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部分专家征求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文舸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先后到宁波、舟山、嘉兴和湖州等地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渔业生产者的意见。11月4日,召开了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监局等16个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委员和农资环委及各地、各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7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问题。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协助和配合更为直接和有效,应当在条例中予以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问题。规范执法机关执法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渔业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对草案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关于渔业环境保护问题。调研过程中,不少部门和地方提出,环境保护是中央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渔业水域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渔业环境保护,应当保留现行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渔业环境保护这一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为此,建议增加“渔业环境保护”一章,作为第四章,对渔业水域及周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口设置、排污单位责任,特别是渔业生产者的渔业生产自身污染防治等作相应规定。
四、关于渔业物种生态安全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我省个别地方盲目引进“食人鲳”等有害物种,对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物种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并且难以根除,应当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增加规定:“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休闲渔业问题。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我省休闲渔业发展很快,也暴露出管理上的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急需加强管理,建议条例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相应行政许可。调研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认为,休闲渔业实质上是水上休闲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业都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对水上休闲业的管理非常必要,但该行业属第三产业,非生产性渔业,条例不作规定为宜。建议省人民政府监督有关部门加强水上休闲业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管理,在条件成熟时专门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05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部分专家征求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文舸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先后到宁波、舟山、嘉兴和湖州等地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渔业生产者的意见。11月4日,召开了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监局等16个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委员和农资环委及各地、各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7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问题。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协助和配合更为直接和有效,应当在条例中予以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问题。规范执法机关执法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渔业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对草案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关于渔业环境保护问题。调研过程中,不少部门和地方提出,环境保护是中央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渔业水域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渔业环境保护,应当保留现行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渔业环境保护这一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为此,建议增加“渔业环境保护”一章,作为第四章,对渔业水域及周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口设置、排污单位责任,特别是渔业生产者的渔业生产自身污染防治等作相应规定。
四、关于渔业物种生态安全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我省个别地方盲目引进“食人鲳”等有害物种,对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物种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并且难以根除,应当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增加规定:“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休闲渔业问题。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我省休闲渔业发展很快,也暴露出管理上的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急需加强管理,建议条例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相应行政许可。调研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认为,休闲渔业实质上是水上休闲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业都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对水上休闲业的管理非常必要,但该行业属第三产业,非生产性渔业,条例不作规定为宜。建议省人民政府监督有关部门加强水上休闲业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管理,在条件成熟时专门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此外,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切合浙江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