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叶种植按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规划,并由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有计划的组织生产、调拨、销售及进出口,其中烟农自产的全部烟叶由所在地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烟叶。由此可见,加强烟叶收购期间专卖管理,维护良好的烟叶收购流通秩序,查处利用烟叶违法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是保证烟草专賣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烟农、烟草行业、国家利益的具体保证。因此不断研究查办违法案件的措施,找出面临的具体困难,这样才能很好的维护烟农利益、国家利益,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本文针对烟叶收购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办,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维护烟叶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
关键词:烟草专卖、查办措施、烟叶专卖违法
烟叶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所实施利用烟叶非法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查处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烟叶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为维护烟草专卖根本制度对违法相对人给予的惩罚。《烟草专卖法》第十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规定,对擅自收购烟叶、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做出具体处罚措施,由此可见,烟叶必须是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进行收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输。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由“一法一例三个令一解释”(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准运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组成并在逐步完善。但实际工作中,根据法律体系对烟叶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不少重点、难点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烟农、烟草行业、国家利益受损,本文针对烟叶收购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办,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
一、烟叶市场监管现状
(一)烟草专卖执法权限略显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检查违法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查阅、复制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资料。《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当前笔者所在地实际情况是,查处烟叶违法运输、非法仓储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单独检查权,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受到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限制。
(二)信息化分析收集情报意识不强。烟叶违法案件情报的主要来源有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来,当事人自述、执法人员主动发现,通过对笔者所在地一个产烟大县烟叶违法案件情报分析,举报投诉18起,上级交办2起,执法人员主动发现9起(其中8起靠联合其他执法检查卡点查获,1起从案件中发现查获),并且19起案件属于本地区烟农所为。由此可见,该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烟叶的情报来源中群众举报投诉占比高,主要是因为群众工作扎实,执法人员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分析发现的烟叶违法情报少之甚少。因此,可见执法人员在烟叶生产、运输环节利用大数据分析的能力还有所欠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出现了对利用生产环节合同签订、烟苗发放、减产丰产等数据以及收集分析违法相对人等信息的分析发现情报的方式产生抵触情绪,所以出现大数据分析运用不畅,导致情报信息来源集中在举报投诉和执法人员靠蹲点守候发现。
(三)协作机制运行中考核不严格。烟叶市场监管中,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打击烟叶违法收购、运输专项行动,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成立烟叶秩序维护小组参与专项行动,但烟叶秩序维护小组在行动中起到的作用仅为出镜,协助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作用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挥,甚至出现个别协作单位执法人员脱岗、离岗情况,并将自己单位的执法服装交由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由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着装后代为执法。由此可见,在协作制度、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协作单位执法人员存在较大随意性,依法行政存在较大风险。
二、烟叶违法案件查办措施的研究
(一)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全员专卖意识。烟叶从发展种植到收购及调拨销售,违法烟叶主要来源于烟农自产烟叶,因此加强生产经营人员(烟叶技术员、专卖执法人员、其他人员)规范经营教育尤显重要,通过生产经营人员向烟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引导烟农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从而搭建良好的烟叶市场秩序。县级烟草公司作为烟叶种植收购的实施主体,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首先应按照计划做好育苗、合同签订工作,其次按照计划、合同对烟农种植的烟叶进行全面收购。烟叶生产经营人员在日常生产经营指导过程中,要加强自身和烟农的思想教育,提高专卖意识,让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人员和烟农积极收集、传递涉烟违法案件线索。
