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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和解注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本文对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和谐;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识
所谓刑事和解,通常意义上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刑事和解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色彩。刑事和解强调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平衡,在司法程序中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我国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是法制民主化的体现。(2)刑法的任务是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过多强调了行使国家权力对犯罪进行惩罚,而如何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则顾及较少。刑事和解能够使犯罪人正视犯罪对社会和被害人所带来的危害,有助于其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彻底悔罪,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和预防犯罪的作用。(3)刑事和解是现有刑罚体系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刑罚成本高居不下的解决途径。我国的刑罚体系主要以自由刑为主,刑罚执行的高成本已成为刑罚改革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看,犯罪人员在被羁押后长期脱离社会,刑满释放后存在一个再次融入社会的过程。社会的排斥很容易将这类人员再次带入犯罪的道路而形成恶性循环。刑事和解制度的处理方式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可以减轻刑罚执行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人重归社会的问题。
二、刑事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追求
(1)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多元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多种诉讼价值,在司法制度建构和实际运作中,应当兼顾这些价值,努力寻求平衡。为此,一方面要坚持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又不能单纯以实体公正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结合其他多元的价值,综合起来,这样使得我们的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2)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的犯罪解决机制。和解原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方法,给矛盾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3)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刑事和解通过鼓励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解决刑事矛盾,特别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亲属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人参与,促使双方在刑事矛盾面前、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进行协商、让步、节制,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在公权力的框架下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实现国家公权力与个人刑事权利之间的和谐化以及当事人权利关系的和谐化。主要体现有:第一,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第二,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维护被害人权益;第三,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第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三、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一是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各类过失犯罪,以及亲属邻里关系中的盗窃,数额不大的诈骗、敲诈勒索等。二是不适用于重刑犯罪和公害案件。(2)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应以有罪答辩与双方自愿为前提。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并认识到犯罪的实际危害,刑事和解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或者当事人的参与是基于强迫、威胁、引诱,则无法达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目标。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条件。(3)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的提出,应由当事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结果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提议权是其当然的权利。(4)刑事和解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常理和习惯,应当以不妨害正常的审判活动为前提,同时兼顾给予双方合理的和解期限为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合理的期限.考虑到多数刑事案件的审限是45日,那么刑事和解的期限以30日左右为宜,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适当放宽。(5)刑事和解的结果。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忏悔与宽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在程序处理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对于失败的刑事和解,则应当对刑事和解活动予以终结。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地夸大刑事和解的功能,甚至以之完全替代司法程序。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导致在最终处理结果上显得不够公正等。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刑事和解正式纳入司法程序,对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对刑事和解的司法控制和司法监督,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和谐;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识
所谓刑事和解,通常意义上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刑事和解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色彩。刑事和解强调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平衡,在司法程序中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我国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是法制民主化的体现。(2)刑法的任务是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过多强调了行使国家权力对犯罪进行惩罚,而如何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则顾及较少。刑事和解能够使犯罪人正视犯罪对社会和被害人所带来的危害,有助于其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彻底悔罪,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和预防犯罪的作用。(3)刑事和解是现有刑罚体系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刑罚成本高居不下的解决途径。我国的刑罚体系主要以自由刑为主,刑罚执行的高成本已成为刑罚改革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看,犯罪人员在被羁押后长期脱离社会,刑满释放后存在一个再次融入社会的过程。社会的排斥很容易将这类人员再次带入犯罪的道路而形成恶性循环。刑事和解制度的处理方式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可以减轻刑罚执行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人重归社会的问题。
二、刑事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追求
(1)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多元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多种诉讼价值,在司法制度建构和实际运作中,应当兼顾这些价值,努力寻求平衡。为此,一方面要坚持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又不能单纯以实体公正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结合其他多元的价值,综合起来,这样使得我们的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2)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的犯罪解决机制。和解原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方法,给矛盾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3)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刑事和解通过鼓励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解决刑事矛盾,特别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亲属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人参与,促使双方在刑事矛盾面前、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进行协商、让步、节制,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在公权力的框架下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实现国家公权力与个人刑事权利之间的和谐化以及当事人权利关系的和谐化。主要体现有:第一,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第二,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维护被害人权益;第三,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第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三、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一是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各类过失犯罪,以及亲属邻里关系中的盗窃,数额不大的诈骗、敲诈勒索等。二是不适用于重刑犯罪和公害案件。(2)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应以有罪答辩与双方自愿为前提。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并认识到犯罪的实际危害,刑事和解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或者当事人的参与是基于强迫、威胁、引诱,则无法达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目标。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条件。(3)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的提出,应由当事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结果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作为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提议权是其当然的权利。(4)刑事和解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常理和习惯,应当以不妨害正常的审判活动为前提,同时兼顾给予双方合理的和解期限为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合理的期限.考虑到多数刑事案件的审限是45日,那么刑事和解的期限以30日左右为宜,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适当放宽。(5)刑事和解的结果。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忏悔与宽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在程序处理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对于失败的刑事和解,则应当对刑事和解活动予以终结。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地夸大刑事和解的功能,甚至以之完全替代司法程序。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导致在最终处理结果上显得不够公正等。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刑事和解正式纳入司法程序,对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对刑事和解的司法控制和司法监督,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