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9年 6 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了科创板。尽管我国已经存在创业板、新三板等高科技板块,但科创板设立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它可以很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我国资本市场开启新的一扇大门。科创板即试点注册制度有关意见稿随之正式成立。通过对此次科创板改革分析可知,注册制是其中最大的亮点。因此,在科创注册制改革下做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尤为重要。
关键词:科创板 注册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式的结构,科创板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科创板放宽了发行上市条件,为嗷嗷待哺的科技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架起桥梁。科创板的成就尚有待时间来验证。监管机构任重道远,必须遵从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和游戏规则,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完全放任。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未雨绸缪,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首先阐述相关理论基础,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其次主要介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最后在前文相关分析基础之上进行结论总结,对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多元化提出相应的启示和建议,以期未来能有更好地发展。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与边界
(一)内涵
信息披露制度又可称之为公示制度与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自愿将自身财务变化以及经济状况等信息报告给证券监管部门,让投资人员对情况有足够了解。基于此,要想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诚信加以重视。伴随着近年来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的不断完善与推广,信息披露制度随之成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关利益者都可从中了解到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从而对该公司作出正确的判断与投资决策。
(二)边界
对于信息披露而言,信息披露的强制将带来诸多优势。主要可表现在:可通过设置较低的信息披露门槛,将劣质资源淘汰掉, 让证券市场的城市度得到提升。虽然这一做法带来的优势较为明显,但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强制要求往往会提高上市公司的合规成本,让交易双方的契约权受到限制。若上市公司把会影响到公司业绩的全部事项都披露在文件中,并做好详细解释,那么这不仅会造成公司最终成本提升,而且投资人员将面临大量的信息,让信息处理成本提升。因此,在保证证券市场基础诚信的情况下, 由公司自愿选择是否披露其他信息。除此之外,在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强制构建上,我们应以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保证投资决策与内容的相关性。
三、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
科创板聚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熟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和具有成熟商业模式的公司。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遵循“全面問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把好信息披露关。注册制的推行是此次科创板改革的一大创新点。因此,我们必须对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重视。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监督披露过程,保证尽可能给投资者呈现有效信息,同时严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地披露必要信息,不能存在重大遗漏隐瞒。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把关,同时承担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从实际角度出发可知,信息披露背后体现的是监管理念的区别。注册制度推行是否成功和具有正面效应,其关键都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是否完善。相对过去,当下的科创板信息披露规则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审核角度上,还是在披露内容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进步与创新。具体可体现在:首先信息披露针对性较强。 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科创改革的目的之一。 对此,在其他版块上,科创更注重发行人的市值、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发展前景这三个方面。 在公共性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科创板更是对行业信息以及核心技术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强调。除此之外,交易所还在信息披露量化指标以及披露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弹性制度安排。其次构建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双层责任体系。交易所对控股股东、董事以及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指出这类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中的第一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这类人员应严格按照法法律法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主动承担守门人职责。对于主板,科创板不仅第一次把控股股东单列为了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主体,而且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重大异常情况的监督。保荐机构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切实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与股票的交易情况,而且需要就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发表监督意见。
四、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在前文的背景条件下,为防止信息披露出现不良问题,提高披露效率,我们需给出具体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进行改善。我国当下的沪、深主板市场以及深交所的中小板市场仍是独立分散的,在选择一个市场上市之后,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将不会有转板的机会。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源于各版块市场定位没有做好相应的衔接以及制度存在缺位。而此次科创板改革则是实现证券市场分层的契机。要想实现多个板块彼此之间的高效衔接,就必须重视对市场制度的统一调整。虽然这一调整过程非常复杂,并非短时间内就能完成,但我们可现在科创板市场的内部通过分层逐一实现。首先,需要明确科创板的定位,也就是扶持有潜力的科技性创新企业。其次, 可为多样化企业设置多样化的入市门槛。可根据有关深刻规则从市值以及净利润等角度出发为上市设置一系列标准,或者是在科创企业内部通过两个层次的设置,为企业今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空间。 (二)重视信息披露制度链条的构建。此次科创板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使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首先,标准更加严格。更具有关规则对强制退市类型进行细化,并对细化的每一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程序变得更加严格,简化了退市環节,取消了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的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停止了上市,并且没在此设置专门的上市环节。最后,执行力度更严。科创板对退市制度进行特殊规定之后,若此时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与主营业务没有关系, 甚至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那么就可根据规定条件与程序启动退市。然而,行政监管之外的诉讼机制依旧存在缺位。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通常具有涉众性,由于信息披露违反等行为导致的个人投资数目较大,而且这些损失都难以弥补回来。再加上,现阶段的集团诉讼有效性仍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对此,管理机构可同国严格的事后管理与处罚措施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
(三)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从而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和选择。但是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仍较为侧重全面性,容易造成披露信息冗余。如果上市公司要将可能影响公司绩效的全部事项均在披露文件中一一列明并详作解释,那么不但公司的成本上升,也大大增加投资者处理信息的成本。而对投资者决策重要信息关注不足,缺乏针对行业指引信息披露的制度供给,信息披露规则还须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的信息披露虽然得到了不错的提升,但不可否认,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对此,可在根据我国发展实情的基础下,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先进的经验,提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陈邑早,陈艳,王圣媛.以科创板注册制为起点建设高质量信息披露制度[J].学习与实践,2019(04):35-42.
