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老板22万货车后骗取5万赎金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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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蓝某,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82年出生,受雇为老板陈某驾驶货车。期间,蓝某产生将货车偷走,再骗取老板赎金的邪念。所以,蓝某在后来私配了闽E0444X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222750元)的钥匙,伺机盗车。
  一天的凌晨3时30分许,该车由其他驾驶员驾驶后,停放于漳州市芗城区市尾汽车大修厂车库内。蓝某得知后便溜到车场内,见四周无人,遂将该车偷偷开至福建省龙海市木棉村“美佳人造板厂”的围墙边藏匿起来。
  次日,蓝某对陈某慌称能通过渠道要回货车,并称对方要13万元赎金。陈某经蓝某所谓的讨价还价后,蓝某称对方同意以5万元赎回。而后陈某向蓝某支付了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写下一张10000元的欠条。之后,蓝某将陈某带至货车藏匿处,由陈将车开回。
  后来,陈某越想越不对劲,便怀疑起蓝某,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蓝某在漳州汽车中心站对面公交汽车停靠点,欲找陈某兑现10000元欠条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追缴了获赃款人民币39400元,并退还被害人陈某。
  【评析】
  对于蓝某行为的认定控辨双方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蓝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想骗取赎金,而非占有所盗车辆,盗窃是为诈骗准备条件,系预备行为,而诈骗是实施行为,按照實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蓝某的辩护律师还认为,被告人犯罪数额应认定为所诈骗的5万元,按诈骗罪的量刑规定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档次处刑,且鉴于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的损失也已追回,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蓝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货车已实际在其控制中,按照盗窃的“控制说”理论,蓝某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蓝某为了达到骗取被害人陈某钱财的犯罪目的,采用盗窃被害人车辆的犯罪手段,其行为又同时构成诈骗罪。且作为其犯罪目的的诈骗行为与成为其犯罪方法的盗窃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必然的直接联系,故其行为依法构成牵连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主要犯罪数额应按货车的鉴定价值222750元认定。所以蓝某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也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为达到骗取被害人陈某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222750元的车辆,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及一张10000元的欠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蓝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基本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蓝某构成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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