(二)完善情报体系,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当前,烟叶情报体系主要包括集中执法检查、行政与刑事相衔接、重大问题协调会、专项行动等制度体系,但在情报搜集、分析利用方面的制度仍有不足,情报搜集是情报分析利用的基础,没有第一手的情报资料,更谈不上后期的分析利用,因此,除了建立日常制度体系外,还应及时建立情报搜集、分析利用方面的制度体系。
当前,专卖执法人员查处烟叶违法案件时,掌握的情报信息主要是历史违法案件的人事物信息,忽略了利用大数据分析烟叶生产经营中的情报信息,如育苗期间,是否收集烟种发放数量、具体育苗数量等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超行业管理规定育苗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通过自留种进行育苗;合同签订期间,是否参与或暗中监控合同签订以及收集相关合同签订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签订合同、预留烟田数量与合同签订数量不匹配等问题;烟苗移栽期间,是否收集烟苗发放数量、销毁数量、烟农移栽的具体数量等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烟苗管理是否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超出或少于合同约定数量发放烟苗、是否存在超合同指导数量移栽烟苗等问题;烟叶移栽后,是否收集烟叶生产相关情况、丰产时是否具体搜集了丰产的实际数据、减产时是否收集了减产原因及合同调整等数据;烟叶收购期间,是否收集烟农交售烟叶数据、烟叶收购站(点)的烟叶收购数据及进度等数据,同时还应当收集周边地区烟叶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判断是否存在有烟贩收购烟叶或将周边烟叶收购后流入等问题。对上述情况数据、问题综合分析,判断烟叶违法行为的高发群体,判断违法行为的高发区,有针对性的对高发群体、高发区域重点管控,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烟叶市场监管效率。
(三)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建立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制度、刑事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沟通机制、定期联系会制度、专项行动方案等规章制度,其中信息共享沟通机制,除了与公安、工商、交通等协作部门及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外,还应加强与周边地区、县(市)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周边地区烟叶市场状况,更深层次的搜集、掌握违法烟贩的活动情况;形成较为横向的、纵向的完善情报信息网络。
在建立协作机制中要明确制定并落实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才能有效提高烟叶市场监管效率,针对检查烟叶市场流通、仓储环节,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协作单位形成执法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时间、内容,解决执法受限的实际问题。其次要明确考核标准,针对执法人员、协作人员擅自脱岗、离岗等情况的,加强考核力度,确保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烟叶市场监管是关乎国家、民生的问题,并且烟叶产出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相对集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会经常遇见一些突发的重点、难点问题,但只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查找适当的方法处置,重点、难点将会被逐一解决,专卖管理体制将会更加规范、完善,烟农利益、国家利益更加巩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键词:烟草专卖、查办措施、烟叶专卖违法
烟叶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所实施利用烟叶非法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查处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烟叶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为维护烟草专卖根本制度对违法相对人给予的惩罚。《烟草专卖法》第十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规定,对擅自收购烟叶、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做出具体处罚措施,由此可见,烟叶必须是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进行收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输。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由“一法一例三个令一解释”(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准运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组成并在逐步完善。但实际工作中,根据法律体系对烟叶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不少重点、难点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烟农、烟草行业、国家利益受损,本文针对烟叶收购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办,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
一、烟叶市场监管现状
(一)烟草专卖执法权限略显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检查违法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查阅、复制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资料。《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当前笔者所在地实际情况是,查处烟叶违法运输、非法仓储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单独检查权,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受到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限制。