[2]任宸泽.注册制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探析[J].金融经济,2019(08):12-14.
[3]朱嘉诚.科创板视野下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进与退[J].财经法学,2019(03):148-160.
关键词:科创板 注册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式的结构,科创板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科创板放宽了发行上市条件,为嗷嗷待哺的科技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架起桥梁。科创板的成就尚有待时间来验证。监管机构任重道远,必须遵从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和游戏规则,既不能拔苗助长,又不能完全放任。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未雨绸缪,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首先阐述相关理论基础,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其次主要介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最后在前文相关分析基础之上进行结论总结,对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多元化提出相应的启示和建议,以期未来能有更好地发展。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与边界
(一)内涵
信息披露制度又可称之为公示制度与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自愿将自身财务变化以及经济状况等信息报告给证券监管部门,让投资人员对情况有足够了解。基于此,要想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诚信加以重视。伴随着近年来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的不断完善与推广,信息披露制度随之成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关利益者都可从中了解到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从而对该公司作出正确的判断与投资决策。
(二)边界
对于信息披露而言,信息披露的强制将带来诸多优势。主要可表现在:可通过设置较低的信息披露门槛,将劣质资源淘汰掉, 让证券市场的城市度得到提升。虽然这一做法带来的优势较为明显,但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强制要求往往会提高上市公司的合规成本,让交易双方的契约权受到限制。若上市公司把会影响到公司业绩的全部事项都披露在文件中,并做好详细解释,那么这不仅会造成公司最终成本提升,而且投资人员将面临大量的信息,让信息处理成本提升。因此,在保证证券市场基础诚信的情况下, 由公司自愿选择是否披露其他信息。除此之外,在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强制构建上,我们应以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为出发点,保证投资决策与内容的相关性。
三、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
科创板聚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熟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和具有成熟商业模式的公司。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遵循“全面問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把好信息披露关。注册制的推行是此次科创板改革的一大创新点。因此,我们必须对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重视。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监督披露过程,保证尽可能给投资者呈现有效信息,同时严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地披露必要信息,不能存在重大遗漏隐瞒。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把关,同时承担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从实际角度出发可知,信息披露背后体现的是监管理念的区别。注册制度推行是否成功和具有正面效应,其关键都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是否完善。相对过去,当下的科创板信息披露规则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审核角度上,还是在披露内容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进步与创新。具体可体现在:首先信息披露针对性较强。 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科创改革的目的之一。 对此,在其他版块上,科创更注重发行人的市值、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发展前景这三个方面。 在公共性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科创板更是对行业信息以及核心技术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强调。除此之外,交易所还在信息披露量化指标以及披露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弹性制度安排。其次构建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双层责任体系。交易所对控股股东、董事以及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指出这类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中的第一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这类人员应严格按照法法律法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主动承担守门人职责。对于主板,科创板不仅第一次把控股股东单列为了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主体,而且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重大异常情况的监督。保荐机构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切实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与股票的交易情况,而且需要就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发表监督意见。
四、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在前文的背景条件下,为防止信息披露出现不良问题,提高披露效率,我们需给出具体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进行改善。我国当下的沪、深主板市场以及深交所的中小板市场仍是独立分散的,在选择一个市场上市之后,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将不会有转板的机会。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源于各版块市场定位没有做好相应的衔接以及制度存在缺位。而此次科创板改革则是实现证券市场分层的契机。要想实现多个板块彼此之间的高效衔接,就必须重视对市场制度的统一调整。虽然这一调整过程非常复杂,并非短时间内就能完成,但我们可现在科创板市场的内部通过分层逐一实现。首先,需要明确科创板的定位,也就是扶持有潜力的科技性创新企业。其次, 可为多样化企业设置多样化的入市门槛。可根据有关深刻规则从市值以及净利润等角度出发为上市设置一系列标准,或者是在科创企业内部通过两个层次的设置,为企业今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空间。 (二)重视信息披露制度链条的构建。此次科创板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使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首先,标准更加严格。更具有关规则对强制退市类型进行细化,并对细化的每一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程序变得更加严格,简化了退市環节,取消了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的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停止了上市,并且没在此设置专门的上市环节。最后,执行力度更严。科创板对退市制度进行特殊规定之后,若此时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与主营业务没有关系, 甚至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那么就可根据规定条件与程序启动退市。然而,行政监管之外的诉讼机制依旧存在缺位。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通常具有涉众性,由于信息披露违反等行为导致的个人投资数目较大,而且这些损失都难以弥补回来。再加上,现阶段的集团诉讼有效性仍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对此,管理机构可同国严格的事后管理与处罚措施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
(三)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从而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和选择。但是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仍较为侧重全面性,容易造成披露信息冗余。如果上市公司要将可能影响公司绩效的全部事项均在披露文件中一一列明并详作解释,那么不但公司的成本上升,也大大增加投资者处理信息的成本。而对投资者决策重要信息关注不足,缺乏针对行业指引信息披露的制度供给,信息披露规则还须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的信息披露虽然得到了不错的提升,但不可否认,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对此,可在根据我国发展实情的基础下,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先进的经验,提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陈邑早,陈艳,王圣媛.以科创板注册制为起点建设高质量信息披露制度[J].学习与实践,2019(04):35-42.
[2]任宸泽.注册制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探析[J].金融经济,2019(08):12-14.
[3]朱嘉诚.科创板视野下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进与退[J].财经法学,2019(03):14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