由各州市教育局根据岗位名额和办学实际再次分配到所辖中职学校;省属中专学校岗位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到学校;技工学校“特聘教师”岗位名额由省劳保厅分配到技工学校。
  
  六、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聘请程序
  聘请“特聘教师”程序按公告、报名、申请、初审、评审、认定、签约、聘请八个程序进行,具体方式如下:
  (一)公告。云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劳保厅向全省各地发出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通知。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通知向所辖中职学校转发通知。
  (二)报名。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按下列两种形式报名:一是学校推荐,本人同意,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报名表》;二是本人自荐,由本人到当地或异地中等职业学校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报名表》。
  (三)申请。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特聘教师”名额分配数量,在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后,向初审部门提出拟聘请人员申请,同时提交《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报名表》(几人承担一个年岗位的需作说明,并一人一表)。其中:州市县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向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省属中专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技工学校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提出申请)。
  (四)初审。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初审。其中:州市教育局对所辖地区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的申请进行初审;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对省属普通中专学校的申请进行初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对技工学校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初审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的拟聘请人员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汇总表》,连同《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报名表》报送省教育厅汇总,其中《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汇总表》同时报省财政厅。
  (五)审评。云南省教育厅按专业大类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各地的申请和报名人员进行审评,签署专家意见。
  (六)认定。云南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初审情况和专家意见进行终审认定。认定后通知各地正式聘请教师。
  (七)签约。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终审认定意见,与聘请人员签订聘请合同(合同格式及内容要求由学校自定)。
  (八)聘请。各中等职业学校在与聘请人员签订合同后,正式聘请“特聘教师”到学校任教,并由聘请学校向“特聘教师”颁发聘书(格式及内容学校自定)。
  
  七、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管理工作由云南省教育厅、省劳保厅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具体事务由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州市县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由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省属中专学校聘请和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技工学校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具体事务由省劳保厅培训就业处负责。“特聘教师”的日常事务由聘请学校负责。
  
  八、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津贴发放
  (一)津贴用途。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津贴由省级财政安排专款,每个年岗位按15000元标准发放。每人每月津贴控制在1500元以内(含几人承担一个年岗位在内)。若按课时量发放津贴,由学校根据标准自行确定课时津贴。“特聘教师”津贴主要用于聘请教师教学津贴,突破岗位津贴标准的,由学校自行承担。
  (二)拨款程序。省教育厅每年根据“特聘教师”审批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需求报告,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教育厅“特聘教师”聘请情况报告及上年经费结转情况,与省教育厅联文下达经费。各州市县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的经费下拨到州市财政局,由州市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确认的聘用计划下达经费到学校。省属中专学校经费由省财政厅下拨到省教育厅,再分别下拨到学校;技工学校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再直接下达到有关技工学校。
  (三)津贴发放。各聘请学校收到经费后,直接与“特聘教师”办理津贴发放手续,签收“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津贴收据”。各学校按财务规定造册报初审部门汇总,再由省教育厅统一汇总全省“特聘教师”津贴发放情况后,报省财政厅。
  (四)经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经费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劳保厅共同负责。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劳保局和省属中专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每年向云南省教育厅提交一份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情况报告,全面报告本地区、本单位本学年“特聘教师”工作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汇总的全省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专项资金检查,教育部门和劳保部门要做好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特聘教师”津贴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和抵项,必须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张惟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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