(二)信息化分析收集情报意识不强。烟叶违法案件情报的主要来源有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来,当事人自述、执法人员主动发现,通过对笔者所在地一个产烟大县烟叶违法案件情报分析,举报投诉18起,上级交办2起,执法人员主动发现9起(其中8起靠联合其他执法检查卡点查获,1起从案件中发现查获),并且19起案件属于本地区烟农所为。由此可见,该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烟叶的情报来源中群众举报投诉占比高,主要是因为群众工作扎实,执法人员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分析发现的烟叶违法情报少之甚少。因此,可见执法人员在烟叶生产、运输环节利用大数据分析的能力还有所欠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出现了对利用生产环节合同签订、烟苗发放、减产丰产等数据以及收集分析违法相对人等信息的分析发现情报的方式产生抵触情绪,所以出现大数据分析运用不畅,导致情报信息来源集中在举报投诉和执法人员靠蹲点守候发现。
(三)协作机制运行中考核不严格。烟叶市场监管中,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打击烟叶违法收购、运输专项行动,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成立烟叶秩序维护小组参与专项行动,但烟叶秩序维护小组在行动中起到的作用仅为出镜,协助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作用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挥,甚至出现个别协作单位执法人员脱岗、离岗情况,并将自己单位的执法服装交由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由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着装后代为执法。由此可见,在协作制度、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协作单位执法人员存在较大随意性,依法行政存在较大风险。
二、烟叶违法案件查办措施的研究
(一)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全员专卖意识。烟叶从发展种植到收购及调拨销售,违法烟叶主要来源于烟农自产烟叶,因此加强生产经营人员(烟叶技术员、专卖执法人员、其他人员)规范经营教育尤显重要,通过生产经营人员向烟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引导烟农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从而搭建良好的烟叶市场秩序。县级烟草公司作为烟叶种植收购的实施主体,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首先应按照计划做好育苗、合同签订工作,其次按照计划、合同对烟农种植的烟叶进行全面收购。烟叶生产经营人员在日常生产经营指导过程中,要加强自身和烟农的思想教育,提高专卖意识,让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人员和烟农积极收集、传递涉烟违法案件线索。
(二)完善情报体系,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当前,烟叶情报体系主要包括集中执法检查、行政与刑事相衔接、重大问题协调会、专项行动等制度体系,但在情报搜集、分析利用方面的制度仍有不足,情报搜集是情报分析利用的基础,没有第一手的情报资料,更谈不上后期的分析利用,因此,除了建立日常制度体系外,还应及时建立情报搜集、分析利用方面的制度体系。
当前,专卖执法人员查处烟叶违法案件时,掌握的情报信息主要是历史违法案件的人事物信息,忽略了利用大数据分析烟叶生产经营中的情报信息,如育苗期间,是否收集烟种发放数量、具体育苗数量等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超行业管理规定育苗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通过自留种进行育苗;合同签订期间,是否参与或暗中监控合同签订以及收集相关合同签订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签订合同、预留烟田数量与合同签订数量不匹配等问题;烟苗移栽期间,是否收集烟苗发放数量、销毁数量、烟农移栽的具体数量等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烟苗管理是否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超出或少于合同约定数量发放烟苗、是否存在超合同指导数量移栽烟苗等问题;烟叶移栽后,是否收集烟叶生产相关情况、丰产时是否具体搜集了丰产的实际数据、减产时是否收集了减产原因及合同调整等数据;烟叶收购期间,是否收集烟农交售烟叶数据、烟叶收购站(点)的烟叶收购数据及进度等数据,同时还应当收集周边地区烟叶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判断是否存在有烟贩收购烟叶或将周边烟叶收购后流入等问题。对上述情况数据、问题综合分析,判断烟叶违法行为的高发群体,判断违法行为的高发区,有针对性的对高发群体、高发区域重点管控,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烟叶市场监管效率。
(三)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建立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制度、刑事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沟通机制、定期联系会制度、专项行动方案等规章制度,其中信息共享沟通机制,除了与公安、工商、交通等协作部门及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外,还应加强与周边地区、县(市)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周边地区烟叶市场状况,更深层次的搜集、掌握违法烟贩的活动情况;形成较为横向的、纵向的完善情报信息网络。
在建立协作机制中要明确制定并落实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才能有效提高烟叶市场监管效率,针对检查烟叶市场流通、仓储环节,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协作单位形成执法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时间、内容,解决执法受限的实际问题。其次要明确考核标准,针对执法人员、协作人员擅自脱岗、离岗等情况的,加强考核力度,确保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烟叶市场监管是关乎国家、民生的问题,并且烟叶产出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相对集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会经常遇见一些突发的重点、难点问题,但只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查找适当的方法处置,重点、难点将会被逐一解决,专卖管理体制将会更加规范、完善,烟农利益、国家利益更加巩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