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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828.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324-01
信息应回归群众,公众才是信息真正拥有者的呼声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公务员行政伦理冲突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伦理困境的主要表现
(一)行政价值观的扭曲。
公务员行政价值观的扭曲源于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抉择问题。我国正处在转型期,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强烈冲击,这种冲突的结果是被强化的经济效率与结果导向却取代了伦理责任,认为遵循伦理道德会带来低效。也就是说,功利价值压过了道德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抬头蔓延。
在这些功利价值的指引下,部分公务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为谋求私利而泄露国家情报的状况时有发生。比如2011年10月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孙振就因为泄露了国家秘密而获刑。这样的行为不是个例,正是扭曲价值观指引造成的危害。
(二)行政伦理角色的错位。
人是社会动物,角色理论认为,“不同的人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即使同一个人也会扮演多重角色,不同的角色会给行政人员带来这些角色所需承担的特定责任”。[1]公务员不仅是在公共领域中作为“公共人”存在扮演人民公仆的角色;同时,公务员也是特定行政组织的成员需要维护组织、效忠组织;最后,公务员还有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爱人等多重身份,甚至在各个社会团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些角色会发生冲突,而且,公务员角色间的冲突是公务员行政伦理面临的主要困境。
各个角色之间的冲突给公务员带来的最大难题就是,在行政角色履行职责与社会角色谋取利益之间作出抉择。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抉择的结果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比如某地发生了突发性事件,许多人牵扯其中,甚至伤员有可能是你的亲人、朋友或爱人,当地负责人立即上报情况。而上级出于对稳定或者政绩的渴求,严令负责人隐瞒相关情况。站在社会角色的角度,理应实话实说让相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加强防范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但作为公务员,在理性指导下权衡利弊不得不服从上级,最后陷入伦理困境中。
(三)行政伦理行为的失范。
公务员首先是作为“经济人”存在的,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自利性的行动趋向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公务员在工具理性的驱使下,极有可能不择手段地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为不法的个人或集团寻求庇护和便利条件。再加上,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伦理法则还不健全,加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对公务员行为乃至行政部门应该公开的项目做具体的规定。如果公务员在信息公开执行过程中,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那么,不法的个人或集团就会受到庇护,而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这种隐瞒或者延迟公开的行为,会让很多对社会民主化发展开至关重要的信息被淹没。
二、突破政府信息公开伦理困境的对策
(一)提升自身伦理精神。
加强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重要的是修身正己,这也是传统行政伦理建设的关键环节,注重自身的伦理道德提高,提升伦理精神放到如今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上依旧有用。政府应该注重公务员队伍的再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培训教育马列主义,让公务员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思想的,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修養。
另外,比强制性的约束更重要的公务员的自律精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2]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自控能力,坚决抵御各种落后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正确定位自己的权力与责任,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让信息公开真正发挥它的监督功能,建设“阳光政府”。
(二)行政伦理法制化。
除了对公务员行政伦理进行自身的内部塑造,依靠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外部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行政伦理的法律化。行政伦理制度化强调正式制度对行政主体的“刚性”制约,长期实施这种制约手段会使正确行政行为产生“惯性”,并最终使其成为行政主体的“自然反应”,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从而达到解决行政责任冲突的目的。[3]把伦理从思想意识变为现实的法律规制,才能让行政伦理发挥其最大作用。
(三)加强外部监督。
不只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行为需要监督,伦理法的实施也需要监督,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可以起到预防作用,有效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从阶段来看,我国的监督主要是事中与事后监督,而事前监督却被忽略。事情已经发生了,事后与事中监督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加强事前监督才能起到防范作用。
而从监督对象看,对领导干部行为的监督是重中之重。政府作风的好坏直接取决于领导伦理状况,而且社会风气也会受到政府作风很大程度的影响。[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国分明的层级,让下级公务员只能服从上级命令,而下级公务员对领导的敬畏之心也让他认为领导的做法是对的,若不加强对领导的监督,领导出于组织利益或个人利益,选择隐瞒信息,就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 特里·L.库珀. 行政伦理学.第四版: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 谢宜家. 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与对策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1(8):154-156.
[3] 夏龙梅.行政伦理视域下中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研究[D].上海: 上海师范大学
[4] 栾莹. 库珀视角下解决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的路径分析[J].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1):147-148.
作者简介:殷梦苑(1995.11-) 女,傣族,籍贯云南玉溪,本科在读学生。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324-01
信息应回归群众,公众才是信息真正拥有者的呼声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公务员行政伦理冲突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伦理困境的主要表现
(一)行政价值观的扭曲。
公务员行政价值观的扭曲源于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抉择问题。我国正处在转型期,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强烈冲击,这种冲突的结果是被强化的经济效率与结果导向却取代了伦理责任,认为遵循伦理道德会带来低效。也就是说,功利价值压过了道德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抬头蔓延。
在这些功利价值的指引下,部分公务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为谋求私利而泄露国家情报的状况时有发生。比如2011年10月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孙振就因为泄露了国家秘密而获刑。这样的行为不是个例,正是扭曲价值观指引造成的危害。
(二)行政伦理角色的错位。
人是社会动物,角色理论认为,“不同的人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即使同一个人也会扮演多重角色,不同的角色会给行政人员带来这些角色所需承担的特定责任”。[1]公务员不仅是在公共领域中作为“公共人”存在扮演人民公仆的角色;同时,公务员也是特定行政组织的成员需要维护组织、效忠组织;最后,公务员还有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爱人等多重身份,甚至在各个社会团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些角色会发生冲突,而且,公务员角色间的冲突是公务员行政伦理面临的主要困境。
各个角色之间的冲突给公务员带来的最大难题就是,在行政角色履行职责与社会角色谋取利益之间作出抉择。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抉择的结果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比如某地发生了突发性事件,许多人牵扯其中,甚至伤员有可能是你的亲人、朋友或爱人,当地负责人立即上报情况。而上级出于对稳定或者政绩的渴求,严令负责人隐瞒相关情况。站在社会角色的角度,理应实话实说让相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加强防范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但作为公务员,在理性指导下权衡利弊不得不服从上级,最后陷入伦理困境中。
(三)行政伦理行为的失范。
公务员首先是作为“经济人”存在的,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自利性的行动趋向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公务员在工具理性的驱使下,极有可能不择手段地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为不法的个人或集团寻求庇护和便利条件。再加上,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伦理法则还不健全,加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对公务员行为乃至行政部门应该公开的项目做具体的规定。如果公务员在信息公开执行过程中,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那么,不法的个人或集团就会受到庇护,而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这种隐瞒或者延迟公开的行为,会让很多对社会民主化发展开至关重要的信息被淹没。
二、突破政府信息公开伦理困境的对策
(一)提升自身伦理精神。
加强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重要的是修身正己,这也是传统行政伦理建设的关键环节,注重自身的伦理道德提高,提升伦理精神放到如今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上依旧有用。政府应该注重公务员队伍的再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培训教育马列主义,让公务员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思想的,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修養。
另外,比强制性的约束更重要的公务员的自律精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2]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自控能力,坚决抵御各种落后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正确定位自己的权力与责任,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让信息公开真正发挥它的监督功能,建设“阳光政府”。
(二)行政伦理法制化。
除了对公务员行政伦理进行自身的内部塑造,依靠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外部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行政伦理的法律化。行政伦理制度化强调正式制度对行政主体的“刚性”制约,长期实施这种制约手段会使正确行政行为产生“惯性”,并最终使其成为行政主体的“自然反应”,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从而达到解决行政责任冲突的目的。[3]把伦理从思想意识变为现实的法律规制,才能让行政伦理发挥其最大作用。
(三)加强外部监督。
不只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行为需要监督,伦理法的实施也需要监督,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可以起到预防作用,有效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从阶段来看,我国的监督主要是事中与事后监督,而事前监督却被忽略。事情已经发生了,事后与事中监督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加强事前监督才能起到防范作用。
而从监督对象看,对领导干部行为的监督是重中之重。政府作风的好坏直接取决于领导伦理状况,而且社会风气也会受到政府作风很大程度的影响。[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国分明的层级,让下级公务员只能服从上级命令,而下级公务员对领导的敬畏之心也让他认为领导的做法是对的,若不加强对领导的监督,领导出于组织利益或个人利益,选择隐瞒信息,就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 特里·L.库珀. 行政伦理学.第四版: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 谢宜家. 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与对策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1(8):154-156.
[3] 夏龙梅.行政伦理视域下中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研究[D].上海: 上海师范大学
[4] 栾莹. 库珀视角下解决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的路径分析[J].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1):147-148.
作者简介:殷梦苑(1995.11-) 女,傣族,籍贯云南玉溪,本科在读学生。